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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发布日期:2003-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威廉姆 韦德爵士已经出版了第七版《行政法》。这本关于英国行政法的重要著作,对美国行政法学者来说仍然是尤其值得参考的。利用这个机会,我再一次想唤起大洋彼岸的人们对这一新版本的注意,并简要地概括一下韦德所强调的最近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尽管距该书的前一版的发行只有七年,但这段时间内发生了许多事。在前一版中,韦德曾提到英国行政法的“骚动”(ferment):“在这门学科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骚动会减少。”他们新版著作所论及的行政法的新的发展证明了这种预言的正确性。英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律师界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师之一活尔夫勋爵(Lord Woolf)几年前曾说:‘自我从事法律职业以来,法律领域以行政法那样令人激动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这在我们的法律发展史上其他任何时期都是难以相信的。“?

  韦德著作的序言鲜明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这本著作33年以前(1964年)最初出版时只是一本不到300页的薄薄的小册子,它发行了七年(达到1039页)的成长过程反映了一门几乎是全新的学科的发展。现在,这学科在原则和细节内容上都很丰富,这都要归因于富于冒险精神的法官们和冒险精神不足不过仍然支持的议会的工作。他们一起确立了很高的行政司法审判的标准。……总而言之,随着连续不断的每一版的发行,这幅图画变得越来越明亮。“?

  韦德的新版著作充分预述了行政法令比较观察者感兴趣的最近的发展,并被概括在下列标题下:?

  1: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2、行政程序;3、司法审查;4、救济手段;5、法

  律委员会的报告;6、崭新的前景。?

  一、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

  自从难以追忆之久的年代以来,议会到上一直是英国公法的基础。“爱德华。科克爵士(Edward.Coke)说,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是如此地超越一切和绝对化,以致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或任何人而被限制在任何范围以内”……确实如此,议会已做过的,地球上没有任何权威可以毁弃。“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1795年在评论这一经典论断时宣称:”显然,英格兰议会的权威没有任何限度,并且不受任何控制……在政治存在的领域内,它是无所不能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议会至上一直是英国政体的最基本的原则。狄洛英(Delolme)曾用一个现在已几乎众所周知的格言来概括这一事实:”对英国法学家来说,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原则:除了能使一个女人变为男人或使男从变为女从以外,议会什么都珂以做。“现代关于英国宪法学的重要论文称议会至上为”我们政治制度的最具支配力的特征。“?

  由于英国成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所有这引进都改变了。欧共栖宪章规定,欧共体法在它所有的成员国里都必须被赋予最主要的法律权威。1972年的一个法规使这一规定具有了法律效力。它规定,欧共体法在任何冲突的情况下都应该比英国法律优越,其中包括“任何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制定法。”活尔夫勋爵曾解释过这一规定的影响:“在共同体法和随后的联合王国议会立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更为优越。”这象《经济学家》评论的那样:“欧洲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已将议会主权吹出了一个洞。”?

  在英国法中,一个议会法案第一次有可能被一些其他法律所超越。随着欧共体法律在宪法意义上比包括议会制定法在内的英国法更优越,结果造成了英国的制度更为靠近美国和共同体法相比。巩固议会制定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了。?

  这种变化使英国人法领域走向一次具有重要的宪法和行政法意义的实质上的革命,这些在1990年伐支多塔姆(Factortame)案件中被上议院(英国最高法院)所认可。1988年由议会制定的商船法案(The Merchant Shiping)和为实施该法规而发布的条例对西班廾渔轮强加了和共同体法律相反的限制。该案中,上议院议员们认为,这个法呈规章必须放弃。?

  不仅如此,而且常常运用强制性免除手段来排除法规和规定的运用。法院不能禁止议会制定法案这一基本原则被这一裁决所战胜:“在一个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考虑到唯一的阻止给予禁止性强制免除的障碍是国内法的规则”,一个英国法院,“必须撇开这一规则不顾”。这个被英国法院所普扁遵循的禁止免除议会制定法案的规则正是这样一个不得不抛弃的国内法规则。?

