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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宣传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公证宣传现状认识

  1、飘忽在行政化与商业化之间

  公证宣传行政化色彩浓厚。当前公证宣传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自上而下宣传方式,上级主管部门一纸通知,公证处按照统一部署全体行动。这种宣传方式虽一时声势浩大却难以取得长久效果。公证机构的性质及其财政模式决定了公证宣传应该走集约型路子,实现投入成本最小所得产出最大,而不能花费人力物力走过场;公证宣传应该是“细水长流”式可持续发展,而不应该是运动式突击检查。

  公证宣传商业化阴影笼罩。商业化社会容易将本来应该是客观中立的公证打上商业标签,尽管在此之中公证本身也可能是商业化的受害者。公证宣传商业化往往也是被动使然,在不经意间成了某些商业活动的噱头,为他人做嫁衣裳。如在汽车节油大赛中,公证处往往是对所有参赛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进行证明,而主办方一般只用到冠军的成绩,在宣传的时候就成了“XX车经公证百公里耗油X升”。这就是故意曲解公证,作夸大性宣传的例子。[1]在这个公证案例中,公证不但没能将自己的现场监督事项职能宣传出来,反而自始至终成为商业宣传的道具。在市场经济商业化大潮中,公证宣传应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在面对商业化时代的不断进入,应正视形势意识到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应探索适于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做到“与狼共舞”,而不是“引狼入室”。

  2、游走在“柳暗”与“花明”之中

  在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印象中的公证局限在某些具体公证场合的片段之中。在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当事人“千奇百怪”的公证诉求。当事人对于公证的认识是浅层次的,仅限于对于电视情节反映出的摇奖公证、婚前财产公证的了解,而且认为公证与自己的生活很远;当事人对于公证的应用是被动的,很多是在不得不办时才知道公证选择公证或在遇到实际障碍后回过头来找到公证;当事人对于公证的理解是存在误区且具功利性,认为公证就是一个手续,就是实现目的的一个环节。当事人的这些认识暴露出公证宣传的缺失,公证宣传对于公证的基本价值未能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公证宣传对于公证事项的具体职能未能传达到社会大众的视野之内,未能进入公众办事规划之列,未能得到社会的整体理解与认同。

  当然,我们也应该乐观的看到公证在一些地方已经枝繁叶茂。在有的城市,买房办公证、车贷办公证已经成为当事人的一种内在需求,买房过程中公证处提供的买卖合同公证、提存公证以及税费信息服务解决了当事人的现实顾虑和弥补了专业知识上的欠缺。枝繁叶茂的背后是公证宣传的不断滋养,是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因时因势因事搞好公证服务、强化公证宣传的结果。公证宣传将公证的各项功能作用展现给当事人,并通过当事人的宣传实现最大化效应,已初具良性循环态势。

  总体而言,公证在社会大众中的认识程度有限,公证宣传在整个公证活动中又属薄弱环节,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黑暗就不去寻找光明,有的公证处的宣传实践已经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和思路,整个公证行业也正在认识、重视、探索公证宣传并展开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兆头,公证宣传也正在从“柳暗”走向“花明”。

  二、公证宣传价值分析

  (一)公证宣传与公证市场培育

  公证宣传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公证要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需要两个要素,一个是公证自身的客观效用,另一个是社会大众的主观需求。但是社会民众对公证所具有的功能往往了解有限或根本不知道,更不用说这些功能是怎样实现的。两者之间缺少了沟通联接的桥梁,这个桥梁就是宣传。公证这一行业要让社会大众所认同就必须宣传自己,让公众知道公证能做什么、防范什么、保护什么。很多时候公众并非没有对公证的需求,而是潜在的受众并未将此需求上升到对于公证的认识、了解、应用的层面上。公证宣传将唤醒公证意识,也将培育公证市场主体。

  公证宣传实现市场负面效应拨乱反正。社会大众对于公证的认识很多是从一些媒体炒作的“宝马彩票案”、“撬门公证案”等违法案件中获得的,对其看法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很多时候公证成了不公正的代名词。如果公证宣传不能保护自己的阵地任由各种恶意宣传蔓延,那么假借公证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攻击公证达到自身目的、利用社会大众对于公证知识的缺乏借托公证行骗等则会侵占公证宣传阵地,公证行业在自己的家门口丧失话语权。公证宣传对各种恶意宣传、错误宣传等应驱散阴霾并让公证的阳光普照,让社会公众的公证意识在常态健康的环境下得到培育,确保作为公证市场客体的公证产品能真正走进千家万户。

