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岩调查的说明
(一)
浙江省清代《黄岩诉讼档案》的发现,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及民事纠纷等有关案件的判决和调处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针对《黄岩诉讼档案》记录内容的可靠性及其他相关调查是非常有价值的,如果能够到《黄岩诉讼档案》所记录的案件发生地对该档案中所记录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除了进一步证实《黄岩诉讼档案》真实可靠以外,通过实地调查还可以发现随着历史变迁,《黄岩诉讼档案》所反映的司法制度与民事习惯的严格变化。特别是对案件发生地进行的调查,直观地了解到涉案当事人的生活环境,甚至通过观察案发地与黄岩县县城的距离和交通情况,更多地了解到当时告状的实际条件,其中距离的比较与案件性质的比较可以观察到告状时的相对环境,这为我们多年来讨论的传统司法中所谓的“息讼”观念,提供足以印证的资料。如果能够在实地调查中找到涉案当事人的后裔,并设法对案件的后续情况进行追踪了解,虽然是更有意义的。《黄岩诉讼档案》中还涉及一些与讼争相关的标的物,如果能够对上述标的物及其沿革加以了解,可以更加明确地探知《黄岩诉讼档案》中的法案原因。
我国南方通常有编印宗族谱的现象,特别是江浙一带尤为突出,如果在调查中能够发现与《黄岩诉讼档案》相关的宗族谱,则为我们了解当事人的生平等情况提供非常可信的资料,这种对应性的调查和比较在已经发现的清代档案中尚属首次,其研究家之无论在法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档案学中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还希望在调查中能够直观地了解黄岩一带的社会现状,并争取采集到与民间分家析产、遗嘱继承、买卖交易等有关的民事契约,以便观察当地民事契约的遗存。由于我国当前普遍实行“乡治村政”的行政方法,如果能够在调查中进一步观察到现行民事调解的现状,并将这种调解的情况与《黄岩诉讼档案中》所记录的调解方法加以比较研究,可以观察到百年来民事习惯的变迁与沿革,从而得出更加全面的对于民事调解研究的认知。
在调查前,我们已经将在黄岩发现的清末县衙诉讼档案作了整理,这批档案共计一百余宗,保存较为完整的有84宗,其余较为破碎,难以修复。经过修复的档案中,有78宗表明了具体年代1,最早的为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最晚止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前后共计历时16年。全部档案内容均为黄岩县受理的民间诉讼文书,包括告状用的“正、副状纸”,粘贴的批单,附呈的抄单和证据清单,以及审结后原被告所立的“甘结”,大部分状纸上有地方官府的批语,是非常难得的清代县署诉讼档案。经过修复和整理,并将84宗档案做了抄录工作,整理的结果作为《黄岩诉讼档案》的形式加以发表,成为研究清代地方司法审判的重要资料。《黄岩诉讼档案》的内容涉及到的辖地均为当时的黄岩县县治之内,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且年代相对集中,这些都为进一步就这批诉讼档案展开典型意义上的深入调查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决定在档案修复和抄录工作完成后组织人员前往黄岩县,对案发地及当事人的后代、涉案标的物中土地房产的现状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一次现代意义上的调查。这不但是第一次对历史档案进行对应性查证,同时也是法学和人类学、社会学互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是对封闭式的传统的法史学研究的一种挑战与尝试。
但当我们真正开始决定进行调查的时候,却又发现组织和展开这样的调查并非易事。
首先是对目的地缺少了解,因为我们大家从来没去过黄岩,而且听说黄岩已经变成了隶属于台州市的一个区,行政设置上有了很大变化。其次,已经到了21世纪,说不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已经完全变成了一个现代化的地方。我们手里已经掌握的档案记录的是一百年前的黄岩,一个处于封建时代末期的、封闭条件下的农业经济社会,一个传统文化作为主导思想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制度的社会。百年的历史变迁也许早就让今日的黄岩面目一新,而我们已经无法观察到现在的黄岩与百年前的黄岩诉讼档案之间的渊源链接,而可能仅仅是具有同一个地名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
不管怎样,调查的意义依然存在,因为这一结果或者可以证实黄岩诉讼档案中所描述的那样的一个社会已经彻底不复存在了。而且我们在得到这样的证实之后,便可以去寻找其中的原因。或者这种变化是局部的,有些已经消失了,而有些却被保留下来了,那样我们将会可以研究或者比较这种存在的合理性及持续性,如果这种合理与持续有着普遍的价值,我们还可以从中寻找出其中的规律。总之,无论是何种结论,都应当在调查之后才能得出。因此根据黄岩诉讼档案所记录的历史到案发地去进行调查,不仅是在文献学角度对原始材料价值的证实,而且是开展了一个更有价值的系统性的研究。
