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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里法外的对弈——张耀曾、沈钧儒私人记录的“七君子”事件(上)

发布日期:2005-12-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36年11月23日凌晨,救国会领袖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沙千里因宣传抗日救亡,在上海被国民党当局逮捕,这就是轰动一时的“七君子”事件。这件事已经过去近七十年了,对于个中的纷繁纠葛,恐怕除了后人们人云亦云地附会之外,我们已经很难知道真相究竟如何。

  沈钧儒被捕前,和张耀曾一道,是上海鼎鼎有名的合伙执业律师,二人交往已久。在沈钧儒被捕后,也正是张耀曾等上下奔走,才使得“七君子”身陷囹圄后,重新获得了自由。张耀曾为此出力实在不少,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张耀曾的日记中窥其大概;[1]而张耀曾日记中空缺或言之不详的部分,我们又可以从沈钧儒的家信中得到印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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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耀曾的生活完全地被沈钧儒的被捕打乱了,他11月23日~27日的日记,全部是关于沈钧儒的。11月23日日记如下:

  今午前四时顷睡梦中,忽被女仆敲门唤醒,谓沈先生来,以为衡山有急事也。入客室视之,乃为衡山子。惊询所以,则衡山已为捕房及公安局人在三时左右撞宅门捕去矣。据云,同时接电话,被捕去王造时、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共六人也。余谓明早必送去法院,当往辩护。令速往褚慧僧处设法向市府疏通。汝兼(即沈谦,号汝兼,系沈钧儒长子,笔者注)去时,夜犹沉沉,仍入卧床,睡不能稳。朝七时即起,八时半汝兼来,谓衡山等已由静安寺捕房送往法院,因偕汝兼驰往法院询之,捕房律师谓在高院或地院开审,尚未定。旋见衡山等来,稍与语,以辩护委状嘱其签字。久之,法院传语,在高二分院开庭。知其以危害民国罪侦讯矣。在庭侯久之,始有独任推事讯问。捕房解单书明有政治关系之嫌疑,而公安局人则称与工潮有关,并声明奉南京电令而来。余以其并无拘票,且不合羁押条件,请求交保。旋奉裁定,准予责负,于是沈、王、李等同时释出。余送衡山至慧僧处,又送彼至锦江小餐,遂别。此事来势甚为严重,今得保释,并盯二十五日下午再讯。余仍恐公安局负气不平,有中变之虞。

  这就是沈钧儒等刚刚被捕后的情形。事实上,被押解到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的只有沈钧儒、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四人,张耀曾日记中没有注意到章乃器、邹韬奋、史良等三人被押送到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七君子”们短暂获得自由的同一天,救国会的《救亡情报》号外刊登了七人被捕的消息,此后《立报》、《大美晚报》等亦纷纷转载,“七君子”事件传遍全国。

  显然,从当天的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出,张耀曾之所以以年过半百之龄,为此上下奔走,彻夜不眠,完全时冲着沈钧儒去的。这一点即可以说是张、沈友情的见证,也可见沈之家人对张耀曾的信任,——他们在事发第一时间,仅仅一个小时后,就赶往张耀曾住处,请求他想办法。后人只知道沈钧儒等被捕后曾获得过短暂的自由,殊不知,此全乃张耀曾之努力造就。

  11月24日的日记也全部是关于沈钧儒的:

