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的法律惩罚——浅谈刑法修正案八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
把恶意欠薪列入刑罚范围,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是对日益广泛与严重的欠薪行为的最严厉处罚。
该修正案规定,第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立法原则,只有当道德底线、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社会规范都不足以制止或约束某一社会不良行为时,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上升为违法行为就是必然与合理的。恶意欠薪一直以来均作为民事纠纷或劳动纠纷来处理,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尤其突出,由于工程或工期的阶段性,施工方或用工方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即使通过民事诉讼或劳动仲裁,往往不能达到实际目的,劳动者的利益一再被损害却得不到有效救济,成为社会之痛,而劳动者为追讨欠薪的行为也日益严重,威胁跳楼,自杀等过激行为也日益刺激着社会敏感的神经,给社会和谐造成严重的伤害。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社会规范,把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规范,无疑会有效遏制恶意欠薪这一不良社会行为,会起到积极的社会警示与惩戒作用。
同时,要特别告诫劳动者的是,面对恶意欠薪行为,要正确理解与运用本修正案之规定,该条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本条目前能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应为隶属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下的劳动监察大队。因为依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负有劳动监察法定职责。因此,出现恶意欠薪时,劳动者应及时投诉,并经劳动监察大队书面通知欠薪者支付报酬,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就可以构成本条可以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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