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实施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实施,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划定或当事人商定的情形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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