  在1994年的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件中(Employment Opportuaities Commission Case),上议院运用了伐克多塔姆案件所确定的原则。英国就业保护法案(The English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使得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获得失业补偿比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更为困难。由于大多数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是妇女,而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大多为男子,这部制定法被认为岐视妇女,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和适用“男女应同工同酬的原则”。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议会的训令规定:“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不应有根据性别理由的歧视。由于认为为了宣称一个法规和共同体法不致的目的应该得到司法审查,上议院裁定:”就业保护法导致了间接的对妇女的岐视,违反了共同体法,并做出了一个大意如此的宣告式判决。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英国的制定法不仅被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而且被它的专门禁止间接岐视的议会训令所战胜。当然,这个英国人称之为从属立法而不是基本立法的训令更类似于一个行政规章而不是法规。?

  当然,在英国行政法中早已确立,无效的规章和条例可认由法院宣布。伐克多塔姆案件和就来机会委员会案件把这个规则运用于先前不受任何司法控制的法规。杰安西勋爵(Lord Jauncey)在伐克多塔姆案件中表达了如下观点:越权限制必须“不仅运用在被告试图寻求去抵制国与强制实施从属立法的场合,而且适用于原告在该立法已实施的情况下试图限制国五的场合”。在伐克多塔姆案件中,这个宗旨“必须同样适合一个对基本立法的挑战和一个对从属立法的挑战”。?

  议会立法可以接受越权司法审查的观点代表了英国公法的一次剧烈的变化。对比较行政法学者来说,更为重要的事实是委任立法(行政规则和条例的另一英语名词)现在也不接受法规外的越权司法审查。伐克多塔姆案件裁决运输条例是无效的,不是因为他们超越了使法规生效的权限;而是因为它们违反了共同体法。伐克多塔姆一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件不仅为英国法学而且为英国行政法学提供了一个全部的研究范围。?

  伐克多塔姆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确立的原则不局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它也应该运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现在不仅必须和英国行政法一致,而且还必须和欧共体法保持一致。例如,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按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平、公开的听证”。欧洲人权法院一直认为这些语句包括一些由一个行政委员会所确定的权利。和作为英国行政法中权利的基石的“自然公正”相比,这或许是对优于行政司法的听证权的保护的更牢固的基础。最低程度,按上议院的观点,英国法院应该遵循这个训诫:他们的责任是“拒绝支持那些威胁到由人权公约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或者,就象英国法律委员会近来所说的那样,制定法和普通法现在都应该尽可能被解释为和人权公约的原则一致。?

  二、行政程序?

  如上所述,英国行政法中的听证权基于“自然公正”的概念,就象韦德著作中所强调的,由于1963年的重要案件,英国法院已经扩展了“建立一种可认和美国宪法制度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相比的公正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观念。其要点是对公正程序的需求,它应该可以和被正当程序条款所强加的公正程序相比。威廉姆爵士说,“现在可以清楚地确定,就象他们自己确实所表明的那样,在自然公正和‘公正行为’之间并无区别,他们不过是唯一的而且有弹性的原则的可以选择的名称。而这一原则的内容可以根据权力的本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改变”。?

  1993年,上议院的一个观点概括了公正的要求:?

  从这个案件中,找得出结论:1、一个议会法案授予一项行政权力,就存在着一个假足:在所有的情况下,它都将依一个公正的方式被行使;2、公正的标准并非不可改变。随着时化的不同,在一般原则上和运用于特定种类的决定时,它们都可以有所不同;3、公正原则并不是僵死地完全相同地运用于每一种情况。公正的要求依靠决定的背景,这就必须考虑到它的每一方面。……5、公正将要 个或许会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有机会在决定作出以前代表自己的利益为导致一个有利的结果而作出陈述,或者在决定作出以后方了促成改变这一决定而作出陈述,或两者兼而有之。6、由于不知道什么因素会对他的利益不利,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通常不可能作出有价值的陈述。公正常常会要求他笪到关于他必须回答的案件要点的通知。?