  今午前三时顷,电话铃声大响,披衣起稍迟,已无声。知衡山事必有变矣。朝七时,汝兼来告,捕房及公安局二时又持拘票来拘,并闻王造时亦被拘去,李公朴则以未回家得免云云。余于九时偕之前往第一特区高院询问,谓此案下午二时开审,并面交通知。遇张季龙,谓章、邹、史法租界法院未再拘,亦可异矣。午后二时赴高二分院,旋郁华偕二推事及检察官开庭。郁谓,再发拘票系有新事实,即出公安局来函,谓有逃亡之虞。后由公安局人陈述沈某等组织救国会,有共产分子,故请归案。郁令就移交程序辩论。余起言,被告犯罪嫌疑是否在租界外,须由公安局切实证明,否则先由钧院检察官或工部局捕房侦察办理,租界以外任何机关无权管辖,即谈不到移交。此外,各律师则多就协定第六条言,主张调查后,始能说移交。不半时,辩毕,退庭评议。旋升座裁定曰:“沈钧儒、李公朴、王造时非租界内发现之人犯,不生移送问题,着公安局与租界捕房交涉办理”云。余即起言,此案既不受理,则被告等应恢复自由。郁谓,应恢复廿三日逮捕时之原状。嗣各律师相继发言,辩论甚久。余以裁定既下,不能遽改,故不复再言。后,衡山表示,愿赴公安局,惟不得加以拘束。余因起言,法律为任何机关所应共同遵守,无端过分拘束被告身体,为刑诉法所不许,应请谕知捕房及公安局员。郁当即顾该员等令注意。旋捕房人等拥审等出房,旁听者大噪,律师仍有争辩者。余则退去,随往静安寺捕房省视各人。旋捕房决定移送公安局,余亲再旁看沈等上公安局大汽车。随即乘车尾随,直赴公安局。

  这是张耀曾日记中记载的,在法院里和当局对峙的情形。除了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希冀当局做出有利于恢复沈钧儒等自由的决定外,张耀曾忧心如焚,也希冀通过争取,使沈钧儒等人尽可能少受皮肉之苦。同日的日记对此记载如下:

  访蔡劲军,未在,由科长黄华代见。黄谓,沪上罢工、罢学,沈等均有嫌疑。余谓,法律及事实今姑不论,希望对沈等优待,并拟即刻接见谈话,以便回报其亲族,黄华即导往前楼,上大客厅,与沈、王、李三人晤谈片刻。见相待尚好,遂辞出,转往律师公会。

  这蔡劲军当时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长,黄华是上海市公安局司法科科长。同样是同一日的日记,张耀曾也详细地记载了与同人努力的经过,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希望最好能够从“内部疏通”:

  时,正为此开特别会议。余报告沈等捕归公安局两日来经过。末谓,公会谓法定机关,职权有限,对本案可援助处,请尽法律范围援助。时已七时过,即往中社聚餐,向同人报告。余谓宜从内部疏通,早复自由。慧僧约明日同往中汇银行访新之、月笙,许之,并约陈陶遗同往。此一日奔走谈话均特多,并不甚疲。

  中国是一个盛行“潜规则”的国度,任何事情的处理都会带上一丝人情的色彩,诚如张耀曾所言,“从内部疏通”乃是完全有可能的。事情后来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上海警察当局羁押“七君子”的消息传开后,社会舆论纷纷质问国民党当局,并要求马上释放救国会“七君子”。在国民党内部,国民党中央委员于右任、孙科、冯玉祥、李烈钧、石瑛等二十多人联名致电蒋介石,要求对此慎重处理。张学良还以个人名义苦谏,远在广西的李宗任、白崇禧也就此致电国民政府。救国会的领导人、“国母”宋庆龄、马相伯等为此更是不遗余力……这也就是说,对于“七君子”事件,国民党内部绝非铁板一块。

  11月25日的日记,记载了张耀曾等开始努力,力争“从内部疏通”的经过:

  午前,陶星如由南京回,来访。谓冯焕章、李协和均为竭力营救,并有亲笔函致余,可感也。十一时,偕陶遗赴中汇银行,慧僧、月笙、新之均先在。渠等谓,拟送沈等暂住普陀山,已商吴铁城,谓请示中央后再定。余谓,普陀山固佳,但在山内须完全予以自由也。

  这冯焕章即冯玉祥,而李协和正是李烈钧,而和张耀曾、沈钧儒等关系不错褚慧僧、杜月笙、钱新之等均都是可以“通天”的人物。长期政坛的经历使得张耀曾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从内部疏通”上。因此,26日之后张耀曾等亦不象以前那么心急火燎,日子还得继续,此案也不可能在三两日内结束,他们遂决定从长计议,于法律角度预为部署,当然“从内部疏通”的努力也一刻没有停息。这一点从后来日记中沈钧儒及“七君子”事件出现的频率及篇幅,完全可以看出来:11月26日的日记中,关于沈钧儒案只有一句话,“午前至事务所,查阅衡山移交各经手案件,代为部署。”11月27日同样记了一句话,“下午至事务所,接见衡山经办案件之当事人。”沈钧儒被捕后,同为合伙律师的张耀曾自然地将老兄弟所办案子的尾巴接了过来。