  由上可知,无论从正面还是从反面而言,公证宣传都应得到重视并在公证业务工作中得以落实。

  (二)公证宣传与公证业务拓展

  公证宣传在公证业务拓展中的正负效应对比分析。很多公证事项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防患于未然,当事人应用此类公证事项未必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未应用此类公证事项也未必会带来不利后果。如银行未要求贷款当事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不一定给银行带来必然损害,房屋买卖双方不办理买卖协议公证也不一定会存在取得房屋产权、房款的障碍。当事人在此类公证事项中摇摆不定,如果考虑深远则会选取公证武器做有利盾牌,如果仅仅局限于浅层的利益权衡则舍弃公证。当事人的认识程度决定了此类公证事项应用的留存。此时,公证宣传是否能够先行、是否能够切入要点发挥作用,对于公证业务拓展的正负效应明显。如果公证宣传不能有所为,则不办理此类公证事项将成为惯例,则此公证业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将流失,这样的情形若经过一段时间不能得到有效扭转,将来重整此类公证业务势必要投入很大的宣传成本才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甚至无功而返;如果公证宣传能够积极有为、因势利导,对当事人晓之以利,则不仅能稳住固有业务,且有可能拓展关联业务。如上述举例,对银行有效宣传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有利预防金融风险、增强抵御危机能力,则不仅能将普通贷款公证业务有声有色开展起来,更能拓展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公证业务等;对房屋买卖当事人有效宣传办理合同公证保障权益、防止纠纷的作用,在当前楼盘市场受国家大政方针及地方政策影响较大、市场心理有所波折的背景下,不仅能够保住买卖合同协议类公证,更能拓展一些诸如提存等有利保障交易安全的公证业务。

  三、公证宣传策略分析

  公证宣传应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和措施加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协调各种关系,把握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公证宣传应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一)以搭建多种载体为公证宣传之形。

  应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当前公证工作重点,采取多种载体进行有效宣传,注重各载体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得益彰,形成强大合力。具体而言,公证宣传要注重以下载体的搭建:

  1、做好公证场所的形象建设,公证场所装饰应主题突出、识别性强、简洁明快、庄严大方,行业特征明显,体现公证服务社会的价值,公证场所内部应朴素大方、整齐划一,并保持整洁清洁,营造公证的客观中立的氛围,让当事人置身其中则感受到公证的价值观以及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

  2、选好公证行业自身宣传素材,挑选与本地社会公众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接近的公证事项,通过市民问答、案例等适于群众理解、易于群众接受的宣传手段,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以小见大的方法向公众展现基本法理、程序及典型案例,合理引导群众自觉选择和运用公证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与媒体合作加强对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受众广泛的媒介展现公证作用、报导公证动态,让社会大众感受到原来公证与我们的生活这么近,原来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公证解决、这样的公证事项能够解决我这样的问题,达到社会整体对公证认知大提升的状态。

  4、网络宣传应得到应用与拓展,在经济程度高、社会基础好、城市化水平高、具备较好受众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网络宣传,并在不断积累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以点带面推广。通过量身定做的网页展现公证行业风采、阐明具体公证事项办理程序、解答群众关心的公证咨询,并尝试将公证宣传在网络这个媒介上得以延伸与拓展,将公证服务向前、向深推进,比如对于一些相对程序化、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通过网络预受理,减少在公证处实地受理的某些程序环节。

  5、建立公证行业宣传舞台、形成强有力的公证声音。公证行业应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块使,确立行业宣传方向,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宣传阵地,对原有宣传媒介进行改造、整合,让公证人在自己的舞台上畅所欲言、百家争鸣,让其他行业了解公证,感受到公证行业自强不息、奋发有为、拼搏向上、精于业务、耕于服务的氛围,逐步改善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和整体影响力。

  (二)以构建有效的宣传方法为公证宣传之重

  在构建多种宣传载体之后,应将宣传方法作为公证宣传之重,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注重多种方法的应用。