  根据活尔夫勋爵的观点,这意味着上议员们增加了“另外的实质性的程序要求,包括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而这并没有制定法上的根据”。?

  最低限度,“听取对方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这一格言是自然公正的根本要求。这象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那样,最近英国一些运用这一格言的案件涉及到一些诸如从一个已批准的养父母的表中划掉一个名字或者撤换一个经批准的承包商、一个部长的解散市政议会的命令以及卫生伊朗检查裁所的关于让精神病人出院的决定等。在这个遣走病人的案件中,布里基勋爵(Lord Bridge)称没有给一个具有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听证的通知是“如此重要的缺陷,它削弱了导致那个决定的程序的说服力”。?

  在一些“合法可期待利益被剥夺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不公正的”案件里,英国法院进一不扩大了听证权。韦德的著作中引用了许多最新的运用这一原则的案例,其中包括一个没有同矿主和受影响的工会协商就关闭媒矿场的决定,而相关的权力机关曾许诺给予听证,甚至开业执照也采取了合同的形式。这又一次值得怀疑,在这个国家里,由于既没有财产也没有权利被涉及,法院会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发现一种听证的正当程序权利。?

  和大多数美国行政机关相比,英国的行政程序更为不正式,不过,其基本点还是相似的。因此,最近英国的一些案例进一步肯定了这项基本权利:得到控诉的通知及获笪相反证据。这些案件还将自然公正原则特别扩展到了监狱。据此,被囚禁者有权看到放在假释仲裁委员会面前的书面材料以及有关他是一个对公众有危险的人的证据。?

  最重要的是,行政决定需要理由。作为证明,1956年,在对英国行政法作出最重要的官方研究的福兰克斯委员会(Franks Committee)之前,我就断言,“对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英国行政法没有哪一个方面象行政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那样令人不赞成”。我曾重复过一个非官方研究得出的结论:“最能证实法治和确保行政争议公正解决的唯一的改革是坚持一个行政决定应则有关该决定的事实和所基于的理由的陈述所加强”。?

  那样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了。一个1992年的法规清楚地规定,“任何裁所”或“任何部”做出决定时,“基于请求提供关于行政决定的理由的说明是裁判所或部的义务”。这个规定强化了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据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约翰。唐纳德逊爵士(Sir.John.Donaldson, M.R)说,“不说明理由……导臻对正义的否认。”许多最近的案例都强 对理由的要求。在一个1991年的案例中,上诉法院的案卷法官说明了这种要求的合法性:?

  认为委员会应该为他们做出的决定提供理由有三个可能的基础。首先存在这样一种自然公正原则:一个公法上的权力应该总是或者甚至通常为他们的决定提供理由;其次,执行司法功能的行政裁判所应该给出充足的理由使一个当事人知道为什么不能满足他的要求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得到他试图寻求的补救手段并且首先使他感到满意的是:行政决定是合法的;第三,求助于委员公的人有将要给出理由的合法可预期利益。?

  另一个法官更强烈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在缺乏来自委员会的理由的情况下,不仅无法看到公正已经得到实现,而且也没有任何方法去判断事实上它是否已经实现。我认为那是一个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形……。”现在,英国行政法已经实际上确定了一个普遍的给出理由以解释所作出的决定的责任,不过例外的案件可以免除这一责任。?

  对理由的要求不能用超越技术的方法来解释。在这样有案件中,上议院用类似于美国法院的语言说道,行政决定应该“用善决心的态度来解释,给出理由一责任并不要求决定作出者”对每个细节都非常谨慎和严明“。或者,就象这些上议员们在近来另一个案件中所表达的那样,”对行政决定所做的过分的关于其合法性的、文字上的批评是法院所强烈反对的‘。不过,那并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的要求,就象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可与之相比的说明也不能改变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类似的要求一样。?

  三、司法审查?