2

  12月3日,张耀曾一笔带过地说了一句,“沈淇泉先生来谈衡山事。”12月4日的日记中,关于沈钧儒案是这样的:“午,至事务所,知衡山有话传出,望余前往一谈。午后三时,往公安局。问门者,则衡山等已于二时解往苏州矣。归至事务所,沈定九、汝兼及陈志皋均来谈衡山事,决请志皋、汝兼往苏省视。”就在这一天,国民党当局命令将沈钧儒等人押往苏州高等法院的看守所。

  沈钧儒在12月5日写给汝兼的信中,讲述了他们解往苏州的详细经过:“昨日饭后,黄科长即来关照,即须移送苏高等法院,大家即刻打叠行李,汽车来(一时半)即行,约四时半抵苏。”

  张耀曾在4日的日记中提及的“决请志皋、汝兼往苏省视”,在实际去的时候换成了是沈钧儒的次子沈诚。推算时间,应该是在5、6两日。有12月7日沈钧儒给沈谦的信为证:“杏弟(即沈诚,笔者注)来,各物均已收到……闻镕西老伯即可来,至慰。余再布”。这“镕西老伯”即张耀曾,镕西是他的字。由此我们也可以推知,在12月4日的商议中,张耀曾即决定从速前往探视沈钧儒,并由沈谦又告诉沈诚,沈诚在探视老爹的时候告诉了沈钧儒。“至慰”,我们可以想见沈钧儒当时的心情。

  但是张耀曾并没有能去,他病了,而且病得很重。直到1937年1月2日,张耀曾的日记出现了大面积的空白,1月2日~13日的日记也是2月6日补记的,且短短只有百十字。在1月31日补记12月8日的日记中,我们可以知道12月8日后他生了一场大病,似乎到3月8日的时候,依然“各痛稍减,早脉七十六”。不管是因为张耀曾的病情耽误了记日记,还是编者在辑录时做了删减,这段时间关于沈钧儒案只字未提。

  倒是在沈钧儒的家信中以及时代的风云际会中,我们可以略微看出一些端倪——

  1936年12月12日发生了西安事变。张学良、杨虎城扣押蒋介石,并通电全国,提出八项主张,其中第三项就是“立即释放上海的被捕之爱国领袖。”当时,国民党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陈果夫、陈立夫叫嚣要把“七君子”拉出去枪毙。据说当时冯玉祥提醒二陈:“我们也有人在人家手里,不怕报复么?”就这样,“七君子”暂时幸免于难,但国民党当局依然以“七君子”勾结张学良策动西安事变为由,自12月14日起宣布禁止他们接见任何人。在12月16日沈钧儒给沈谦的信中,关于张耀曾这样提了一句:“停止接见,想已告知,……张镕西及褚慧僧老伯必甚念我,……均须代我问好,并告以近状。”

  12月18日沈钧儒给沈谦、沈诚的信中我们可以发现,他此时也已知道了张耀曾生病的消息,还问“镕西先生已愈否?”等语。

  1937年1月2日给沈谦的信中,嘱托其将近日时局情况来信告诉,但“万不能写信直接寄来的(曾有信被扣过),最好寄给李印泉先生。地址如忘记,可问镕西先生。”这李印泉即李根源,与张耀曾相交多年,私交甚笃。

  在1月25日给沈谦等的信中,沈钧儒写到,“二儿要找的事,是否是技正。铁道部的事,不知是何人的线索,张公权处大儿可以找钱新之先生,部长处秘书金候城君亦我熟人,大儿可找镕西先生商量商量,看能否写信,试一试看何如”。其时沈诚系西安市政建设委员会工作,时局纷繁,沈想调往铁道部。两天后的信中沈钧儒同样追问此事,“杏西行如何决定,我前信说办法是否可行,曾访新之、镕西两先生否,均以为念”。