人员和组织问题是我们面临的第二个问题。一个没有任何官方背景的田野调查是难以成行的,更何况这个田野调查的内容还将涉及到与司法及民事习惯相关的内容。但是完全出于我们意料的是,我们得到了非常多的支持,而且有很多学者对此表达了极大的热情。更令人感动的是很多专家学者都明知参与这样的一个调查活动将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于对于法律及其传统的空泛的讨论,而将要进行的这样一个田野调查,既无成功的先例也缺少具体操作的经验。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了这一调查在筹备阶段即已引起普遍的关注。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上海大学等各界同仁纷纷响应,大家出谋划策,集思广议,为即将开始的两次田野调查做了人员和思想上的准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俞鹿年研究员是我们组成的调查组中的长者,他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专家,而且祖居浙江宁波,对浙江风土人情久有心得。其次由田涛先生与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郝维华负责在行前准备清代及民国时期的黄岩县方志文献。不久,他们搜集和复制了清光绪朝《黄岩县志》,并且找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黄岩方志办公室”整理完成的《黄岩地县名录》2两部地方文献,成为我们调查前进行准备工作时了解黄岩地理沿革的重要资料。
中央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目室主任唐益年先生和中国政法大学李祝环副教授主持对已发现的黄岩诉讼档案进行修复整理。事后我们才发现这一修复整理工作是多么的繁杂和重大,如果不是由第一历史档案馆的专家进行揭裱修复,我们根本无法对历经百年风雨沧桑的一堆故纸进行抄录和分类整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俞鹿年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王宏治教授以及李祝环副教授、清华大学程洁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郝维华同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德军、朱晓辉、张蕾、袁瑜铮同学负责抄录文献并且编写目录。
法律出版社的社长助理蒋浩先生及编辑丁敏女士参与调查和辅助工作,摄影师韩京明负责拍摄照片、录音录像工作。这一工作在第二次调查的时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在编辑出版时才体现出现代化的手段在田野调查中的真正价值。
为了使我们将要开始进行的调查的结果能够具有更加广泛的参考价值,以便提供给国外的学者研究利用,我们还请正在北京进行访问的美国学者迈克先生负责英文的翻译工作。此外正在美国工作的许传玺博士,也将回国参加第二次调查工作。他是美国的耶鲁大学的人类学博士和哈佛大学的法学博士,他的参与将在深入与细化的第二次调查阶段起到很大作用。
2001年6月20日,我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第一次预备会议。大家决定将这次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次调查定于2001年秋季进行,参加者有田涛教授、王宏治教授、俞鹿年研究员、程洁博士和研究生张蕾、袁瑜琤及法律出版社的丁敏女士。调查的目的是到黄岩诉讼档案的案发地区进行对应式的寻找,争取查实原档案记录当事人或者与讼争有关的标的物,力争找到适于开展研究和深入调查的典型,作为第二次调查的落脚点。当然我们还希望设法找到与之相关的宗谱、碑志、契约等其他文献资料。第二次调查定于2002年春夏之交进行,主要目的是在第一次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在第一次选好的调查基地上进行更加系统的调查,并且扩大搜集标本的范围,以便使调查的结果具有更为广泛的参考价值。
经费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这项调查不是由哪一级官方组织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哪一家大学或者研究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不可能有任何的财政支持,因此唯一的经费来源只能是千方百计地通过私人渠道加以募集。事实上如果一个没有官方背景的学术活动,即使是通过私下的渠道进行求助,也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猜疑,于是能够伸手要钱的地方少而又少。为此,我们要特别地感谢为了这一项目而解囊相助的朋友们,他们的勇气和慷慨是我们最初没有想到的。正是他们的无私,才使我们最终完成了这次调查,正是他们的信任,才使我们增添了克服困难的信念。我们不但要进行两次调查,还要承担起黄岩诉讼档案的修复整理工作。尽管有着很多朋友的支持,但还是常常令我们在调查工作中时时感到经济窘迫,捉襟见肘,因此很多原有的一些计划和设想在实施时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实现,并且使调查的结果发生很多不尽人意之处。
十五个人次,往返五六千公里,乘火车和公共汽车,没有任何报酬,完全凭着对科学的追求和热情,历时近三年,终于完成了这次档案的整理工作及田野调查。当我们把调查的结果奉献给学术界的朋友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心存感激,感谢当时无意间保存下了黄岩诉讼档案的前人,是他们给了我们这样的一个梦一般的机遇,让我们做了一次历史和现实的见证者。我们要感谢每一个支持帮助过我们的朋友,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并不知道我们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调查,他们也不知道我们的调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但是他们给了我们最珍贵的信任,而这种久违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激励了我们寻法下乡的决心。当然,我们心存感激的还有那些今天仍然生活在黄岩乡下的乡民们,他们不知道我们因何而来,更不知道我们又因何而去,但是他们还是凭着千古不变的质朴,热情地接待我们,帮助和配合我们的调查,我们每一个参加了黄岩调查的人,都会在心里永远纪念他们。
