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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实施房产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有聋、哑、盲等残障的;

  (三)下岗、失业的;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纯属未履行行政程序义务的;

  (七)主观上没有故意,系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九)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的;

  (十二)尚未产生实际不良后果的;

  (十三)违法金额较小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保护客体的。

  (五)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欺诈消费者行为;

  (八)伪造报审文件欺骗管理机关的行为;

  (九)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十)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十二)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十四)违法手段恶劣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十五)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十六)作虚假陈述的;

  (十七)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八)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九)群众举报或者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二十)违法行为引起群访的;

  (二十一)违法数额较大的。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法制部门等审批责任人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超出本执行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本局分管局长决定。

  第十四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

  核审部门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核审意见,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说明理由的,法制部门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部门作补充说明。

  核审部门认为办案部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OO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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