  1、将倾力打造自我宣传之利与努力创造其他方式宣传之力有机结合起来。公证处和公证员本身即为公证宣传的直接载体,在开展公证工作时应始终将自我宣传意识融入其中,将自我宣传行为融入到每一次公证服务之中。在其他宣传媒介选择上,应深入调研、开动脑筋,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载体,并注重各种载体的推陈出新、与时俱进。在自我宣传的“内”与其他方式宣传的“外”的把握上,应按照哲学上的内外因关系妥善处理,发挥内外的最佳效果,实现最大的利与力。

  2、将“走出去”与“请进来”有机结合起来。公证机构要主动创造条件、寻找时机、选取素材加强对外宣传,要将行业的优点与本公证处的亮点展现给社会大众,要将本公证处及公证员的理论成果展现给业内同仁和其他法律职业交流。同时要引入外界要素至公证行业。将媒体引进来,将公证行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典型案例、热点话题进行报导,这样既可加强与媒体沟通,又能避免媒体在缺乏有效沟通时的误解、曲解报导,更能在常态下有效宣传公证、在出现危机时掌握话语权;将社会公众请进来,让公众与公证“亲密接触”,积极创造公众参与机会、畅通公众参与途径。如公证行业若建立行业统一标识时,应充分发挥民智,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出谋划策,提出方案及对备选方案投票选择,这样既能形成高价值的公证行业标识,又能在社会上形成公证认同。

  3、应区分对象、区别对待,突出公证宣传的有效性。面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法律行业宣传时,应突出优良行风行德、重大改革发展、先进人物风采等内容;面对普通大众,则要通过典型案例、热点事件、敏感话题,选择受众广的电视、报纸媒体,从正面突出宣传公证价值,并且始终要与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维护民生促进发展等主旋律紧密联系;面对银行、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固定公证群体则应从其在公证市场中的链条作用出发,依据公证具体职能作用进行晓之以利的宣传,并尽可能地为其规划相关方案、进行风险控制管理,让其在公证服务中获得制度保障并在出现问题时受到公证的保护,并由此产生良性链条影响。

  4、应把握时间、地点、事件等要素,并充分借鉴其他行业的宣传策略。在宣传策略上,对于处于发展节点上的重要时间、地点、事件的有效把握将取得巨大收益、实现效果最大化。公证宣传要注重把握这些重要要素、顺应形势,开展富有成效的宣传工作,并充分借鉴其他行业职业(如医院、律师,以及宣传工作取得成功的企业)的宣传策略,开展调查,寻找契合点。单就宣传策略层面来看,不谈及其他层面,比如,汶川地震时王老吉捐助1个亿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和经济回报,成就了该民族企业的腾飞;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房地产的龙头老大万科在此次灾难中因捐款问题而陷入被动局面、企业形象落入低谷。在关键时刻的不同决策,对于两个企业的“升”、“降”影响之大足可反映出宣传策略的影响。回到公证行业来看,在汶川地震后,公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受灾群众倾情办理财产、亲属等涉震案件,并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减免公证费用,取得了良好社会反响。[2]

  (三)以创建高质量公证服务为公证宣传之体

  公证服务是公证宣传的根本途径所在,也是最具科学价值、保障公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一种有效的公正宣传形式。公证服务在公证宣传中的放大效应也得到重视并加以应用,对于一位当事人的一项公证事项的成功公证服务可能取得十位当事人的十项公证事项的放大宣传效果。

  对于当事人所遇问题的公证咨询服务为当事人释疑解惑能起到对公证作用、公证事项办理程序的有效宣传;在办证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所涉事由及具体因素的综合衡量,提供多元化的公证方案,优化公证服务,最大程度上满足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则将是公证对于最恰当的受众最恰当的宣传;办证之后对于当事人能否实现预期目的的回访、对于当事人在用证过程中所遇障碍及时与用证部门进行沟通等证后服务,则势必产生公证宣传的最佳效应。



【作者简介】
赵文兵,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任职。


【注释】
[1] 参见 邵泓涛:公证滥用之禁止,载于 //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978
[2] 参见西部网 新闻频道:四川地震灾区办理涉震公证案件9.1万件//news.cnwest.com/content/2010-02/08/content_27914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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