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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意见书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贵院采信.我们认为*****在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不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意见如下:
一、无抢劫的主观故意
1、  *****未与*****等三人在红辣椒碰头,也未在该地点共谋抢劫
A、  *****上******车的地点、时间前后不一,有时说十一点在农工商超市门口(11.11供述第三页),有时说凌晨一点在红辣椒门口(11.30第二页),而且都是上车后直接至案发地.
B、  *****与******均未提及在红辣椒门口碰头.
C、  *****与******是*****电话通知,并坐******车一起至作案地点附近.
D、  *****称在月浦碰见******,但并未说在哪里碰到.(4.2第二页)
E、  红辣椒门口离案发地仅一两分钟车程,按照通常规则,*****也不会为了等*****的车坐这点路程.
F、  当时****称四人均在场等*****,这不符合常理,如真这样,****早就被吓跑
G、  当时尚未见到******,尚不知其是否带包,怎么会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抢劫的对象已经具体到“包”。
2、  ****通过电话和短信和****联系,无抢劫故意
A、  *****是*****通知,但其不承认,也未提及与*****沟通的事情。
B、  ****多次供述是赵慧通知他,要求其教训*****一顿,并未提及抢劫一事。
3、****与*****也无抢劫的故意
综上,在打架前各方均无抢劫的故意,只有教训一顿对方的故意,双方也未在红辣椒门口碰头商量,是通过电话沟通,直接在预定地点实施伤害。
 
二、未实施客观的抢劫行为
1、  打架时****是否在旁边
A、  *****多次称打架时其已经离开现场,这不符合逻辑,既然是其想报复****,没有道理不亲自在现场。
B、  ****多次供述称其一直在现场,直到最后四个人一起走,分两批走,****打车,其他三人坐*****的车。
C、  *****有关供述称*****一直在现场,直至打架结束。
2、  *****是否指使拿包、如何指使拿包
A、  *****是让捡,而并非说是抢。(*****供述)根据正常地理解,捡的意思为拾取,并无犯罪意图。而且语气比较平淡。
B、  并未具体到让哪一个人捡。
C、  ******供述称抢包是*****让*****抢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实际情况其称并未听到,而仅仅是听*****在车上所述,进而推测出来。该供述属传来证据,效力较差。
D、  在无其它有力的证据前,宜认定为*****让人将包捡起来。
E、  事实部分****和*****说的比较一致,比较可靠。
3、谁拿了包,****称****二十岁左右,身体1.70米左右.(3.28第三页),*****称,其中一个被高个(约180公分)上前用拳头将我打倒在地,又有一个中年胖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在我的脖子和左腿各打了一下,这时第三人男子将我的包抢走并叫快跑.(3.29)因此,应该是***首先接触包并叫快跑.这与***的供述相吻合,***称自己最先打,倒是否打倒在地不是太清楚,可以肯定的是****是第一个打的。
4,  拿到包后的表现
A、  问是谁的包:*****即刻问包是谁的,*****称并非自己的,说明其或者皮皮捡包时并不知这包是****的,而误认为是自已一行人的包。
B、  电话质疑****:多名被告供述均称上车后几分钟杨永即打电话给***,并且****让*****将该包带给****并要求还给****。(****供述)
C、  未打开过包,****所称的里面什么都没有,也缺乏依据。就是否打开包,各人供述也有一定差别。如果真的打开包,应该有分赃的细节,但是并没有类似供述。并且通过****在车上的表现,先问后立即打电话(总计只不过五分钟),也不可能打开过包。
D、  要求****将包转交****并返还被害人
E、  ***、***何时与他人分开,各人说法不一,***称包给了她就离开了,***送其到相关地点;****称自己和**先至重庆火锅城回去,由***将包交给***;****称,将包交给****后各自离开,也称包交后两人在馨星饭店门口先下车。我们认为该细节有待于进一步核实,这直接关系到后来双方是否见面,是谁将包交给****。
F、  当时就要求****将该包返还*****,只不过当时电话没有打通。
5,  当时客观的情况
A、  光线:卷宗中多外反映,案发时非常暗,看不清楚,仅能看到人影,包也一样,看不清楚款式等。由于光线非常暗,***不知自己方有没有人带包,也不知陈卫东有没有带包。
B、  包与***的距离:据****称,案发时包离***有四五米远。其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自己一方人的包。
C、  当时不清楚是谁的包,认为***让人捡,极有可能是殴打方自己的包
D、  当时情况非常仓促,来不及思考,拿到车上后经与***沟通后才发现取错了包,遂与****进一步沟通,并让****将该包转交****并发还受害人。之所以要还包,不是因为害怕法律打击,而是发现拿错了包。
6,事后****的反映,****称事后****打电话给他,称目的就是为了教训一下他,并没有谈到侵财的故意。
7、该性质的认定
A、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
B、处罚原则: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综上,当时是****让捡起包,****上车后发现拿错包后及时与***电话联系,并让****将该包转交****并返还被害人。捡起包仅是因为在特殊的情况下误认为是自己方的包,拿错所致,而并非刑法中的抢劫行为。
 
 
综上,***既无抢劫故意,也无抢劫行为,其仅仅是因为在慌乱中拿错了包,并且在第一时间内就要求返还,这不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况且该案证据相互矛盾,尚有一些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以给被告人一个公正合法的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吴胜开
                                           2010-3-3
吴胜开   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810408348
执业机构: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317室
电话:1381658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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