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分割财产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小于所有;住房系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小王所有;同时,债务20000元由小王负担。
9月一审判令下来,小王认为小于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小于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小于与小王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