  按照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正常的侦察应该在1937年2月4日前结束,但是如果证据仍然不足的话还可以申请延长2个月,否则犯罪嫌疑人只能无罪释放。“七君子”即遭遇了“但书”所规定情形,他们于2月3日前后“接到法院裁定,又展长二个月”,尽管沈钧儒一再向儿子们声明,“这是一种法律手续,没有关系,不要不放心。”但是,这样的话公开审理的时间,至少可以被拖延到4月4日之后。

  在看守所外面,各界声援“七君子”的运动亦是波澜壮阔。北平文教界的李达、许寿裳、许德珩等107人联名致电国民政府,呼吁释放“七君子”;北平大学学生救国联合会也罢课声援,并组织请愿团赴南京;在国际上,旅美华侨柳无垢、陈其瑗、刘维炽、冀朝鼎等三百多人也发表《为营救抗日救国七先生告海外同胞书》;国际上知名的杜威、罗素、爱因斯坦、罗曼·罗兰等人也纷纷致电国民政府,要求恢复“七君子”的自由……这些声援显然给国民政府构成了压力。甚至蒋介石本人,也在解决西安事变时声明要释放救国会七君子。

3

  这种抗议与声援的浪潮,迫使当局放松了对沈钧儒等的监禁。2月14日,“七君子”案的检察官翁赞年通知沈钧儒等,“关于接见的事,如其家属真有要事,可以格外通融准许接见,惟尚不能公开,暂不必向外宣布。”当局此举也被沈钧儒等做了很乐观的理解,在一周后即2月20日沈钧儒给沈谅的信中,沈告诉儿子,“目前最可慰汝者,即我之恢复自由当亦不远,在旧历元宵左右耳。惟出外后,必须暂住南京,一时未必即能回至上海。”笔者查阅万年历,发现2月20号已经是农历丁丑年的正月初十,沈钧儒乐观至四五天内就可出去,真不知道是谁给了他这么好的消息。

  沈钧儒显然在期待着发生什么,然而什么都没有发生。2月23日给沈谦的信中写到,“南京想无确息,如有,必有人来此告我们也。阮毅成兄大概是说说,未必真来”,与三天前的欣喜若狂相比,言谈间流露出掩饰不住的失望。

  又是十多天过去了,转眼间来苏已经三个月。3月2日沈钧儒给沈谦的家信中,似乎有点焦急:

  我们的事,侦查期间法定两月,可再延长二月。但法律限制只准延长一次,十二月四日来苏至二月四日至为止。现在延期中,以四月三日为止满限。依法应在期限未满以前决定办法,故三月内如无法解决,法院即不能起诉。蒋方推动,新之、布雷诸公均无魄力讲话,只有李协和(要星如推动)、杜月笙(要任之推动)二先生可靠,汝要放在心里。

  从这封信我们可以看出来,沈钧儒等亦寄希望于政治解决,并将希望放在李烈钧、杜月笙身上。但是,这两位他又无法直接催促,便嘱托儿子,要陶星如、黄炎培等具体操作,尤其对于黄炎培这条线,沈钧儒可谓煞费苦心,甚至在后来的家信中多次希望黄炎培能够来江苏探视他。

  3月12日沈钧儒的家信透露出了当时,朝野各仿对于“七君子”事件的大致态度。其中有种说法,要等即将召开的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上,通过释放一切政治犯的提案,如果提案通过则无条件释放“七君子”,如果通不过则另想其他办法。沈钧儒本人对可能会依靠通过提案而获得自由非常不愿意,因为这样的潜台词就是“七君子”的确是罪犯。沈钧儒的态度是这样的:“我们意思最好受些大会提案的影响,而仍由司法机关依合理的手续公开办理。(就是检察方面不起诉。)(如此则手续清楚,本案有一结束。还有一个好处,是维持了司法尊严,此层王必赞成。)”沈钧儒此时又再一次想到了张耀曾, 在同一封中指示儿子:“你们弄清楚以后我的意思可照后开办法一做,如不清楚,或再与镕西先生谈谈亦好。(就是犯罪不成立)”沈钧儒此时几乎把不予起诉的希望都寄托在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身上,这从他所开列的两个办法均指向王用宾看出来,“(一)请十一公公将上海及其他方面接洽情形秘密些告知郑 (高二首席),转达王部长。(二)或不拘菊、杏到京一行,将详细情形(各方面)告知大伯父,请一访王部长。以上办法只须用一个办法,因为要秘密。”

