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
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标题:
*
内容: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知情选择权的范围?
1个回答
5
选择权
1个回答
0
开发商与电信运营商的独家协议影响了业主的选择权怎么办?
1个回答
20
被强制要求先上环后入户,如何争取小孩入户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1个回答
25
被拆迁人对房产补偿安置的选择权
3个回答
20
选择权
消费者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
生活方式选择权
违约责任选择权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之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
自主选择权案例
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相关文章
消费者选择权、消费心理与竞争法的逻辑
选择权利救济的最佳途径——从一起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说起
论长期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的再次选择权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探析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谈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模式选择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吗?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
什么是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相关法律知识
3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2
离婚的一般程序
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婚时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中的亲子鉴定
离婚赔偿
最新文章
买房商家的宣传资料算是合同内容
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要看了再签
要约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
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借款和欠款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
合同诉讼中对合同的审查
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方法
EPC合同风险审核若干重点问题
转让合同常识
工程合同行政监管采取的措施
合同审查不容忽视
热点专题
更多
破产法
劳动合同法
刑法
担保法
妇女儿童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险法
票据法
行政法
税法
证券法
信托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拍卖法
工程纠纷
合伙纠纷
海商法
安全生产法
电子商务法
行政诉讼法
国际贸易法
治安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律师法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9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