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事规程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8条

  五、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六、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八、行政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受理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十条。

  九、行政审批时限

  30日。

  十、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十一、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起解除收养关系。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