(二)
调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分时实地调查法,即以日历日为事件单位到具体的调查地点展开实地调查,并将每日调查的采访、发现和收集标本的结果加以登记分类,并按调查的地点作为编目的纲领。按照这一方法进行调查在实施时操作较为便利,可以直观地将标本的采集与调查地的访谈、踏勘相互结合,同时可以集中调查力量并适当降低成本。但这一方法可能对于标本的分类及相关研究带来困难,因为在不同的地点不可能有完全相同乃至于近似的发现,因此在标本分类时可能会产生某一调查地点的标本相对集中,而另一调查地点所采集的标本较少,这种现象只能通过对调查报告的全面了解才可以得出相对完整的结论,同时这一方法可能也导致丧失了调查的时空的比较功能。
由于调查者的局限,特别是物质条件的限制,在设计时我们只能采用比较简便易行的方法,为了使调查的结果在利用时具有更为丰富的价值,在整理调查报告的时候,通过将全部采集标本目录编辑的方法,以做出适当的调整。
调查的路线参考了《黄岩诉讼档案》中案发地的记录与当前地名对照的结果,《黄岩诉讼档案》中共计收录案件78宗,其中75宗标有案件发生地的地名,按《黄岩诉讼档案》中状纸的要求,案件发生地要先些名是为何乡,其次再注明村庄的名称,其分布如下:
状式中有明确案件发生地的共75起,其中包括:
本 城 |
1起 |
二 都(城关) |
1起 |
西城都 |
1起 |
太 乡 |
1起 |
临邑乡 |
1起 |
北城乡 |
1起(以上6起直接属于县城管辖) |
东 乡 |
15起 |
南 乡 |
30起 |
西 乡 |
20起 |
北 乡 |
4起 |
根据清光绪朝《黄岩县志》及《浙江省黄岩县地名录》的介绍,我们将《黄岩诉讼档案》案发地的地名与当前实际地名做了比较和对照,现黄岩地区已与清末黄岩县治有较大区别,原黄岩县东乡部分已归入台州市,临邑及南乡的一部分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归入路桥区,只有西乡、北乡和南乡的部分村庄仍归黄岩区管辖,因此我们决定将当时西乡发生的案件作为主要的调查对象,但西乡多为山区,交通不便,且历史沿革使当时的“西乡”的面貌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查现在黄岩西江大桥以西,长潭水库至宁溪一带,就是过去的西乡。文化革命前后设立了十几个人民公社,现在是十个乡。而我们已掌握的档案中共有二十起案件发生在那里,其分布如下:
案件中的村庄名称 |
现在村庄名称 |
黄岩诉讼档案案件序号 |
余家屿 |
余家屿村 |
6号 |
乌岩西山脚 |
乌岩头村 |
64号 |
董岙 |
董岙村 |
63号 |
五尖山庄 |
五尖山 |
61号 |
黄杜山 |
黄杜岙 |
59号 |
山埦庄 |
(现无存) |
58号 |
桥王庄 |
桥头王村 |
57号 |
茅畲洋庄 |
茅畲洋村 |
56号 |
金岙庄 |
金岙村 |
55号 |
乌岩下 |
乌岩村 |
40号 |
西园庄 |
(现无存) |
36号 |
大里庄 |
大里岙村 |
32号 |
西乡 |
(未确指) |
29号 |
三十里 |
(现无存) |
22号 |
浦口彭庄 |
浦口 |
13号 |
苔湖庄 |
苔湖村 |
2号 |
前岸庄 |
前岸 |
11号 |
百丈庄 |
现为林场 |
3号 |
双楠庄 |
双楠村 |
2号 |
西街 |
(现无存) |
7号 |
上述图表中的部分村庄未能找到,有些是由于原在黄岩诉讼档案中记录就不太具体,如“西乡”、“三十里”、“西街”,有些则可能现在已经沉入长滩水库的水下,难以进行对照。但是我们还是发现就西乡而言,绝大部分案件的发生地是可以找到能够对应的具体位置的。我们到达黄岩以后,通过黄岩区司法局的大力协助,对当地交通情况作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了解到长潭水库建成以后,县里沿着水库修了两条公路,一条是沿着水库南岸向西,俗称南线,另一条是沿着水库北岸向西,又叫北线,南北两线最终在水库西边汇合。两条路线都好走,可以开汽车去,但是再向西就没有公路了,当地司法局干部黄晓斌先生建议我们根据现有的交通条件,最好不要去五尖山一带,并提出先去北线,再走南线,最后到水库以西。同时我们还决定在出发下乡实地调查前,先对过去的黄岩县即近日的黄岩区进行简单的了解。
(三)
2001年11月26日,我们到达黄岩县的次日即访问了黄岩区人民政府,也就是清《黄岩诉讼档案》中的黄岩县衙所在地。按清《黄岩县志》的记载,当时的黄岩县衙大门外有“照墙”,县衙大门内共有三进,前院为大堂,又称“青天白日堂”;中院为二堂,又称“畏磊堂”;里院畏后堂,又称“澄怀堂”。其中前院设有“仪门”,“仪门”内有“戒亭”,“戒亭”各有两个小水池,“仪门”以西为“差房”和监狱,“仪门”以东为“内班房”和“外班房”。现在除大门外“照墙”仍然保留外,“仪门”以内三院全部拆除,监狱已经改成了礼堂。惟“戒亭”两侧水池和东侧的内、外班房依然尚存。其中原有的内、外班房现已改为办公室,黄岩区地名办公室便设在旧为“外班房”的老式房子里。
我们在黄岩区采访了区地名办公室和黄岩区博物馆,并且得到了一些与黄岩历史沿革有关的文献资料。
黄岩区政府大门外是一条古老的街巷,多年以来一直被称为 “直下街”。“直下”一词很好理解,大概就是“从衙门直接下来的那条街”的意思。这是黄岩的一条老街,按说也应当和县衙里的水池一样,不下一、二百年的历史。据当地居民告诉我们,这条街太老太破了,只有二、三米宽,汽车也开不进去,交通很不方便,两边还都是些老房子,政府已经作了规划,下决心要彻底改造,可能过了年就拆。
然而此时吸引我们的,却是这条街上的另外两家店铺,两家店相去不远,又均是坐西朝东,清一色的老房子。南边的一家是个杂货店,店主人年过70,除了售货外,有时也兼营代人写字。北头的一家最有特色,门楣上红色楷书大写“城关正繁体代书处”八个大字,字迹苍劲有力,端正刚劲。“代书处”三个字非常醒目,代书处的窗口上贴满了各种不同颜色的招贴,有“对联双喜,彩纸剪字”,有“代写正繁体招牌字”,甚至还有个“练字服务台”,台子的下面和一侧写着“服务名称:代书、剪字、对联、双喜、格言、契据,欢迎光临”,门框上还专门挂了一个用纸糊成的竖写牌子,上面用墨笔大字写着“代写法律文书介绍处”。想到此处离旧时县衙不过百米,又是在直下街上,莫非这就是我们一直寻觅的“代书人”和“代书处”?宋元以来乃至明清时期的很多文献中,都有与“代书人”有关的记载,由官方批准设立或者指定资格的,还被称为“官代书”。除了《黄岩诉讼档案》以外,我们目前能够见到的明代和清代的诉讼状纸中,均可以见到状纸上钤有“××县正堂给印官代书××戳记”公文式的木印,以表明状纸的起草或者书写者的资格和身份的合法性。
