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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之初——法律文书制作

发布日期:2011-0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名检察官的工作大多是以各类法律文书的形式来体现的,文书制作数量的多少,水平的高低直接反应了一名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经过了一个月的工作,也独自办理了一个小案子之后,对于检察业务尤其是法律文书的制作,我是体会蛮多的。

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等一系列工作之后,接下来,就是着手法律文书的制作。作为一名公诉人,要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很多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话,那么要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案件的审查报告和起诉书,除此之外,作为本单位量刑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体现之一,我们还要制作量刑建议书。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一般是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做好这项工作貌似轻松,实际上是需要付出很多智慧和汗水的。

由于处于办案初期,分配的案子相对简单,大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所以这段时间,我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审查报告和起诉书。对于简单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了两个模板,一个适用于未提请逮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一个适用于已经提请逮捕程序的。据说这是对全市检查系统公诉工作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的,有利于减轻公诉人员的工作负担。

面对规定的文书模板,一开始,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第一部分的内容怎么和逮捕程序的审查报告一样呢?难道真如同事所说的那样“这部分可以直接照抄逮捕阶段的审查报告”?后来自己仔细琢磨了一阵文书格式,也了解了大致的工作思路之后,觉得这样安排是有道理的,这种格式安排不仅体现了检察工作的流程,还厘清了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责,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也有利于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审查报告的第二部分,主要书写起诉阶段的审查报告,这是我们工作的核心,要对新发现的证据进行列举和论证,并对犯罪事实进行综合说明,最后形成一个审查结论。在对第二部分进行起草的时候,我发现很多内容在第一部分中并不是都体现出来了的,后经同事的指点才知道,批捕科由于工作量大,他们只要认定其中的一两项符合逮捕条件就可以了,通常情况不是完全认定的,所以第一部分的内容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完整的,有必要在第二部分中加以详细的补充。看来把第一部分照抄下来并不可取,文书上的每一字都是要用心琢磨的。要把一个真正把工作做好,多费心思不会有错。

虽然制作的案件审查报告是工作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这个东西并不提交法庭。不过在出庭时,为了出庭时便于宣证,顺利地指控犯罪嫌疑人,出庭时通常是要带着的。结合我对审查报告的理解,我认为最有必要注意的就是证据部分的罗列,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证据也最有说服力,可以说一切审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而展开的,不管是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还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都得证据能力,还是考察他们的证明力。由于他们在具体案件中证明的内容是不同的,很多时候还会出现几次供述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有必要在口供上下点功夫,尤其是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影响犯罪构成和量刑建议的部分,要做细致点。不能因为不需要“拿出去”,就放松了对这个工作的要求。

制作起诉书,绝对是个细活。因为这个文书不仅是要“拿出去”的,是要面对法庭、律师、被告人的。还因为起诉书的说服力决定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胜负率。要是起诉书制作的水平太差了,大的方面,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小的方面,某个检察员甚至某个检察院的形象都将毁之一旦。

通常,我们制作的起诉书并不长,一般就是两三页,多的四五页。虽然数量上不长,但是内容上很讲究、很精巧。除了严格要求字号,空格,间距等外,细致到每一个标点不是“神话”。起诉书的用语不同于生活用语,使用定义严格,准确、规范词汇是基本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工作严谨的一面。当我细细地制作完了一份起诉书,并进行了认真地一查二查三查之后。踌躇满志地把它交给主管科长审查,她一瞅就发现我这份起诉书的字符间距出问题了,接着又发现了我的文书用语不够严谨,她先是让我把“公民身份证号码”改为“公民身份号码”、接着把户籍地和住址地分开写,大写的数字改成小写的,还要把顿号改为逗号……,在她这么一番酌字酌句的修改之后,我的文书早已成“大花脸”了。负责带我的科长个子不高,人很和蔼,又长着个娃娃脸,所以和她交流起来一点压力也不会有。她绝对是个细致认真的人,我想这种性格的养成,恐怕与平时的法律文书制作息息相关吧。在她的指点下,经过一番修改,再次瞅着自己制作的起诉书,无论哪方面,感觉明显严谨了。

制作起诉书的时候,我们经常要找个文书模板。除了有对照作用之外,很多时候,我们是直接把某些内容黏贴上去的,这种方法当然是有益的,特别是对于新人。可我总觉得要是这么弄多了的话,是不利于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提高的,同一类型的案件总是使用一套法律语言、综合意见总是那么几句话的话,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对案件的深入思考,也限制了个人法律思维之于个案的深入,终究是不利于案件的正义实现。

制作量刑建议书似乎是个简单的活,内容不多,格式没有太复杂、太严格的要求。不过对于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意见还是有点难以把握,尤其是后者,虽然工作手册中有一个指导意见,但并不是很好理解,尤其是面对主犯、从犯、累犯、自首、立功等总则中的量刑情节,如何加减百分之四十,怎么个顺序进行计算都是个挺费脑筋的事情。更不要提分则中还有一大堆量刑意见。有时候,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被采纳率往往作为衡量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采纳率高,说明你的公诉工作到位,对案件的把握准确。有时候,我真想告诉被告人,别小看我们嘴里说出来的那几个数目,这背后的所需要的严谨,所需要的细致,以及对罪刑法定的忠实是不可小嘘的。对于量刑建议这项较为“前卫”的制度,我是很支持、也很倾注心力的,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对公诉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也是公诉人员真正把审判监督落实到实处的一个体现。

相关的法律文书制作完成之后,还得提交到检察院的工作软件中,这项工作的完成并不代表一个案件的结束。事实上,还远着,只是我“工作的触角”暂时还没有那么深入罢了。

综合对文书制作的考量,我想面对法律工作,严谨是原则,很有可能你的一句话让被告人多或者少的在监狱里呆上几年,或许某些“老油子”被告人不在乎,但是对于那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人,对于那些亟待回归社会的人却如同救命线一般。公正是根本,公正是要求我们要有一个平常心,有时候面对惯犯、累犯,真想让他在“班房”里呆个十年八载的,但是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不能因为对一些犯罪分子的“恨铁不成钢”而把法律的天平弄歪了,还是应当严格遵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办事。负责是基础,一个案子分到你的手中之后,你与这个案子就结缘了,你的行为是否负责,是否让一个案件经你的手之后就成为铁案了,这个是个人职业水准问题,更是职业态度问题。事实上,个人的行为,于大的方面来讲,是国家的形象,于小的方面讲,在影响着一个人甚至一家人的幸福,怎么能不负责任呢?当然,一个案子也直接影响着你的工作成绩,要追求上进,怎么能不负责任呢?

总之,不当家不知柴米油盐贵,不真正在法律一线工作,也不能从内心深处体会教科书上那些公平、正义、公正等词汇的分量。小小的细节或许不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但是小小的细节却决定着一个案件在办理完结之后离人间的公平正义有多远。

刚参加工作,我努力提高自己对这份工作的热爱。我想,或许要这样工作一辈子了,为什么不多多地挖掘些更具内涵的东西?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要求严格些?


【作者简介】
余响铃,201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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