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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铺设电网是什么犯罪?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豪

2009年1月7日晚,被告人黄豪、李西军伙同李向阳(另案处理),在李西军房屋后及小路上架设“电猫”、电线电捕野兔,被害人董尚奎经过此地时触电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符合触电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告人黄豪供述

2、 被告人李西军供述

3、 证人郭某证言

4、 证人李某明、李某医、董某某证言证实

5、 辩论笔录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豪、李西军为了蝇头小利,在公共场所不设安全警示,私自架设电网,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该案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黄豪、李西军明知架设电网电捕野兔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不采取安全警示措施,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属我国刑法规定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犯意内容,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黄豪、李西军私自架设电网电野兔而将被害人董尚奎电死的事实,有二被告人对犯罪过程的供述,有证人郭某、李某明、李某医、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董尚奎符合触电死。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以及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二被告人辨认无误的有关物证。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且分工配合,作用基本相当,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告人通过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积极赔偿被害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李西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被告人私自铺设电网的行为性质是什么?而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认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被概念可以知道,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都是危险方法,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兴的犯罪方法都会发生,所以法律确定了一个兜底条款,认定其他可以产生与此危害情况相似的犯罪方法也可以成立类似罪名,所以法本案中涉及的实质架设电网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它的危害性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类似。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对本罪的性质正确地予以认定,就必须了解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如果行为人用了危险方法,但是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那么行为人将不构成此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反正就是除此之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以纳入此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就长期列入其中的犯罪表现方法之一,比如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私自铺设电网,虽然是为抓捕野兔,但是该电网实际上足以伤害他人生命,而且被告居然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所以被告的行为完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表现,足以构成该犯罪的客观要件。最有力的罪证就是犯罪人实际上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当场致一人死亡。

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犯罪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可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 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中,被告人是明知铺设电网的危险,虽然没有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的目的,但是却放任了该危险的存在,所以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是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注意: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于本罪是行为犯,所以犯罪的后果不影响此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的轻重。而基于被告已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所以量刑需要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结果。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提示:社会发展变化,各种犯罪形式表现多种多样,新的犯罪手法不断出现,所以为利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同时也是为了公平正义得以伸张,所以法律在规定犯罪的具体犯罪形态时,除了常见的方式,就必须得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一些以后可能出现的犯罪,所以本案就是其中的表现之一。所以在判断此罪时,只需依据新犯罪手段的犯罪情节是否以类似明确列举出的犯罪即可,危害性是否相当就可以确定是否构成此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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