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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抢劫罪定罪量刑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河北省抢劫罪定罪量刑规定
 
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百元或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 枪支 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即: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枪支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口蹲守或尾随支款人并对支款人实施抢劫的;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4、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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