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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授权,被授权的组织就成为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授权的对象必须严格。法律要求被授权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就要求:首先授权的对象是组织而不是个人;二是授权的对象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组织作为履行一定社会职能的集合体,它具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从一般意义上讲,组织的范围很广泛,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还包括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然而,并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首先,不能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不同的权力,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行使不同的职能,不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改变宪法和组织法的分工。因此,不能将行政许可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行使。其次,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在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根据组织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学会等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从事某项社会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学校、医院、各种科学研究机构等;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只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都可以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有事业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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