在直下街我们见到了现年80岁的代书人林因福老人,他送给我们一些他写的书法作品,分别是《王阳明先生十嘱良言》和《黄岩区跨世纪市民行为指南》,同时我们还约定明年第二次调查时再次对他进行随访。
11月27日我们乘坐由黄岩区司法局提供的汽车,并在区司法局黄筱斌先生的陪同下开始下乡调查。这一次我们历时三日,其中11月27日对头陀镇、百丈、岙坑、双楠村、浦口、茅畲洋等村庄进行了调查;11月28日对黄杜岙村、董岙村进行了调查;11月29日对金岙村、苔湖庄、岭根村进行了调查。其中11月27日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由田涛教授和王宏治教授负责,11月29日俞鹿年教授带领丁敏、张蕾两位研究生在黄岩区留守,并对黄岩区城关乡司法所有关民事调解的工作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中我们在岙坑村找到了清《黄岩诉讼档案》第58号《光绪十一年(1885年)三月十三日陈卢氏呈为奉批斥驳叩求查理事》当事人陈卢氏的后裔,在董岙村找到了清《黄岩诉讼档案》第63号《光绪十一年(1885)四月初八日陈周氏呈为图诈挺捏声求提究事》当事人陈周氏之子陈法增的后人,现年93岁的陈荷莲老太太,除了证实《黄岩诉讼档案》的真实可靠以外,对上述两案当事人的后人进行了采访。这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第一次将清代档案中记录的案件当事人与案发地及当事人后裔所进行的对应性调查。
在苔湖庄调查时,我们还发现了与清代《黄岩诉讼档案》第12号《光绪四年(1878)七月十三日吴道朋为家遭焚毁报求存案事》中当事人吴道朋的曾孙吴六金老先生,并且还找到了当年吴道朋因火灾巡士契据报失时提到的名为“水角洋”的土地。这是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除了对档案记载的当事人后裔进行对应调查外,首次将涉案标的物进行同步的对应性调查。
对黄杜岙、金岙、岭根等村庄的调查,虽然未能结合清《黄岩诉讼档案》进行对应性调查,但仍然采集到一批珍贵的标本。这些标本大体上可以分为民事契约类、民事调解类、村庄行政管理类、治安处罚类以及与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相关的内容。这些材料的发现,对我们全面地观察黄岩区有关民事调解与民事契约的传统与沿革,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在岭根村调查时,我们刚巧碰到一个周氏加诅由于出入通道引发的民事纠纷,我们对折椅纠纷的调处进行了跟踪调查,访问了与纠纷有关的当事人,采集了与纠纷相关的契约、分书等标本。值得一提的是,这次纠纷的调解依据竟然是一份中华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建立的分书,调解人与被调解人最后就是根据这一分书所做出的约定,作为共同接受的有效证据,实现了调解目的。为了对这一民事调解的最后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与岭根村周氏兄弟约定明年第二次黄岩调查时对这一民事调解进行随访。
在董岙调查时我们除了找到陈法增后人陈荷莲老太太以外,还发现由于长潭水库的修建使畔水依山的董岙村形成了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半封闭状态。即便是从黄岩地图上看,董岙也是个很小的村庄,紧靠着长滩水库的西岸。如果是从水上过去,在水库大坝上船,半个多小时就可以到达,但是我们是从陆上开车去的,这就麻烦了,除了先到上垟乡以外,还必须要换车,换乘当地村民的“小四轮”,才可以穿过狭窄的山间小路,再淌过一片长着小草的洼地,最后才能到这个似乎被外界遗忘了的小村庄。
董岙被外界遗忘了有四十多年了,因为根据当初修建长滩水库的设计,董岙村大部分都在水库蓄水的水面高程之下,所以这个村子就要搬迁,老百姓就要移民。但是水库蓄水并不是一下子就达到了设计高程,搬迁工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结果是水位长一点,村民就搬一点。不想搬的村民就躺干脆向山上搬,结果是田也没了,路也淹了,留下来的村民后来还悄悄地修了一个土坝,挡住了一点水,也因此和水库方面争吵好几年。但无论如何董岙这个村子还在,不仅地图上,而且在长滩水库的最西端,几十户民房这么些年跟水位的上涨不断地进行抗争,结果是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没有现代化交通设施,没有学校,几乎是不见村办工业,没有几幢像样的新式房屋的村庄。董岙人自己也说不清还能“留守”多久,但是故土难离的他们给我们守住了一个与外面的世界半隔离状态下的村庄,在那里,时间的进程变得非常缓慢,没有人去开发,没有人去建设,也就没有造成更大的破坏。当我们走进这个村庄,听到村长向我介绍董岙的历史,看见沿山坡分布的老式民房的时候,我们的心跳变得加快,一种发现的喜悦上涌了心头。
我们在董岙村陈荷莲家中见到了两会总不同版本的《陈氏族谱》,均为木活字排印本,两部族谱纸墨行款及开本各不相同。可惜这两部宗谱都非常残缺,而且均无卷首,所以无法直观看到宗谱的总目和修谱凡例。但由于明、清两代的宗谱的编撰方法基本上是以宗成纲,纲下分世,世下分房,房下为亲的方法,所以检索起来并不太难。
其中较早的一部书口下有纪年,注明为“光绪乙丑年”修,知为清光绪三年(1877)时所修,存卷二以下至卷四。另一部书口下有“庚申”纪年,仅存二卷。今查近世“庚申”纪年分别为清道光十年(1860)、中华民国九年(1920)和1980年,其中清道光九年时陈氏应无“法”字辈,而此谱中有“法”字辈,而后者1980年则过迟,又观此谱较前谱为新,故此谱应当是修于民国九年,即1920年。如按陈荷莲所说,其时她的爷爷应当还在世。
根据以上线索,我们首先在清光绪谱的题签可知本地即董岙当是一房,查到“法”字辈,中有果然有法增,其母为陈周氏,法增名下只有二子,知此时其三子未生。3又查另外一部民国初年所修的《陈氏宗谱》,则关于法增的记录较前谱详细。其中卷二中一房世系图载“昌桢生象珮,象珮生克佳,克佳生发增”。4此谱中又载,陈法增的长子守禄生于清光绪癸未年(1883)。而此谱于守禄名下记有生一女。再据陈荷莲老人回忆,她父亲的名字叫守禄,则知此女即应是陈荷莲老人。按前面说过的陈荷莲自述生于1910年,推知这时陈守禄时年已有27岁。遗憾的是两谱均残缺不全,不能查到与陈法增其他有关记载。
