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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几点看法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3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得到了社会各届的一致赞扬,这部条例真正的惯彻了执正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以更富有人性化的操作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保护了公民的婚姻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关怀。

  但是,任何权利的实施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公民在行使自已的婚姻权利时同样如此,一方面享有充分的婚姻自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能滥用,要担负起对国家,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新婚姻登记条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婚姻自主的权利,但是在对婚姻权利的制约方面却有所欠缺,值得反思。

  婚姻登记是指国家对婚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从法律上承认并予以保护。婚姻登记有三个功能,一是审查功能,即是对婚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要件的婚姻方进入登记程序,不合法定要件的婚姻则不予以登记,以此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民和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二是登记功能,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予以登记,国家予以承认,给予法律保护。三是公示功能,即通过给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发放结婚证书,公示第三人及社会,该婚姻受法律保护。可见,婚姻登记的审查功能在整个婚姻登记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需当事人完全自愿,亲自到场,必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得近亲结婚,不得末婚。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人口素质,从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考虑所进行的必要限制,婚姻当事人必需严格遵守。

  婚姻登记的审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婚姻个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婚姻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末婚,是否近亲结婚,通过对此审查,来确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老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状况的审查是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基层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证明婚姻当事人确系末婚,无有违犯婚姻法的状况。新婚姻法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取消了婚姻状况说明书,规定只需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另还需签署个人声明,声明个人不存在违反婚姻法的情况。较之老条例,新条例简化了手续,减轻了婚姻当事人的负担,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新条例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却淡化了,仅仅凭个人一纸签字声明并不能起到条例应当有的审查功能。我认为,在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不应当弱化婚姻登记的审查功能。根据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我认为应当强化身份档案功能,即以身份证为载体,建立个人身份电子档案制度,在个人身份档案中,载明个人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籍贯,家庭住址,个人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个人受奖惩状况及是否有违法犯罪纪录,个人诚信档案,等。个人身份档案实行全国联网。进行婚姻登记时,只要拿出个人身份证,有权查验身份证的机关(此处指婚姻登记机关)只需上网查询便对个人的基本婚姻状况一目了然,既方便了当事人,又起到了婚姻登记所必要的审查功能,可谓一举多得。

  婚姻登记的另一个审查即对个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审查个人是否具有婚姻法所禁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否具有遗传性疾病,发现有的,及时进行治疗,防患于未然,这即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社会,对子孙后代负责,对于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婚姻质量,减少新生儿遗传性疾病,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遗憾的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实行所谓的自愿婚检,这样就使婚姻登记这样一个重要的审查功能便宣告丧失。方便倒是方便了,这一时的方便却是用子孙后代的健康,拿全民族人中素质的倒退取得的,实在是得不偿失。据有关资料,取消强制婚检后,大多数婚姻当事人便不再婚检,全国的婚检数量大幅下降,新生缺陷儿大幅上升,如果再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我认为,个人的婚姻权利应当尊重,但是个人在行使自已的婚姻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也应当负但起他对社会,对子孙后代的责任,积极婚检,即是对其个人负责,也对社会负责,是其对社会所应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绝不能以所谓的个人私事来推卸其所应负的必要的责任。从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提高新生儿质量,减少缺陷儿数量出发,我强列呼吁,恢复强制婚检,在婚姻登记阶段,就把好关,将一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杜绝。另外,还应当强化教育功能,可以开办新婚学校,让那些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接受必要的婚前教育,教育他们如何搞好新婚保健,如何搞好个人功健康,教育他们夫妇互敬互爱,孝敬老人,陪养他们对社会,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感。

  当然,从人性化的角度,从方便婚姻当事人的角度,我们可以对婚检进行必要的改革,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对婚检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责任感,对婚检过程中存在的乱收费,搭车收费,刁难当事人,走过场等严厉查处,实行免费婚检,建立一个即方便,又高速有效的婚检制度,作到既方便当事人,又能够起到必要的预防作用的婚检制度。

  在离婚的程序方面,新条例也最大限度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条例规定,双方协商同意离婚的,只需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双方达成的就抚养子女,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双方共同到场即可办理。方便的确是方便了,但我认为手续过于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姻是社会的细胞,是男女双方合法自愿的结合。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恋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生儿育女,培育后代,可以说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离婚对男女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对孩子,双方老人,对社会也是一种伤害。我们尊重公民的离婚自由,我们也反对轻率离婚,这是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对孩子都是不负责任的作法。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赌气,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离婚,感表远没有破裂,这本可以避免的,居然就离成了,一个本不应破散的家庭就这样倾刻间破散了,谁之过?还有的,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真正破裂,作些调解工作本可以和好的,闹到登记机关,却照样离成了。轻率离婚因然有男女双方的不冷静的因素,但是新条例规定的程序过于简化,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笔者认为,公民的离婚权利应当尊重,但我们也应当反对轻率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的程序应当改革。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我提议婚姻登记机关不妨设立专职的婚姻调解员,对于要求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先进行调解,进行最后的挽救工作。婚姻调解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角度,剖析离婚的真正原因,教育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对于当事人的一些错误作法进行批评教育。调解之后,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或一星期,或半个月,让双方进行冷静的反思,若过了反思期双方仍要求离婚的,则应当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这样,既尊重了公怕离婚的自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避免了草率离婚,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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