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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事务执行[司考核心考点]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 在这个原则基础上选择哪种执行方式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

  (一)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这种执行方式适合于合伙人较少的企业。

  (二) 由 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三) 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即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数名合伙人 , 没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四) 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委托数名合伙人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委托 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查阅账目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并对其他合伙人有报告的义务, 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即所取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其亏损或其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为前提,事务的决定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对不同的事项,其决定的方式也不相同。

  (一)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协商的事项

  一些关于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根据 《 合伙企业法》 规定 , 合伙企业事务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中 , 需要由全体合伙人 “ 协商一致 ” 、 “ 共同决定” 、 “ 一致同意” 、 “ 全体同意” 的事项包括:

  1.《 合伙企业法》 第 31 条的规定:

  (1)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

  (7)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 决定合伙协议的签订和合伙协议的修改 。

  (1)《 合伙企业法》 第 3 条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 . ”

  (2)《 合伙企业法》 第 14 条第2 款规定:“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 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 ”

  3. 决定合伙人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 第 11 条第 2款 、 第 3 款规定 :“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 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4. 决定委托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

  《 合伙企业法》 第 25 条规定 : “…… 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 , 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5. 决定决议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 第 28 条第 2款规定 : “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 ,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

  6. 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提出异议和解决争议。

  《合伙企业法》 第 29 条第 1款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 ”

  7. 决定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 第 30 条第 2款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8. 决定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 第 33 条规定: “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

  9. 决定一定时期或者年度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 。

  《 合伙企业法》 第 34 条规定: “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

  10 . 决定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法》 第 44 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 第 46 条规定 :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伙人可以退伙 : …… ( 二 )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 .

  11 . 决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和监护人代行继承人权利。

  《合伙企业法》 第 51 条第 1款规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 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 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12 . 决定退伙人财产的退还办法。

  《合伙企业法》 第 53 条规定:“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退还货币 ,也可以退还实物。”

  13 . 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法》 第 57 条规定: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 三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另外, 还有两种形式上是 “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实质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即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

  (二) 由其他合伙人同意方能决定的事项

  1. 撤销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

  《合伙企业法》 第 29 条第 2款规定: “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

  2. 决定除名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第 50 条规定: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 .

  3 .决定监护人代行继承人的权利 .

  《合伙企业法》 第 51 条第 3款规定: “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 ”

  (三) 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决定的事项是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 第 59 条第 1款规定 :“……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除上述事项外, 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决定可以采取共同决定、绝对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 、简单多数决定等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是以合伙人人数计算票数 , 每一合伙人不论其出资额多少, 在一次表决中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竞业禁止是每个合伙人的法定义务, 它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在的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协议没有约定或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其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大家一定牢记 《合伙企业法》 第 32 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 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这一条的规定简单说, 就是对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是有约定依约定 , 无约定就平均 .这一条在第40 条 、第 55 条和第 61 条都适用。 即在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退还合伙人财产和返还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时都以第32 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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