  用令人想起一个常常被人引用的第三摩根案件的说明的语言,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唐纳德逊勋爵在1991年表达了如下观点:“现在,我们在司法审查的发展上已达到这样一个程度:公法团使和法院应该被看作是共同努力合作以维持公共行政的最高标准,其中我还得加上司法行政”。不过,假如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有这么一种合作,不久前还是低级的(假如不是默默无闻的合作者的英国法官,近年来已变为平等的(常常更为高级)合作者。在近来扩展了司法审查的获得范围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

  A、司法审查的排除?

  除了涉及到和欧共体法的关系,议会至上原则在英国公法和行政法上仍然未受损害。尽管如此,英国法院还是拒绝给那些似乎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以法律效力。这个重要的决定存在于爱尼斯本尼克斯案的判决中,我在这以前的评论中曾详细地讨论它。尽管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不应该被任何普通法院提出异议”,它仍然裁决可以得到司法审查。最近的案例得到了同样的结果。上议院由此认为,一个行政通知在一条使它成为“终局的和确定性的”法律规定面前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被送到了错误的当事人那里。?

  在此,欧共体法也起到置之不顾的作用。在最近的一个性别岐视的案件中,一个使行政证明书成为解雇一位女警官的理由的确定性的证据的行政命令被认为违反了欧共体训令,该训令规定在本案中可以得到司法救济。由于共同体法优于英国法,这们被解雇的女警官可以依据它在一个英国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最近的一些案例也认为,错误地拒绝管辖的行政决定能得到司法审查。在一个解释性案例中,一个部长拒绝去裁决对一个命令的上诉,这个命令拒绝修改一个郡的公共优先通过权地图。上诉法院命令他听证并对上诉作出裁决,因为他错误地认为法规完全排除任何修改的命令,而实际上它允许修改以适应变化中的情况并改正地用已有的任何错误。?

  B、起诉资格?

  我的评论韦德的第六版的文章中曾讨论过韦德称之为“新的起诉资格法”的问题。英国法院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到了一种被韦德表述为他们的方法“似乎实际上取消了对起诉资格的要求”的程度。尤其当我们将其与美国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更严格的起诉资格概念相比较时,更新的英国案例表明这确实是真实的情况。最初,前《时代》杂志(伦敦)编辑里斯莫格勋爵(Lord Rees-Mogg)试图就政府的关于着手批准1992年在马斯特里赫(Maastricht)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的决定得到司法审查。他提出了好几条认为其无效的理由。法院支持批准行为的合法性,不过,只有它认为申请司法审查者具有起诉资格,它才就事件的实质作出裁决。这是事实,因为法院裁定“由于里斯莫格勋爵出于对宪法问题的诚挚的关心而提起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关于申请人的起诉资格的争论”。这当然等于是指公民的身份,而且应该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条件拒绝“基于每个公民拥有的要求政府应当被依法管理的权利而必然具有起诉资格”作比较。?

  在里斯莫格案的判决一年之后,世界发展运动有限公司(World Development Nlovement,Ltd)提起一个司法审查诉令,左政府的一个关于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大坎提供资金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人是一个有几千名成员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它从事活动要求增加英国给其他国家的援助的数量并提高质量。法院认为,这个组织有起诉资格:?

  从确保联合王国提供的资金被用于真实的意图的角度来看,(它有)直接利益,而且它试图确保援助预算款项支出被用于最需要援助的地方。依靠这种申请,它试图代表或许可以从基金中获得利益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的利益。不则,这些基金或许被用于其他地方。?

  法院继续依程序法规认为,“假如申请人没有资格”,那么,“没有任何人或团体会确保1980年法案的权力被合法行使”。在该案中,不能说申请人是“多事者”、“思想怪异者”、或“制造伤害者”,他们是一个和援助款项被错误使用有关联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如果有一个公法上的错误,除了依靠这样一种申请人,另外就很难看到它如何被质疑和被改正。?

  如同我在评论韦德第六版著作的文章中所述,英国案例从法院方面来说“表明了对起诉资格的日益宽泛的解释。”确实,法院起得如此之远,以至于说“真正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是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

  总之,法院在案件中裁定存在起诉资格是因为异议的实质、证实法律原则的重要性、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可能缺乏任何其它有责任的异议者、被要求补救的失职行为的本质以及由于国际、国内的知识兴趣而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并给出涉及授助的建议、指导和帮助等方面申请人所具有的永久性的作用。“目前所有的案件,按我的判断,全都表明如下结论:就和申请人相关事务来说,申请人确实具有充足的利益。……”?