《陈氏宗谱》的发现,不仅证明了《黄岩诉讼档案》的真实可靠,而且还可从中查到与陈法增及其家族有关的其他历史。在《陈氏宗谱》中发现的《董岙陈氏家规》使我们对光绪末年的历史环境,即陈法增一案案发时与宗族有关的历史场景得以恢复。董岙的收获使我们在调查中充满了发现的喜悦,为进一步解读董岙为我们留下的这种传统与现代在冲突中产生的一切,我们决定在明年春夏之交第二次进行黄岩调查时,将调查的重点放在董岙。
在金岙村的调查由于黄岩区司法局实现已经做了一些安排,我们没有能够广泛地接触当地的村民,但是金岙村委会仍然为我们准备了一些标本,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标本可能存在事先选择的现象,但其中的收获仍然可观,尤其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资料显得更有价值,其中不但包括1995年宁溪镇人民政府与金岙村之间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甚至还包括1995年宁溪镇人民政府与育龄夫妻签订的《不再生育合同》,甚至还发现了乡人民政府与金岙村村民由于计划生育失败而出现的《保证结扎实物抵押单》。
根据《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金岙村必须实现14项指标,其中要求计划生育率达到100%,也就是说只要全村有一个例外,就算没有达标。奇怪的是在十四项指标中,第6项为“出生男女性别(比率):110:100”也就是说在新生儿中,男孩与女孩的比率为110比100.允许男孩多10%.
在调查时我们曾经对允许男孩多出10%的比例提出过疑问,但没有得到解答。
为了要村里落实14项指标,乡里采取的措施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非常具体,如果“完成本责任书各项指标给予政治鼓励,并可获得奖金140元。”而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村(居)取消评比先进的单位资格。次年实现停批建房,停批营业执照和停批砍伐证,停发所有奖金。”我们虽然不知道什么是“政治鼓励”,但仍然能够明白停批砍伐证意味着什么,这里的村民是一群靠山吃山的人,没有砍伐证将不能上山伐树,没有砍伐证无法将砍倒的木材运出山外,没有砍伐证就等于断了他们一部分的生活来源。
在调查中我们看见金岙村办公室的墙壁上挂满了各式各样的锦旗和奖状,其中有很多是上级政府给予的“政治鼓励”。为了能够得到这些“鼓励”,为了完成“十四项指标”,或者说是为了能够得到只有上级政府给予的建房证、营业执照、砍伐证。可以想象这里的村干部想了多少办法,费了多少精神。
对于已婚育龄夫妇在申请生育指标时,首先要求他们和乡人民政府签定《不再生育合同》,以确保一胎后不再生育。该合同要求育龄妇女保证“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各种节育措施,愿意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下,“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后满四个月主动落实上环措施”。如果需要外出的,要“与甲方(乡人民政府)签定《外出合同书》”。如果避孕失败,“要自觉采取流引产补救措施,中止妊娠。”同时还要“做到不非法领养他人子女。”如果做不到上述规定,就要给予经济处罚。同时除了要以自己家庭财产进行担保之外,还需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如果遇到计划生育失败或者应当做结扎绝育手术的人外逃,那么将要根据《不再生育合同》对其亲属的财产施以连带处罚。
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人口出生率得到了很有效的控制,并且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对于这一政策的研究,并不是我们上山下乡寻法调查的主要宗旨。我们只是希望能够从中了解到作为村庄一级的村民委员会,在这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是如何起到作用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我们看到村委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实际上是处在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必须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政策的背后是人民政府,是国家以及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村民和村民固守的习惯。理论上可以说村里的干部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因此他们应当对这些朝夕与共的村民负责,更何况这些村民有的是同宗,有的是亲戚或者邻居,当必须采取强硬措施的时候,他们理应顾及乡土人情。但是村里的干部还必须要对上级即政府的官员负责,并且从官员那里求得“政治鼓励”。因为他们也深深地知道,政府和政府的官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靠山,失去了这个靠山,那么下一任的村干部将不再是他,甚至可能无须等到下一任,因为他的位子有的是人在觊觎,他必须“依法办事”,“铁面无私”,而丝毫不能顾及到乡土人情。就这样他们在上面的政府与下面的村民之间,努力地维护政府和国法的尊严,同时也努力地维护养育了他的村庄和他周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亲。几乎所有的村干部都不愿意谈到“细节”,不愿和我们真正地交流,他们给我们准备好了一切,那些是可以提供给以后再来的所有的“专家”们共享的资料,他们希望我们浮光掠影地看,高高兴兴地吃一顿乡间美味,平平安安地打发我们回到我们来的城市,于是万事大吉了,他们依然可以平静地生活下去。
