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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