  这样的方法,较之美国关于该问题的法律来说,更充分有利于得到起诉资格。它依然被里斯莫格案明白无误地支持。法院在世界发展运动一案中注意到:假如分区法院在里斯莫格一案中能承认,申请人在该案中依其“对宪法问题诚挚的关心”具有起诉资格,我似乎觉得,由于他们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方面的国内、国际知识和兴趣,目前的申请人在该申请中也应该具有起诉资格。?

  C、司法审查的范围?

  根据1993年上议院的一个观点,“因为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本世纪后半叶,行政法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确保行政行方负责任地并且按议会期望的那样作出是高等法院的功能”。同时,最近一些案例承认了被大西洋两岸的法院所认可的观点:法官并非在等级上高于行政机关。上议院已经措出“法官尽管是不小心但却错误地用他们自己的观点去代替唯一被议会委托和授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决定者的观点的危险性”,按上诉法院案卷法官唐纳德逊勋爵的观点,行政官员和机关“而不是法院根据政策作出行政决定。在司法性的或者类似于司法性的合法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是他们而不是法院作为评判者。法院的公当管辖权在特性不是监督而不是上诉”。?

  尽管如此,然而很清楚,法院确实保留了他们的监督管辖权。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唐纳德逊勋爵告诉我们:?

  法院的裁判并不是“洗手不管”涉及裁判所和陪审员的事务。在一些案件中,议会已经规定可以就他们工作过程中引起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不过,在所有的案件中,法院保留了监督权,以试图确保他们的程序操作公平、正确并符合法律。?

  当英国法官们行使他们对行政决定的监督权力时,他们的调查范围是什么呢?根据上议院近来的观点:?

  在过去40年里,法院已发展了司法审查的普遍的原则。其根本原则就是法院将干预以便确保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共机构的权力合法行使。……在所有的案件中,……这种以禁止令或提审令的方式的干预基于这样的命题:权力被授予行政决定者须依如下根本性的假定:权力将只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以内、符合公正的程序,按温斯泊里(Wedesbury)之意,还必须合理地被行使。假如行政决定者超越了授权范围行使权力,并且程序上不规范或不合理,他的行为就是越权,并因此而不合法。?

  然而,司法审查仅仅基于越权概念并由此局限于管辖权错误这一英国传统的概念已被沃尔夫勋爵描绘成“神话”。从实践来看,英国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并非和美国缺席制度毫无关联,英国法院也审查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两方面,尽管最近的案例继续依赖沃尔夫勋爵的说明基于事实上的错误的决定是越权的神话。被运用于威廉姆爵士引用来攻击行政决定为不合理的案件中的温斯泊里原则不可能被谈到。在最近的一些使基于不相关的考虑的行政决定无效的案件中,这同样真实的。韦德在一个令人感兴趣的、比较性的比喻中说,这些案件使用了类似美国的“严格审查”原则。?

  我的关于韦德前一版著作的文单中曾指出这一令人惊奇的(到少对一个美国行政法学者来说如此)事实:英国法院仍然在运用他们的管辖权事实原则的观点。自韦德的著作出版以来。一些案件继续使充分的司法审查和行政权力赖以行使行事实一致。因此,1993年的一个观点明白无误地将80多年以前法威尔法官(Farewell J.L)的经典的合法理由运用于这样的司法审查。就象1990年所解释的那样,宽泛的审查只是对这个宪法原则的运用:“一个有着有限管辖权的裁判所不可能被允许终局性的决定它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在一个案中,当可以适用的法规给一个行政机构规定一块土地不是任何公园的一部分的权力时,上议院自己决定特定的土地是否是公园用地的问题。韦德评论这一案件道:“显然,假如不是如此,这个行政机关会决定它自己的管辖权,并且对公园土地有利的法定免税从法律上说就会是欺骗性的。”?

