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宽严相济”审理“两抢一盗”案件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正确处理“严打”方针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
“宽严相济”是党的一项刑事政策,要求办理刑事案件要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整体价值目标的实现这一大局为标准,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执法公正,不能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首先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就是指要坚持区别对待,对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及初犯、偶犯等要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未成年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及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严”就是指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运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与犯罪作斗争经验的总结。一些同志认为,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但是,从打击刑事犯罪的经验启示我们,“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在递减。因此,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能够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能够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1、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为目标,宽严相济处理刑事犯罪
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刑法适用的总体价值目标应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总体价值目标为标准,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罚手段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方向,在对“两抢一盗”犯罪适用刑罚时,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犯罪的情节、手段、后果等)、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从宽有利时就从宽处理,从严有利时就从严处理,把从宽与从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对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2、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体现“宽严相济”。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的盗窃、抢夺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便快审快结,这也是从宽的体现,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而对于案情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则应依法按普通程序审理。
3、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如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地位、犯罪情节、犯罪作用不同的被告人,处罚时应区别对待;而同一被告人在一个案件中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亦要予以体现,不能只考虑宽而不考虑严,也不能只严而不宽。同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应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4、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在处理“两抢一盗”案件中,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化解矛盾,这样可以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西平县法院 郭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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