在金岙村我们还看到一份《胡甲改嫁协议书》,金岙村寡妇胡甲在丈夫死后不久决定改嫁邻村王某,为此胡甲、胡的公公、金岙村的干部和胡甲将要嫁过去的邻村干部一起签订了一份改嫁协议。该协议书中规定胡甲改嫁时不得带有任何财产,但却应当继续承担胡甲的前夫所欠下的债务。在现代社会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胡甲改嫁是她本人具有的合法权利。胡甲和前夫生有一女,因此胡甲有抚养及使其接受教育的义务。胡甲改嫁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合法地得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应当继承的那一部分。但是在这张《改嫁协议书》上,胡甲只能带走“原来嫁来的家具”,即胡甲娘家所提供的陪嫁,其余住房,即“分书”中所析分的主要不动产,在改嫁协议中写明“由黄乙(胡甲的公公)保管”,在农村,这种“分书”便是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因此在事实上,胡林娟不可能将其带走。此外胡甲的生活用品,大到木床、写字台、高柜、菜桶,小到猪食缸、水缸、电表、蚊帐、棉被,都必须留下,一样也不能带走。相反,胡甲没有带走任何生活或者生产资料的权利,但是她必须承担和前夫所生女儿读到中学毕业所需费用的义务,即使是将来这个女儿中途辍学,她仍然要“按当年书学费的标准付给黄小女做解决生活上的照顾。”同时,胡甲原欠的债务,则在改嫁以后,仍由胡甲“本人负责归还”。胡甲是嫁到黄家的,她不可能把没有出嫁前娘家的债务带到出嫁后的夫家。因此胡甲现在的债务,只能是嫁到黄家以后发生的债务,而且可能有一部分正是为了给她的丈夫治病和办丧事所欠债务,而这时的胡甲已经不是从娘家嫁来的姑娘,而是丧夫后由婆家嫁出去的寡妇,所以,将债务记到胡甲的身上,在当地所有人看来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在金岙人的眼里,如果胡甲不改嫁,她可以在金岙生活下去,但是她这一走,便留下了很多新的问题,孩子是金岙村黄家的,不能够和她一起嫁出去,她这一走老的、小的谁来管?两个老人什么时候才能指望着孙女长大成人。村庄里的人没有人阻拦胡甲去追求幸福,但他们也必须考虑留下的老小的生活。他们所能做到的,是尽最大可能留住胡甲,如果实在留不住人,就尽可能留下东西,多留下一些财物,多让胡甲担些义务,多让胡甲背走一些债务,这是村干部们唯一能够作到的救济方法。因此,在他们看来,这既合乎天理,又合乎人情。
公公黄乙和媳妇胡甲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为了显示公平,胡林娟将要嫁过去的邻村来的村干部黄米金签了字,金岙村的干部黄舒发签了字,最后还请乡驻村干部黄金发也签了字,再盖上“联丰乡金岙村民委员会”的大印,于是所有的一切就这样结束了。胡甲有了新的爱人,但她必须仍然尽到她原有的一些义务,胡甲的女儿将来可以上学,黄乙夫妇失去了儿子,走掉了儿媳妇,但村里的干部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留下了一些财产,他们将指望孙女早日长大成人,因为无论如何,生活还将继续进行下去。
如果两个村的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调解时需要两个村的干部共同参与,说明村干部权威的地域性是受到明显制约的,这不仅仅是村与村之间的自然界限,而是一种人为设定的权力界限,这一界限的出现,是乡政村治的需要。“村治”实际上已经确定村干部的管辖权仅在于一村之治,因此在村民眼中,只认自己的“村官”,因为其他村庄的“村官”和自己并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直接关联,他不能为我作主,我不归他管辖。尊重其他村的“村官”,更多的是出于乡村礼仪的需要,除了朝夕与共的同村之外,本乡本土观念是一种被扩大了的乡土观念。在距离地缘较近的村庄与村庄之间,血缘与亲族纽带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起着作用。
11月29日俞鹿年教授主持了在黄岩区城关乡司法所的调查,并且采集了一批与民事调解有关的标本,这些标本中主要记录了当时黄岩区司法局与黄岩区公安局进行110报警连动的情况。有些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处于自身情况的需要,往往直接给110拨打电话报警,110接警后发现案件仅为一般的民事纠纷,因此将案件移送当地司法部门进行调处。黄岩区司法局在这方面摸索除一些成功的经验,当地人称为110与司法连动。
(四)
2002年6月18日至25日,我们对黄岩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第一次调查中发现的董岙村进行深入细致地田野调查,并且通过收集董岙村村民之间建立的民事契约以了解当地建立契约的习惯和家庭财产分析的方法。除进一步核实在第一次调查时需要补充的内容,如村中移民的情况之外,并力争找到《黄岩诉讼档案》中董岙村陈法增的墓地。此外还将对董岙村房屋平面布局等建筑情况和比较特殊的厕所建筑进行深入了解,特别时增加对房屋中炉灶设置的现象加以观察,并从中寻找出存在的规律。
2002年6月18日,我们第二次来到了黄岩区,但此时区政府之前的直下街已经拆迁,原有的代书处仅剩下残破的木屋架,几经周折才在一个居民小区中找到尚在露天设置桌椅替人代书的林因福。承蒙他的号衣,赠送给我们几件经由他起草的契约标本。本次整理时对林因福老人提供给我们的标本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和标的物的名称作了相应的变动。
2002年6月19日,我们第二次调查时将驻地设在董岙,在对董岙村长和村民进行访谈之后,我们对董岙村陈氏老屋进行了实地勘查,并且绘制了平面图。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地居民在儿子结婚时即进行分 ,即重新为儿子修建一个做饭用的锅灶,每一个锅灶即表示一个家庭的独立存在,在董岙村的屋顶上通常可以看到数个锅灶的烟囱穿出房顶,通过数屋顶上的烟囱大体上可以知道这家有几个已经结婚了的二字。婚后儿子是否与老人一起吃饭是一回事,为新婚的儿子修建新的炉灶是另一回事,这种修建炉灶的形式似乎被当地人看得更加重要。