  四、救济手段?

  对行政行为的救济这一重要论题也已从最近的英国的司法活动主义和欧共体法的影响这两者中获益。几个世纪中,英国法院发展了特权令状(自1933年以来也被称为“特权令”)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世纪中,宣告式判决(在英格兰被称为“宣告令”)被发展为另一种司法审查救济手段。1994年,上议院裁定,尽管不能寻求或者在案件中确实无法得到强制性补救手段,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或许可以给予宣告式补救方法。劳瑞勋爵(Lord Lowry)概括了这些认识:历史和相关的法规“全者表明法院在有起诉资格的原告提起司法审查过程中有权做出宣告式判决,不管法院是否能给予特权令。”

  被讨论过的平等就业委员会诉劳工部一案认为,英国规定失业补偿的法规歧视妇女,违反了欧共体法。这样的观点不能通过特权令或禁止令救济手段获得实际效果。确实,即使是今天,也很难看到一个英国法院如何有权力为议会法案的制定提强制性的补救方法。但是,一个国内制定法和共同体法不一致的宣告式判决会提供一个有效的救济。由此,上议呙 裁定“尽管根据案件的事实没有一种特权令装可以被使用,还是可以作出涉及公共权力的宣告。”

  除了宣告式判决以外,和他们的美国同样一样,英国法院已将禁止令发展成为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或许也可以寻求禁止性的救济方法。然而,不可能获得一个对国王的禁止令,就象在我国不可能获得一个针对总统的禁止令一样。那么,国王的部长又如何呢?英国的法院可以对国王的部长发禁止令并在它不被遵守时有在因藐视法庭而引起的传讯吗??

  上议院曾认为,或许不能发布针对一个国王的部长的禁止令。不过,在1993年的一个地方法官诉内政部(M.V Home Office)的案件的裁决中,这个观点已被改变了。一个遭拒绝政治疵护的外国申请人请求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内政大臣向法官保证申请人不会被驱逐出英国。然而,这个申请人还是被送上支他自己国家的飞机。当法官发现申请人离境时,他发布了一个强制性命令,要求内政部确保申请人的归来。这一要求没有被做到,并导臻了一个藐视法庭诉讼。?

  上议院认为,可以发布针对部长的禁止令,而且,假如禁止令得不到遵守会引起藐视法庭的传讯。沃尔夫勋爵说,“一个国王的部长被法院判决藐视法庭罪,这是第一次”沃尔夫勋爵在部长案中陈述了他的原则性的观点。陈述很长,包含了许多丰富的内涵,值得行政法学者仔细阅读领会。然而,就全盘考虑的目的而言,特蒙普里曼勋爵(Lord Templeman)的个人观点中包括了对这个裁决中的宪法、行政法学方面的说明。其主要内容简短得足以被引证在下面:?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不利于个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嫠。但法官不可能强制执行针对作为统治者的国王的法律,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国王不能为非。不过,法官可以强制执行对作为行政机关的国王不利和对偶尔代表国王的个人不利的法律。一个抱怨行政机关违法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控告作为行政机关的国王,对有关的负有责任的部长提起诉讼,而在目前的案件中就是内政部长。为了强制执行法律,法院有权给予救济,包括针对公务身份的一个部长的禁止令。假如部长个人违法,当事人可以起诉作为人身份的部长。为了强制执行不利于所有个人和机构的法律,包括公务身份的部长和私人身份的部长,法院武装了可在藐视法庭诉讼过程占行使的强制权力。……我感到满意的是,禁止令和藐视法庭诉讼可以被用来反对公务身份的部长,并且在目前的案件中,由国务大臣负责的内政部陷入藐视法庭诉讼“。?

  特蒙普里曼勋爵对相反观点的拒绝应该得到特别强调。?

  我的勋爵们,没有权力依靠禁止令或藐视法庭诉讼来强制执行不利于公务身份的部长的法律这一论点要是被支持的话,就会确立这样的命题: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是恩赐的问题,而不是必要性的问题。并且,这一命题会推翻十七世纪英国内战的结果。?

