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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3-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犯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触犯刑律,对部分或全部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他们大部分是初、高中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的。人们常用“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一种措手不及的扰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根据本院今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真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并就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2005年1月至7月,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73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在犯罪类型上,以侵害财产、人身为主要目的的犯罪居多,占86.3%。暴力性犯罪上升,强暴力恶性犯罪案件增多,在未成年人侵财及伤害案件中,携带刀具的比例较成年犯高,如一些未成年人自筹资金事先购买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水管随时作为作案工具使用。而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过程中,手段凶狠、残忍,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如林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其中1人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后,即结伙将人打成重伤。而陈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持刀抢劫案中,已将被害人财物抢到手,但认为被害人不够配合,又持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

2、在犯罪动机上,突发性犯罪的案件居多。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出于偶发性的犯罪动机,他们多无前科,作案前没有明显的动机,也未经过认真的思考,常常是因某种偶然的事件诱发或特定情境的刺激突然起意,不用预谋、策划,说干就干,根本不考虑后果。如在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中,仅因其中一人的朋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在一个电话的“召唤”之下,所有参与者即不假思索、不计后果地积极参与,且参与者近二十人。

3、在犯罪形式上,以团伙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囿于自身的条件阅历,作案时常纠集多人或傍倚成年罪犯,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多具有老乡、同学等关系,且多为阶段性地聚集在一起游荡。这类犯罪方式的能量大,范围广,得逞率高,社会破坏力强。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作案的占54.8%,结伴作案的占13.7%,一人作案的只占30.1%。

4、在犯罪结构上,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及在校学生比例上升的现象。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占56.2%(且多起案件的未成年犯年仅14周岁);在校生19人,占26.4%。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正是主、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促成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我院受理的案件看,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过早走出校园,管理失控。失学及初中毕业后没有机会就业的未成年人成为学校管不到、家庭管不了、社会无人管的“三不管”人员。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极不平衡阶段,缺乏成年人所具有的分析、判断、识别能力,其认识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他们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又缺乏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如一些失学未成年人沉溺于社会上的迪厅、网吧不能自拔,而由于与之配套的管理措施跟不上,父母又无暇顾及,当这些未成年人的零花钱不够用时,往往就出现为筹集游戏资金等原因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守法意识淡漠,法律知识贫瘠。目前,我国的学校教育存在着一些弊端,如片面追求高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即使是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课,也是流于形式,脱离实际,空洞说教,收效甚微。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往往不知道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等到受法律追究时才如梦初醒。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失足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法律知识几乎空白,即使少数人了解一些法律名词和简单条文,也不能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分不清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界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被追究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

第三,模仿心理重,崇尚“哥们”义气。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决定他们易受环境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试。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有些未成年人非常重视自己能否得到同龄伙伴的承认和赞许,并把它看得比父母、师长的评价还要重要,“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儿两肋插刀”的心态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尤为多见。而一些媒体不加节制地去渲染、刻画一些暴力、恐怖场面,大力宣扬哥们儿义气,这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使他们对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类的道德标准不屑一顾,不小心就容易因为模仿或狭隘的感情而走上犯罪道路,从而遗恨终生。例如上述所提到的聚众斗殴案,所有参与者均是也仅是出于为朋友两肋插刀而参与作案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的特别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诉讼原则外,还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从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特别享有的司法保护的权利的角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重视未成年犯人格特质资料的收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全面收集可以反映未成年犯人格特质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方面情况的证据。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反映了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小的、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犯,应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拘押强制措施。未成年犯被羁押在看守所,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分押条件不好的地方还跟成年犯关押在一起,容易造成重复感染和交叉感染,现实中往往是刚关押时认罪态度较好,关了一阵子态度就变了,不利于教育和改造。其次,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反映了其可改造程度,是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第三,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还是决定对未成年犯如何采用帮教措施的重要依据。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的人格特质,才能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制定出一整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帮教措施,有的放矢,预防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不诉权。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情节与他的年龄大小、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以及自我控制能力相关,且未成年人存在着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以非刑罚化为原则,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从社会的角度判断对其判处刑罚是否确有必要,判断对其免除刑罚是不是能够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不诉权,在适用不起诉的标准方面,从数额、情节上都应比成年人更为宽缓,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犯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实施特别告知及量刑建议。为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特别告知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规定,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的特别要求,使未成年犯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目了然。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可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中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缓刑、管制刑的量刑建议,尽量避免未成年犯被监禁的后果。

4、注重案中教育与案后帮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把教育挽救工作贯彻到办案各个环节中。一是做好审查案件时的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原因,在审讯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启发其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达到悔罪服法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功能,在法庭上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的原因,认清行为的性质,指出其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三是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帮教措施及校正管理方法,与学校、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建立帮教工作网络,定期回访,对帮教对象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及时指出不足之处。一方面消除他们心中的余悸,另一方面又要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扬其长避其短,激励其悔罪、向上的心理。

四、保护未成年犯的权益所需完善的几个问题

1、建议设立暂缓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在经审查后,可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先暂不起诉, 而是设置一定的考察期, 让其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者就学,并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在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 结合未成年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处理(如不诉等),这样既改造了案犯,同时也能减少触犯刑律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又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真正实施。

2、建议设立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则会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且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另未成年犯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如果取消刑事污点,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建议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档案管理机构和制度。《北京规则》第21条对少年犯罪的档案保管作了严密的规定,明确“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为尽可能缩小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在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口,规定合理的存档期限和销档条件,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并且不公开进行。同时,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

青少年代表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行综合治理,需要学校、家庭、市场、司法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努力打造一个充满光明和希望的未来。
 
【作者简介】
林章伟,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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