董岙及周围的村庄最独特的建筑当属这里的厕所,当地人称为“茅舍”。据村中的人说,原来每个大队只有一个单独的“茅舍”,以便对粪便进行集中管理,现在几乎每户都有自己的“茅舍”。由于这里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因此没有必要划分这些厕所是公用厕所还是私用厕所,甚至于进入厕所的然那的性别划分也已经不再重要。这里的厕所一般在3-10平方米之间,有的是单独一个大便坑,有的是几个大便坑横向联在一起,我们见到一个厕所中最多的有两个大便坑呈“一”字形排列,便坑距厕所地面高约40-50厘米,便坑上安装有木质的便台,少数带有扶手,部分便台上边设有盖子。所有的厕所仅有房屋和三面的围护墙,一律不设门窗,而且进入厕所后坐在便台上面朝外也不进行任何围护遮挡。由于很多这种厕所设置在村中房舍周围或者小路边上,而且厕所的正面向外,路经这里的人可以一眼观察到厕所中的全部情况。我们在调查时经常发现有妇女正在厕所中方便,见到我们路过时妇女端坐在厕所的便台上,一副怡然自得得样子,甚至主动和我们打招呼。据村中的村民说,他们非常看重厕所里的粪便,这是村中主要的肥料来源。据说一个厕所可以有几个人不分性别同时使用,但我们在调查中尚未发现有男女同时共用一个厕所的现象。董岙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这里没有陌生人,因此不需要由于陌生人的出现而产生的回避,大约正是如此才让我们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看到了世界上最开放的厕所。
第二次调查时我们还对黄杜岙、岭根进行了随访。因为有了第一次调查的经验,在第二次调查中注意了对标本的采集,因此上述两村所获得的标本数量有了很大增加。此外我们还对距离董岙村不远的下方村进行了调查,并且采集了一批很有意义的标本。在下方村获得的标本中有三件值得我们注意的《治安调解书》,治安调解进行处罚的行为都是未经许可,擅自上山挖笋。这属于一种轻微的偷窃行为。竹笋是集体财产,私自上山挖笋侵犯了《村规民约》中第2条的规定,因此经由村委会山林组作出了处罚。经我们向村长了解,“山林组”是村里负责保卫山林而组成起来的组织,主要职能就是巡山护林,保护林木茅竹的安全,同时对破坏山林和偷盗林木的人进行处罚。三个案件都是在1998年1月25日发生的,这时正值春节。据村长说这事是由当时村委会负责人处理的,一到春节前后,上山偷笋的有时一天好几起,不处理根本不行。
三个案件的性质和情节都相同,但处理结果不一样,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如下区别:
(1)童甲 男 50岁 擅自上山挖笋 处罚放映电影一夜,罚款共计600元
(2)袁乙 男 62岁 擅自上山挖笋 处罚放映电影一夜,罚款共计350元
(3)童丙 甲 76岁 擅自上山挖笋 处罚放映电影一夜,罚款200元,或者承包看守竹山(一年)5
上述三个案件均没有说明是否为初犯,如果排除掉其他因素,我们可以看出,处罚的轻重与当事人的年龄有关,年龄越大处罚越轻。由此可见,村里的“村规”虽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是在处理时,遇有与乡土人情有关的情节时,处罚的结果有明显区别。
在下方村我们还见到一份由村干部主持下男女双方签订的《解除婚约调解协议书》,协议中声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最终以违约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金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
村调解委员会直接干预婚姻问题的现象比较少见,按照当时《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6,同时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7根据上述规定,村调解委员会只能对夫妻间的争吵作出一些劝解工作,或者介绍他们到乡政府去解决,而不能作出“夫妻生活到此为止”的决定。但是目前农村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事实婚,解决事实婚终止的途径则表现得比较负责和多样。如果是一般的“婚约”,虽然本来不存在夫妻生活之实,但是在当地农村,流行将男女双方收取定婚彩礼以后建立的这种恋爱关系称为一种“婚姻关系”的习惯。事实上村民将收取的彩礼视作一种婚约的担保行为,因此最终本案以女方补偿男方现金1720元钱得到了解决,要求其中一方用给付现金作为补偿的方法,可以证明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仍然具有可靠的权威性。
在黄岩的西部山区,我们还发现当地由村民自发地修建了一些小型庙宇,如岭根村的“大樟殿”、苔湖庄的“土地庙”、双楠村的不知名的小庙等等。庙宇中祭祀的情况非常复杂,既有释迦牟尼,也有菩萨、八仙、山神、土地,此类庙宇一般兼做老年活动站。在黄杜岙村还见到有些村民家中贴有符咒等情况,上述现象可能说明在浙东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衡。
(五)
调查结束后我们将全部标本及录音、录像资料带回北京,并组织专人进行整理。在整理时我们仍然采用以日历日为基准的方法,即将每一日调查的所有结果加以汇集,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地点的划分。在整理调查报告时,我们在以日为基准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划分,即将每一个自然村视为一个接受调查的地点,并将采集的标本和访谈记录在整理后列入该村的报告中。采集到的文字标本基本上以原文的形式加以抄录,对标本中的当事人及与标的物等相关的内容一般不做改动,以尽量保证标本的完整性,但在遇到年龄不满18岁的人名时,我们对标本中的人名做了改动;有些标本涉及到婚姻、家庭等个人隐私,在整理时我们也将人名做了一些调整改动;少数标本涉及到治安管理和轻微违法行为,如盗窃、斗殴、骂人等,对此我们在整理时也将当事人的姓名做了一些改动。黄岩区林因福老人送给我们的契约文书,是他为别人起草的契约稿本,其中涉及到当事人的姓名等情况时,考虑到林因福职业的特殊性,并表示我们对林因福老人的尊重,在整理这部分契约文书时,我们也对当事人的姓名做了改动。