  这是在一个司法见解中能发现的对司法审查和法律原则之间的联系的非常简洁的陈述。

  地方法官诉内政部一案意味着强制性的补救手段-禁止令,包括暂时性的、终局性的,被藐视法庭罪的权力强制实施的-可以笪到以用来对抗所有行政官员,包括部长。就象韦德的著作中对这一裁定的意义所作的总结那样:“长期的司法错秘现在结束了,国王的官员不能分享主权豁免权的宪法性原则恢复了”。英国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现在不反以信任和合作为基础,而且最终以强制性为基础。?

  五、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英国行政法目前的司法审查状况可以参考法律委员会在韦德新版著作刚出版以后发布的关于司法审查的报告来加以概括。过去,法律委员会曾介绍过英国法包括行政法的实质笥的变化。它1976年的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报告为统一司法审查程序铺平了道路,这一点现在已成为英国制度下司法审查的突出特征。按沃尔夫勋爵的话来说,1976年的报告“产生了现代司法审查程序”。法律委员会1994年年底之彰公布发行的报告没有影响较为深远的建议,相反,它仅仅建议“细节上的变动而不是整体改革”。沃尔夫勋爵恰当地将之归结为“这是对目前英国行政法中司法审查的令人满意的健康状况总体的含蓄的认可”。?

  六、崭新的前景?

  我们知道,当我们加入合众国时,它们必须放弃大部分主权。当英国加信欧共体时,结果证明同样必须如此。其革命性的影响(到少在英国法所涉及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和欧共体法相冲突的议会法案,它对英国行政法还有在着潜在的、更为广泛的影响。如同伐凶多塔案和就业机会委员会一案所表明的,共同体到上原则也被运用于英国行政管理规章所涉及的范围。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它也影响到英国法规或其他行政行为和共同体法相冲突的情况,其中包括共同体行政法。因此,在上面讨论过的不能按照英国法律请求司法审查的特别岐视案件中,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被裁决为和一条欧共体训令相反,该训令要求此类案件应得到司法审查。共同体训令(只是一个行政行为)战胜了相冲突的英国行政法原则。?

  然而,英国行政法的内在含义甚至更广泛。上议院的训诫已经提到,英国法院应该拒绝支持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行政行为。这些权利或许可以给英国的行政程序增添全新的景色,并使英国法院从源于自然法概念开端的程序性权利转向有着宪法基础的一些权利。

  甚至更能引起联想的含义至,英国法官现在正在给这个领域带来一个新的前景,这或许会将他们的作用转烃为美国人观念上的公开活动家。沃尔夫勋爵在一次演讲中表明,至少他愿意甚至更进一步地对议会至上原则提出异议,假如议会通过法案废除一项行政法的根本制度(例如司法审查)的话。首先,沃尔夫勋爵声称,除非立法明白无误地排除,英国法官们一直在法规中加上基本的行政法上权利的含义。这意味着,除非议会“说明它的意图是排除这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议会通过的任何立法的一部分”。万一议会明白无误地完全排除司法审查这一根本权利怎么办?沃尔夫勋爵认为,这样的法规应该和普通的影响司法审查的法规不同对待:?

  然而,我在这样的立法活动和另外的立法活动中看到了不同,它试图依靠取消或从实质上损豁最高法院在司法审查方面的完整的司法审查作用的以根本逐渐损坏我们不成文宪法所依整赖的法律原则,而这种作用就其起源来说和普通法同样古老,并在我们目前的议会民主形式和权利法案之前就一直存在。?

  他的上议员们继续说道,“假如议会做出了难以置信之事,那么我会说,法院也会被要求以一种没有先例的方式去行动”。在这样的案件中,活尔夫勋爵宣称,他“最终会使这一点很清楚:议会主权甚至也有限制,而确定并证实它是法院的不可剥夺的责任”。他得出结论:“对使法律原则被遵守来说,那是必需的”。?在甚至没有成文宪法的情况下,这会导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那样的结果中吗?在英国公法领域,那不再是不可能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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