  两天后沈钧儒的家信写到,“昨日桂弟来,告我以大伯父王见右军情形,慰不可言。”这很明显地表明,沈谦用的是第二个办法,而且接近王用宾本身就说明沈钧儒的办法成功了,这也是沈“慰不可言”的主要原因。而且从这些语言来判断,沈谦做此事的时候似乎并没有前往张耀曾处聆听指点。

  次日,即3月15日给沈谦的信中,沈钧儒再次欣喜地写到,“大伯伯所说消息,不能不算是确实也。”就在发出这封信不久,沈钧儒收到了大伯伯的信,从3月16日沈钧儒的家信中可以看出来——

  我昨日得大伯来信,兹录如下:“九日早七时,即持弟函到右军家,候其起来,谈甚久。并以弟寄我原函示区渠。谓‘日内总可恢复自由,苏州曾来请示,我已有所指示。’又云:令弟意侧重在法律,我亦不能不从法律立场上着想,尽请令弟放心。复云:张、杨此次举动尚可拉倒,况赤军亦由中央改编,又况其他,真不成话也等语”,似乎切实之至。

  张耀曾自三月下旬之后,开始正常记日记了。3月21日这天的日记简略地记到,“午后汝兼来,谓王太狌言对衡山决不起诉云。”这说明沈谦已详细地转告张耀曾其父16日来信的全部内容。

  事实上,对于“七君子”恢复自由后究竟如何处理,朝野意见亦不统一。按照当时通行的解决政治犯问题的做法,一般是借出洋考察之名流放国外,比如杨虎城、冯玉祥等。在上海的朋友们也替沈钧儒想到了这一点。

  沈钧儒此时极其乐观,在给沈谅的3月22日的家信中,表示:

  我事本星期或可解决,此信到德国时我已出外亦未可知。出洋云云,全是上海朋友幻想,查非事实。大约行动上如受限制,则必先到南京住几时再说。本来上海方面是吴铁城、潘公展诸人最与我们为难。今日阅报吴已调粤,反对者少人,回沪阻力应可减低。

  在同一封信中,沈钧儒的乐观从另一处仍可见之,“此信从苏发,再寄信恐在南京矣!”说这话的时候,沈钧儒似乎觉得马上就可以出去。

  不过到了3月29日,依然没有任何改变。沈钧儒在给沈谅的信中这样写到:“我事因侦查期间已满,不能再事拖延,自明日起至四月三日为止,在此五天内必须要解决。照目前情形推测,必不至于起诉。惟颇有改送南京无形的软禁之说,亦不一定,汝接到此信时总之我已早离苏州矣。”

  两天后,依然如故。沈钧儒给沈谦的信中只提了一句:“此间事不能不解决,期限至三日为止,即后日也。”

4

  沈钧儒显然太乐观了,几乎谁也没有想到,国民政府当局居然对“七君子”提出起诉了。起诉书是4月3日晚上七点左右送达的,沈钧儒于4月4日给沈谦的信中流露出了他的牢骚:

  “起诉书”昨日点灯后七时始收到,即请李夫人带去,不及写汝信,颇以为恨也。与其出外而不自由,真不如仍旧羁押,反较安全。惟又要迟数月,我们才得在家中握手。人非草目,能不怅然。即经济方面,我如出来究竟好些,今则又须汝一人之力任之矣。

  由江苏省高等法院检察厅向省高院提出的起诉书中,共提出了14位被告,即除沈钧儒等“七君子”外,还有在押的罗青,被保的顾留馨、任颂高,以及尚未归案的陶行知、张仲勉、陈道弘、陈卓等。起诉书指斥沈钧儒等10位被告“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依《刑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系共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六条之罪。”该起诉书洋洋洒洒罗列了被告们的十大罪状:阻挠根绝赤祸之国策;作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勾结军人,图谋不轨;组织和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等。

