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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注射刑的发展趋势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简述了古今中外死刑的刑罚的由残酷到人性化的注射刑的文明进化,使现代文明社会逐步实现“维政权”与“维人权”的对立统一和“刑法”与“刑罚”的人性化法制社会的文明进化。而注射刑①表现了“罪与人治”的法制化进步,②表现了“罪与人权”的自由化平等,③表现了“罪与人体”的人性化文明。
【关键词】注射刑;人类文明进化;选择权;执行平等统一;法制化;立法维制的“罪”与“罚”;人性化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 注射刑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产物

人类社会的进化,都会以不同死刑的刑罚制度来维护其社会发展的稳定状态。而注射刑就是现代文明的人性化社会发展的产物。

注射刑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美国的俄亥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是首先被法律规定注射执行死刑的地方。世界上第一个被采用注射刑执行死刑的是德克萨斯州的查里布克斯。

在我国1996年3月17日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明文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给予了注射死刑合法地位,在死刑刑罚上体现了人性化文明。虽然注射刑还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法定的死刑的一种选择行刑方法。自1997年3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例注射死刑。随之长沙、成都、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重庆、杭州、沈阳、平顶山、焦作、武汉、黑龙江、乌鲁木齐等地先后开始采用注射死刑,使我国已有13年的注射死刑司法实践。

二 注射刑是人性化法制的体现

㈠ 人性化观念的转化

纵观人类历史的社会进化发展不同的死刑执行方法也不同,表现了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人们人性化“维权”观念的文明进化程度不同。

虽然,死刑刑罚历来都是震慑犯罪和稳定社会的重要因素。但打击和处罚的是犯罪分子的意识行为,而并非肉体上的折磨。这也是历代社会,在“死罪”与“惩罚”和“治罪”与“治人”立法维制(法治)观念的定格上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一些人延续至今的“治罪”与“治人”并举惩罚的维制观点)。从而,是古今中外刑罚史上的死刑种类繁多,手段残忍,场面血腥。在欧洲古代,古罗马皇帝卡尔古拉,就经常无故处死身边大臣,从他们惊恐神色中取乐,他的一句失性狂言是:“罗马城里住着的就是一群等待我砍头的人”,以此来视为行刑表演;在我国封建时代,虽然也是礼仪人治社会,却也表现“砍头”及“凌迟”的千刀万刮残酷刑罚,甚至有的死罪会株连九族满门抄斩,反映了酷刑制度的惨无人道,蔑视生命。由刑罚安邦到丧失人性的杀生取乐,是时代进化的人性化退化的残酷表现!只有到了近代随着人类社会不断文明进化,人们才对生命权有了极大的关注,使之绞刑、枪决、注射刑的执行方式,相应也逐渐变得人性化文明。也只有在现代文明的民主化法制国家,才会体现人性化刑罚的注射刑执行方式,也是我国从人治社会到法制社会人们法治观念转化的进步。

㈡ 人性化法制不等于削弱制度

由于死刑本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对死刑的威慑力源自死刑制度本身的立法威慑,并非源自死刑的行刑过程和执行方法的司法威慑论。在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权,已是对犯罪分子最大的惩罚和对潜在犯罪分子最大的威慑。至于采用何种死刑方式,都不会削弱死刑制度的威慑力。而历代社会死刑刑罚的进化转化与之相应社会制度稳定发展的文明进化,就是最好的论点与论证。而注射刑的进化产生也同样如此,也不会削弱立法威慑力。反而是法律制度进化更文明,并且基于注射刑对死刑犯执行更人性、更文明和消除人犯罪家属仇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是实现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中的文明平等统一,更有助于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

所以,无论任何保留死刑的国家,而注射刑死刑方式更符合国际人权约法精神。因为国际人权约法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九条规定:“判决死刑后应以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这意味着在多种可以致死的死刑方式中,只有注射刑方式才是国际人权法上认为合法的方式。为了使中国刑法执行方法的变革与国际人权约法精神相一致,就我国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枪决与注射刑的从“弹头”到“针头”的选择执行方式,表现司法制度更文明,执法手段更人性,也表现了人性化法制观念的社会进步。

㈢ 注射刑文明执行中的运用不公

然而,伴随着注射死刑在各地的“破冰”,另一个“死得不平等”的问题日益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近些年来,媒体曾刊登题目“贪官死囚为何都“享受”注射死刑?”的报道。从1999年11月9日,我国首个被“注射死”的贪官: “三湘第一贪”张德元在长沙执行注射死刑,到 2000年9月14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在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从2001年12月19日,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在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 到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注射死刑;从2004年8月31日,建国以来吉林省最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罪犯乔本平被执行注射死刑,到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注射死刑似乎成为贪官的特殊“待遇”。 因此有很多人将注射死刑理解为贪官的最后特权。而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官员采取注射方式也似乎成为一种惯例,这种“官民死的不平等”现象,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反而表现了注射刑人性化文明的执法特权。由于死刑执行方式和适用性都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而是由各地法院自行决定。从而导致了同法律的死刑犯的刑罚执行结果的不同,连死人面前都不能平等,也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尊严。反而,表现了“维政权”与“维人权”的对立不统一和“刑法”与“刑罚”在执行上的不公。如果,立法上认为“枪决”与“注射刑”的死刑刑罚是平等的,那么,选择权就应该交由被惩罚者,这样才能体现“尊重法律和注重人权”。也是被罚者,才能真正享受文明执法权力之人权。不然,就应当尽快实现立法上执行死刑的统一标准--注射死刑。

