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发布日期:2011-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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