调查报告中标本的定名大部分采用了原件中已有的名称,如《黄杜岙 三官胜会七月半道场收支公布》,原件曾经张贴于墙上,原名即为“三官胜会七月半道场收支公布”,在整理时为了表示采集地点,我们仅在原名称前增加了“黄杜岙”;另如《董岙村申请要求移民保证书》,原件名为“申请移民保证书”,我们在整理时为了表明采集地点,增加了“董岙村”。
有的标本原件中没有定名,在整理时我们根据标本的内容并参考同类标本的名称,作了相应的定名,如《董岙村 陈必玉之子陈根友、陈善友分家及赡养父母契约》,原件没有定名,在整理时我们根据采集地点及标本内容等作了相应的定名。定名时以标本的主体、行为、标的物等顺序做为主要的定名依据。标本的文书属性名称,参考了中华书局出版的《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的属性定名法。
有的标本仅为一些图片,如符咒等,在整理时仅能进行相应的图文描述,对于此类标本我们采用照片附图的方法加以显示。
所有的标本进行了统一编号,每一件标本的编号与图板中的标号一致。
标本中的纪年均依照原件中使用的纪年,并以括号内加公元年代的方法注明,如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标本注明公元纪年。
遇有标本中的通假字、俗字等情况时,通假字予以保留,俗字直接改为正字。标本中的计量单位一律改为规范的计量名称。
由于采集到的标本外形尺寸、形制各不相同,在整理时我们尽量保留了原有的格式,如《下方村治安调解协议书》、《黄岩区城关乡治安调解协议书》等,均尽可能地保留了原标本的格式形制。但由于出版的需要,对于原有的格式难以完全表述时则不再保留原有的格式,需要特别加以注意时我们做了附图,以兹比较。标本中的地名,我们按照标本发生时的地名加以发生,如仍然保留了“黄岩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但在整理时注明了采集地的现行行政名称。
除了标本以外,我们还在调查时采集了录音和录像材料,在整理时将少数录像资料还原成了照片的形式,录音材料做为访谈文字进行了整理。
在访谈文字中,遇有地方方言时,我们参照了黄岩县司法局黄筱斌先生的翻译进行了文字整理。访谈文字表达时将部分提问人的名称用“我们”的形式表达,代表了调查者的身份,对于被调查人的回答,仍然使用了被调查人的原有姓名。
在本调查报告中还附录了标本目录,目录的编辑方法按照标本在报告中出现的顺序,加以编排,标本前的序号表示该标本在报告中出现的顺序。
本次调查得到了台州市人民政府、黄岩区各级人民政府、黄岩区司法局的大量帮助,得到了被调查地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大量帮助,得到了黄岩区司法局黄筱斌先生的大量帮助,没有他们的热情与关怀,我们不可能完成这次调查。
本次调查还得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美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鼎立支持。
本次调查报告的完成还有赖于法律出版社,正是由于他们的帮助,使我们在整理标本时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特别是该社的音像出版中心为我们录音录像整理提供了很多便利,使我们在整理时能够采用比较现代化的方法,节约了大量的时间。
上海大学法学院的王旭、杨彤丹同学帮助我们做了许多文稿整理,当时正值“非典”期间,紧张的工作让我们忘记了因“非典”的传播而带来的恐慌。
本次调查报告整理时得到了殷丽丽小姐的大量帮助,她不辞辛苦地为我们录入了标本及报告的全部文字。
在本调查报告即将出版的时候,我们全体参与调查的成员对以上关心我们的机构和个人以及他们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本报告完成的时候,我们又将准备开始对安徽南部进行新的调查,我们已经搜集到大量这一地区的明清时期的诉讼状纸和契约文书,黄岩诉讼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相信在即将开始的“徽州调查”时我们将进一步借鉴黄岩调查的经验,并且克服在黄岩调查中出现的不足,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利用历史档案提供的宝贵资料,运用实地调查的方法,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研究方法,不但有助于推动我们的法学研究,而且必将有助于推动我们的法制建设。
注释:
1 已经修复的档案第77号、第78号过于残缺,无具体年月,也没有明确的当事人和案由,本书出版时选用仅供参考,另外第79号、第80号两件修复时可能村子错简需要进一步修整,没有采用。因此公布的档案实际共计78宗。
2 《浙江省黄岩县地名志》1984年12月,该书由黄岩县方志办公室主编。
3 陈荷莲保存的“陈氏宗谱”中,共有两部,其中清光绪末年修本过于残缺,已无封面,书口除题为《董岙陈氏宗谱》,另一部封面题为《黄邑董岙陈氏宗谱》。
4 民国九年本《黄邑陈氏宗谱》中法增改为发增,此二字当地发言相同,谱修时,法增已成长辈,故有此谱,但其父及母姓名均同,故发增即法增。见该谱“之三、四”。
5 按:对童丙处罚看守竹山的时间原件未注明,此处“一年”是村会计口头补充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79页。
7 原《婚姻登记办法》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1994年2月1日废止,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79页。
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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