因此,就“注射刑”而言,并非是什么贪官死罪的特殊“待遇”。 自1997年,云南省昆明市在全国率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后的,2002年4月25日,陕西省在渭南首次实行注射死刑犯,也不是什么贪官“待遇”;而2008年3月1日,32岁的女毒贩李华,在成都被执行注射刑死刑的。以及,2008年11月26日,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杀人案,在上海被执行注射刑死刑的也都不是什么贪官“待遇”。当然,在法律面前,也不应该存在厚此薄彼的执法形象。而是,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维法尊严。只是,在“执行中的选择权使用不当和从“弹头”与“针头”的过渡执行方式的不统一所致。”

然而,注射刑,既不是什么尊重生命和人道的表述(因为尊重生命和人道,属于消除死刑制度的表述范畴更贴切一些)。更不是什么经济成本高低论和什么医学科技论等奇谈杂论。其实就是体现执行死刑方式的人性化和使用“工具”的文明化的法制化制度的文明进化,是现代文明的人性化法制社会的进步。也是法制观念进化与司法制度推广的统一,是立法维制的法律“制度”范畴的探讨与倡导。所以,也只有建立健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完善法律制度,才能消除司法腐败现象。

三 注射刑有助于人类社会和谐发展

㈠ 实现死刑制国家的注射刑国际化统一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化,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着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到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从1957年至2004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 截至2007年12月,全球已有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相应地,只剩75个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制度,其中包括中国大陆。

从保留死刑国家和地区的范围来看,尽管注射刑仅在美国与中国采用,并且还没有实现国家制度化的统一执行方式。但注射刑是目前世界上最人性化,最能使死者保持尊严的“惟一”死刑的文明方式。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临床死亡时间常在30秒-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它的普及体现社会的人性化文明和注重人权的进步。显然注射刑无疑是替代绞刑、电刑、枪决等刑罚的一种更人性、更文明、更符合国际人权保障法的执行方式。更有助于推动人类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和谐发展。实现注射刑人性化方式的国际化统一的发展趋势很大。

㈡ 使我国率先实现注射刑死刑的统一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而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录在案的数据,我国在1994年、1995年和2001年的死刑判决分别为2780余件、1800件和4015件,其中处决的分别为2050件、1147件和2468件。仅1994年的死刑处决件数就相当同年度世界其它国家死刑处决总和的三倍。无论从判决种类,还是从处决数量上看,全面实现更人性、更文明的注射刑死刑统一执行方式势在必行。如果,每年就有几千人等待文明司法的平等执行,有待挑战司法实践中公平性。那么,注射刑就更应该替代枪决刑,实现人性化文明、平等、统一的法制化国家尊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发展趋势。

虽然注射刑,在我国各地执行情况各自不一。但从2009年2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全省各地均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引导趋势”。到2009年12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在全国率先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标志着该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彻底转变的“转化趋势”。以及北京市拟从 2010年开始全面实施死刑注射刑,表现了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大都市,民主化法治理念中心作用的“推动趋势”。发挥都市中心城市的影响力,为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死刑执行统一标准奠定基础。是我国司法制度像注射刑一样的人性化文明进步,在众多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率先实现注射刑为执行死刑的统一标准,也为实现注射刑人性化的国际化统一标准奠定基础。发挥中国司法制度在国际社会中主导作用和影响力,彰显大国司法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改革力度。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枪决这样一种执行方式,在我国首先也要统一被废止。表现刑罚执行的人性化文明和保障在死刑执行方式面前人人平等的“刑”与“罚”统一性。因而,注射刑是替代枪决刑的大势所趋发展方向。我们期待着,有一天中国的死刑犯将不再饮弹血泊。

实现注射刑全国统一执行标准,势在必行。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和谐基石。是实现各种统一之统一的法律保障。是中国司法实践在国际社会地位中的提升。是彰显法制化文明大国的司法尊严。体现了法制社会刑法立法观念的进步和法制国家刑罚手段的文明。所以注射刑执行方式,在打击犯罪稳定社会方面:①表现了“罪与人治”的法制化进步,②表现了“罪与人权”的自由化平等,③表现了“罪与人体”的人性化文明,是人性化理念的法制化国家的文明化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由此看来,注射刑是人类死刑制度,从古到今由“残酷到人性”,历经几千年漫长的历史演变和文明进化,也是死刑制度最文明执行方式的终结。是标志人类死刑制度,从“产生到消亡”最完美的发展进化历程的彻底转化,也是死刑制度文明“死亡”的标志!

结论

尽管本文对注射刑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论述观点,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文明进化,还是存在着发展进化中的“维政权”与“维人权”的法制观念逐步统一问题和“死刑”与“刑罚”的从“人治”到“法制”文明化进化的存废问题有待探讨。从一个法律新学者的观点来看,所谓的罪与非罪只是一念之差,是人们在同制度条件下所产生的“错误利用和消费”自己与“正确利用和消费”自己的不同思维群体而已。因而在提倡人性化注射刑的同时,更应当倡导减少犯罪与极刑犯罪,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使得全民人性化和谐发展,而不仅仅是法律对死刑的人性化表现。这样才能最终消除注射刑和彻底废除死刑,实现人类更加人性化的文明。随着人类文明进化的不断文明和社会发展进化的不断发展。注射刑虽由众多死刑方式中进化产生,也标志着伴随消灭死刑制度而消亡!
 
【作者简介】
白雪,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08法学专业。


【注释】
引用综合文献思维之备份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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