  沈钧儒等被起诉消息很快传开,沈谦很快就知道了,在沈钧儒给他写信的同时,他已经前往张耀曾处谈此事。张耀曾4月4日的日记中写到,“上午沈汝兼来,谓苏高院对衡山等已起诉,衡约往一谈,余以病体支离,实不堪劳作,拟请李伯申前往。”在此张耀曾提及的“衡约往一谈”在沈钧儒4月4日的家信中丝毫未得提及。而实际上,沈钧儒在4月3日接到起诉书后,即给张耀曾写了一封信,此在4月9日给沈谦的信中有交代:“自我三日致函镕西,托其代邀季龙、咏华同来。”

  4月5日,张耀曾“午前至事务所,候伯申不至。午后始得通电,请其代余赴苏访衡山,谈辩护事。伯申快诺。朋友患难相扶,可感也。写一信,托致衡山。”当天李等几人就前往苏州探视沈钧儒了,沈在4月9日给沈谦的信中说,“五日伯申偕张、俞、唐三位律师同来,并携有镕西先生函,附有意见,均甚切要。当日有几种决定……我的辩护律师除镕西、伯申外,已商定委任刘崇佑、秦联奎二律师,皆本来极熟之友。”

  这样的话,沈钧儒就有四位辩护律师了。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张耀曾大名排在其他三位前面,但是在实际的辩护中,发挥主要的作用的却是李肇甫、秦联奎。即便在沈钧儒等递交法庭的答辩状中,沈钧儒的三位辩护律师分别是张耀曾、秦联奎、李肇甫。这也就是说,张耀曾此时更多是担当了精神领袖的作用。

  是时也,张耀曾仍在病中。沈钧儒亦知道这个情况,在4月9日的信中依然嘱托沈谦,“镕西先生处晤及望为请安,云我万分惦记,律师各事仍盼其尽力主持,尤祝其健好,届时能出庭为我辩护也。”沈钧儒此时依然瞩望张耀曾能够亲自出庭,这样在法律较量上至少不落于当局之下风。

  沈钧儒此时的希望仍然在“内部疏通”上,并将“疏通”的重任主要寄托在杜月笙身上。在4月18日给沈谦的信中,沈钧儒仍然不断催促:“汝或一访杜先生,或由徐君采臣间接探其真相,然后再访杨卫玉,或江问鱼,二先生均在中华职业教育社,高以我意。如黄任之先生回沪,拟肯拨冗来苏一商为幸云云。”

  4月20日,张耀曾在日记中记到:“薛子良来,谓冯焕章先生对衡山等七人案颇关切,前政府拟令彼等出洋或暂不来上海,可予释出。乃问衡山等,竟不允。请代询其中真情。如能接受前开条件之一,渠认为仍可无事释出云云。余允为向衡山探问。赴事务所,托李伯申赴苏州访问衡山。”

  在李肇甫应张耀曾得安排前往苏州探视的同时,所谓的“内部疏通”也有点进展。4月23日,在这之前李肇甫已经来看过沈钧儒了,沈在家信中表示“又慧僧先生闻将为我等事访蒋,非常可感。惟我等有重要消息须于褚先生未见蒋以前详细告知,以为讲话准备,并可增加效力。……请褚先生来苏,即由汝代我敦请一行,并详述上述意思。”如果说以前把“通天”的希望主要寄托在杜月笙身上的话,此时沈钧儒等自然又多了一条“通天”大道,欣喜并焦灼之心是可以想象的。当然,沈钧儒等将注意力转移到褚慧僧身上,在后来事态的发展中自然地引起了杜月笙的不满,此为后话,暂且不表。

  在沈钧儒给沈谦写这封信的同一天,张耀曾又做了些什么呢?我们可以打开他是日的日记,谓“午前访李伯申,询赴苏情形,固知衡山等对冯焕章所说条件极乐从也。”这一点说明张耀曾真正了解到了沈钧儒等对于冯玉祥说法的认同,对于从“内部疏通”自然又增一点信心矣。这段时间,张耀曾尽管因为生病等原因,不能前往苏州探视沈钧儒,但是其对于“七君子”的关系却丝毫未能减轻,在4月26日,张耀曾又“午至张岳军共饭,任之、问渔、陶遗、伯申、厚生同坐,谈建设学会事、沈衡山事颇久。三时半,始返。”

