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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大力推行立案调解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调解制度是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并发挥过重要作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东方经验”的美誉。马锡五在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庭陇东分庭庭长期间经常深入基层,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拘形式却又公平合理地处理了许多长期缠讼不清的疑难案件,被当时的广大群众誉为“马青天”。1943年2月3日,毛泽东为马锡武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作报道,称“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变化,从提倡到排斥再到提倡的过程,其间小波小折更是不断。在如今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的价值功能和优势,如何创造性地开展立案调解,笔者对我院今年立案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立案调解的具体做法和主要效果


按照“能判则判,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和“诉讼两便的原则”,审判实践中的作法有:


1、增强立案调解意识。从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强化立案调解理念,把开展好立案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把立案调解贯穿与立案送达全过程,立案调解意识进一步提高。从接到原告起诉材料即开始立案调解工作,主动做到“能调则调”,重视立案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纠纷。


2、重视立案调解方法。分门别类,对症下药,从不同类型民商事纠纷的特点入手,抓住矛盾根源,选准突破口,平息讼争,针对当事人性格特征,有针对性地运用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对性格直爽、感情强烈的人,运用情感感染法;对性格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运用以柔克刚法;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摄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要运用亲情触动法;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要运用群众抨击法。同时,我们针对各种矛盾纠纷性质和特点,还总结出了“立案调解九法”,即:受理衷告法、立案即调法、电话调解法、送达调解法、情理共用法、教育引导法、保全促进法、非诉解决法、寻求帮助法,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善于总结立案调解经验。立案调解是一门讲究技巧、方式和方法和蕴涵社会、生活、工作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学科。法官的知识、阅历,特别是经验对于案件能否调解成功至关重要。一是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强化立案调解观念不动摇;二是因地制宜,分别情况,不断开拓立案调解工作新思路;三是将合情、合理与合法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四是从多方面培训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五是发挥全社会参与调解非常必要。在加大自身调解力度的同时,还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


立案调解工作取得的主要效果:


一是社会效果良好。案件调解成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对抗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如我们11月份立案调解的2起侵权案件,双方相持半年之久,作为国家重点工程的郑州火车站西广场无法按时施工,我们受理2天即调解成功。


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案件调解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我院08年立案调解的案件的平均审期只有2天,大大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压力。


三是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立案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


四是缓解了执行难。立案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也容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避免了执行的困难和压力。如我们今年立案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达到了100%,没有1件进入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由于审判人员在短时间内难于准确把握案情,摸清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进行立案调解。因立案法官在立案调解时只有十天时间,往往不能准确把握案件所涉的法律知识、争议焦点;理不清当事人纠纷的法律关系,对案情吃不透,调解思路不清;对于基本事实、是非的判断上,模模糊糊,抓不住当事人的心理,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及调解率难于保证。


二是审限对立案调解的制约和影响应引起重视。一是法院院流程管理规定对民商事案件从送达到移交民事庭审理的时间较短,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二是有些案件在立案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


三是人员力量不足,立案调解法官的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立案调解质量或效率不够高。由于立案庭主要负责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因此在人员配备上不是很强。在立案调解中反应出个人业务素质和经验的欠缺。具体反应在调解技巧、语言表达能力、自身人格魅力方面的因素,也有因案件复杂、难度加大,对案件的驾驭能力不足,抓不住争议焦点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意气用事的因素,甚至也有其中部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基于利益驱动而阻挠恶意立案调解的原因。还要承担立案、送达、涉诉信访、流程管理、再审复查等多项工作,势必影响对立案调解的投入。


四是法院内部各业务庭之间对立案调解的认识不一致。审判庭认为:立案调解是可有可无的环节,甚至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设立这一制度,把一些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消化在了立案调解阶段,业务庭的诉讼调解率可能大大降低,影响到审判庭本身工作的进行;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立案庭将待办案件转往业务庭的时间较长,影响到案件的审限期;立案调解人员的调解思路与审判部门的调解思路不一致,不利于诉讼中的调解;立案调解是新的立审不分。立案庭对于立案调解也有不同认识,主要表现为:立案调解缺少立法规定,过多的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影响了与其它法院业务庭的关系;立案调解无专职的调解人员,调解的案件增多,立案庭内部其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相应会增大,负责信访申诉复查的人员因为工作性质又不便参加立案调解,多办案件也容易多出错,在目前全院大力实行案件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案件调解了没有奖励,反到容易扣钱,费力不讨好。由于上述认识的存在,实践中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主动开展。


五是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六是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调解,立案调解法官怕承担责任 。有些案件经立案调解法官简单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有些当事人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或掩盖非法目等情形发生,在立案调解阶段难以准确查明。事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后,立案调解法官可能受到违法办案的猜疑,严重打击了立案调解的积极性。


七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愿意配合立案调解工作。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怠于到庭、诉讼代理人对立案调解施以不利影响、当事人作出让步,担心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对立案调解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调解是减少上访、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审理方式,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统一认识,明确立案调解意义。法院内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消除分歧意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且有利于构建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快速通道;不仅有利于降低人民法院的案件上诉率,而且有利于提高民事审判的整体效率。


二是继续探索进行立案调解的有利举措,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使立案调解能够达到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化解审判法官的工作压力的最佳效果。


三是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四是要大力提高立案调解的技巧和能力。大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以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充分发挥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的作用,抓好调解方法的传、帮、带,及时把握新时期立案调解的规律,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进一步结合判决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加强领导,充实立案调解力量。要发挥好立案调解的作用,领导重视是关键。要将法律素养较高、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充实到立案调解一线,确保审判力量到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法官积极组织立案调解。同时,要大力加强和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使法官能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在立案庭设立调解机构。在调审分离的前提下,在立案庭中由相对独立和固定的人员负责立案调解。


七是加快立法步伐,严惩恶意调解。许多当事人敢于以身试法,进行恶意调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存在法律真空,民诉法规定只能罚款,这种处罚力度不足于有效的制裁恶意调解行为。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姚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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