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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司法考试刑诉难点再审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重新审判后的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发的《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规定,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高法解释》第312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再经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

  4.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再审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知识点讲解,希望司考生能够理解。祝司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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