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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结婚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条件:

  深圳市户籍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都不是深圳市户籍的居民,不能在深圳市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可以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太宁路73号罗湖区福利中心大厦3楼

  电话25608603、25608873、16867200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区政府院内

  电话82928049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康园路民政公寓一楼

  电话:26665618、16867922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及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盐田区沙头角径口村63号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楼

  电话25360555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宝安区民政局内

  电话27788794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楼

  电话28948033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可以在登记处当场填写)。

  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彩色合影照片。

  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澳门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华侨、出国人员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外国人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结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必需有中文译本,翻译费当事人自理)

  台湾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整个程序约30分钟)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补领结婚登记条件和程序

  补领结婚登记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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