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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论----法院的错太多了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台面包车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撞翻,失去方向的电动车将一行人当场撞死,电动车驾驶者颅骨骨折,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了责任,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电动车主人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面包车司机应负交通肇事犯罪刑事责任,机动车车主和司机以及电动车驾驶者对死者负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车主和司机对电动车驾驶者负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车主可以向司机追偿自己承担的第三者责任。此案实体部分清楚明白,在程序上引发争议,争议的主体增加了法院一方。原来法院受理起诉后没有采取合法手续送达,造成一方当事人误庭,法院裁决产生的法律后果,误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要求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制度,对送达方式和送达时效规定的较为详细,但因送达失误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何处置没有规定。除了三种可以上述的法院裁定外,可以采取当事人复议、法院决定等方式予以解决。如上例,在立法修订之前,民诉法没有增加相关内容的当下,电话、短信、邮件等新型方式的通知不宜提倡,坚持应由法官从事送达工作,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兼顾经济损失金额和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原则,公平处理双方当事人因法院过错给双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影响。

当事人向法院正式提出没有送达的事由,法院应当由本案的合议庭之外的工作人员查明事实,确实是否存在自身过错,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防止当事人矛盾激化,如确属于法院之外的原因,应分情况处理区别处理。

现在有些基层法院将送达的工作分给非法院法律专业人士代为,有的法院甚至将送达承包给法院系统外部的人担当,说明这些法院对送达没有足够的重视,把法律程序简化为一般性的审理辅助工作,甚至有些法院院长把送达排除也自己管辖范围之外,说明了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潮。

公正的判决离不开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程序离不开严明的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就像精密仪器上的部件,无论大小缺一不可,也许一个小小的螺丝松动,都可以摧毁整个机器。

民诉法规定一、二审的审限,有多少法院会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的规定,超了时限法官采用将判决书的时间往前提的办法解决,一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以整卷为名压一两个月非常普遍,二审法院从立案庭移交审判庭再压一两个月也不稀奇,中间的法院内部卷宗交接环节挤占案件审限,两级法院交接没有法律规定,二审的起算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二审案件的审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民诉法规定判决方式分为两种: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同时送达。但是大部分法院没有采用同时送达的方式宣判,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但是如果案件拖得审理期限过长,当一方当事人在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两审生效和送达的证据,防止对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造成了非常大的混乱,也给当事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执行立案由申请人提交被执行人送达的证据,违背了诉讼法的规定,不仅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实质让当事人替人民法院违反程序的审判活动买单。

还有一些法院不给代理律师送达法院裁决书,原因是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律提交的法律文书法院应当如卷,没有规定代理人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这样让法官一而再再而三地简化程序。

法官认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会降低了审判效率,不能完成日益增多的案件审判工作,适当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出庭应诉的次数,是一种便民措施。事实证明严格执行程序能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体现公正。

民事程序法修订以后,再审程序细化,有的案件往往因为法官没有严格执行审判程序,比如合议庭成员不出庭、审判员独审独记、未在审判庭开庭、未告知法定权利、缺少质证意见等法院的过错造成发还再审,诉累应该有法院承担赔偿没有直接规定。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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