  沈钧儒此时对于案件将如何结束也是很费踌躇。在4月30日给沈谅的信中,告诉儿子“开庭大约须迟之五月中旬。现在各方面热心朋友有种种设法进行,尚可有早日恢复自由之望。倘需出国,必来汝处作比较长时间之盘桓也。”从这封信所述内容看,关于沈钧儒等不想出国的谣言不攻自破,同时又于张耀曾在上述日记所说的,通过李肇甫了解到的情形相印证。事实上沈钧儒此时非但不反对,甚至极想出国,这一点我们从5月18号沈钧儒给沈谦夫妇的信中可以看出来。是信曰:

  我对于出国一层,认为既非如此不可,即便决心遵从,且以能速首途为尤惬心愿。我个人对于司法制度有许多怀疑之处,从前曾托留学德、法各国朋友代为调查,他们搜来资料,终仍于自己所企求之点不能满足。倘能亲自去一行,就机会论,亦属求之不得的,还有何话可说耶。昨询各友,他们亦均有各人愿意研究之目的。据待时先生云,已由杜先生负责筹经费。我个人对于杜先生此次对于我们的热诚正谊,真是说不尽的感谢。惟此事如已认为一成不变,颇望从速进行。汝能晤采臣先生,望为切实言之。杜先生事忙,关于出国一切可否由采臣先生负其专责,如护照、船期等类,均先为设计起来,不胜祷渎之至。汝或专访采臣先生一商尤好。

  此为后话,姑立此存照。4月30日沈钧儒的家信中,事态又有了新的进展,“我事,杜电发在钱电之前,热忱可感,现在专盼叶楚伧先生处消息。”叶楚伧时任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可以知道,4月23日杜月笙给沈钧儒发了一封电报,三天后钱新之亦给沈钧儒来电,“热忱可感”四字道尽沈钧儒接电后之感受。

  “从内部疏通”莫非又多了一份希望?在5月2日的信中,沈钧儒颇显焦灼,“杜、叶交涉,不知办到如何地步。”这说明在23日杜月笙的电报中,可能有向叶楚伧交涉云云等的信息,否则沈钧儒不会眼巴巴望着这方面的消息。在这封家信中,沈钧儒表明了此时他的态度:

  我等事在我们止希望两种办法结束,一撤回公诉;一判决无罪。此两种结果,多是要在外面讲妥,然后从法律的立场来做一个手续的结束。还有一种,交涉不能获有迅速结果,而彼此已有相当谅解,那就是交保的办法。把这几个人交保出来,然后再进行切实的交涉,或者格外可以爽直些。因为有的时候要直接还可以直接。以上三种办法,那是容易那是难,现在我多不晓得,亦不能随便推断。

  同样在这封信中,沈钧儒还就“七君子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此时他本人内心中对此的真实想法告诉了家人。今日读来仍觉感人,兹照引如下:

  不过要我们表示,我可以赌咒说:以后仍愿继续努力抗日工作,尤其愿在政府领导之下牺牲一切。不过如其要我认错悔过,那是无异杀我。宁可判罪入牢,不可自悔其人格也。除此一点外,几乎多可商量。以前的确没有反对政府,为什么要硬派我是反对政府?的确没有背景,为什么硬要说我有背景?多几个人有背景,多几个人反对政府,这种做法我真不懂于政府、于党有什么好处?真可不必。政府代表国家,与个人不同,无所谓恩怨,无所谓面子不面子,有嫌疑抓进来,了解了解释放他,愈见得政府有威信,我是这样看的。

  在做这份自我辩白的同时,沈钧儒依然把希望寄托在杜月笙、黄炎培等先生身上,要求沈谦“要把我的意思完全说明,尽可能的信赖几位先生,至要至要。”

  注释:

  [1] 张耀曾:《求不得斋日记》,见《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439~452页。

  [2] 沈钧儒:《沈钧儒狱中书信选》,见《近代史资料》第110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58~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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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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