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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再谈“先刑后民”原则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这个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7号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司法程序中的价值取向,司法机关也一直奉行“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法院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嫌犯罪问题的,往往不选择民事诉讼而选择刑事诉讼,或者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而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这是“先刑后民”原则最通常的做法。

【案例】

在2008年7月11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起案件,说是海口市某居民小区的刘女士全家外出旅游回来之后,发现家中被盗,逐把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称这盗窃是刑事案件,并且小偷究竟盗了多少价值的财产,由于小偷并没实际抓到,也无法核实,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而受诉法院也真的以此理由中止了审理。但主持人连线某法学专家后,该法学专家认为,小偷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与刘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契约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问题,物业公司应该依据其与刘女士之间的契约关系赔偿刘女士的损失。物业公司则可以在以后小偷抓获后向小偷追偿自己的损失。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法院采取了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受害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因为长期抓不到犯罪分子而无法得到赔偿。这样不仅放纵了物业公司的过错、违约责任,并且也会使正常的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恶性事故。

基于上述,在确保私权不受侵犯的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总结实行了几十年的“先刑后民”原则的经验,吸取其精华,对“先刑后民”原则准确适用的条件作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笔者主张,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论渊源进行反思,应在兼顾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相对平衡的基础上,确立以下两种理念:

一、在强调公权优先的情形下,例外地允许私权的适度自由。因为犯罪行为毕竟侵犯了被害人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相对独立于社会利益。因此,被害人某些要求救济的主张应于一定范围得到保障。

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公平,要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与被害人的利益,必要时,应将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分立,或“先刑”,或“先民”,在实现公正前提下兼顾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认为,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当中,基本的指导思想不应是有利于打击犯罪而应是有利于正确地区分刑民界限;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把这样一个价值目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作者简介】
孟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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