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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综上所述,对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任何限制,不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何种权利都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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