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技术咨询、审核是指司法技术人员根据主审法官的要求,协助主审法官,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和技能,对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或已有的鉴定结论等专门性司法鉴定问题进行科学性辅助审查,并对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及如何正确地理解和应用鉴定结论提出参考意见,为审判提供有力技术保障的一项专门活动。自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职能转变以来,司法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转为对司法鉴定的咨询、审核和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业务,充分发挥了司法辅助保障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但是,社会司法鉴定的状况不容乐观,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开展还不尽人意。现就我对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大家共析。
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的价值定位不明。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在审核鉴定书时,对哪些问题给予认定,认定的效力如何,在审判过程中的效力如何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审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技术咨询意见或司法技术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是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使用的,除非经庭审质证。但是在多个鉴定结论存在的情况下,对司法技术人员的咨询意见或审核意见质证,同样会令司法技术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司法技术人员的咨询或审核意见仅为个人意见,难于改变或推翻某个鉴定结论。既使其咨询或审核意见经质证后被审判组织采纳,也难于避免法院“自审自鉴”之嫌。由司法技术人员充当证据裁判的角色,也有悖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立法精神。

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人员的职业资质不明。目前,从事司法技术咨询、审核的法院工作人员往往仅具有相应的学历及专业知识,没有相关的机构给其颁发司法技术资质证书及解决技术职称评定问题,职业身份不明确,其出具的技术咨询意见书和技术审核意见书也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技术审核应由2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承办,一名为主办人,其余为辅办人。”司法技术人员连资质都没有更不要说中级以上职称了,且有些法院仅仅只有一名司法技术人员有的甚至没有,技术审核工作无从开展。

三、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流程没有细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07年8月23日印发了《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对下级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该规定没有将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流程细化。如技术咨询、审核案件的委托移交和受理无程序规定,法官对审判中涉及相关技术问题,口头向技术人员咨询,技术人员进行口头解释或简单地写个书面意见,程序上显得不严谨。审核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哪些案件需要技术人员审核、解答咨询,哪些案件现有的技术人员能够作出解答和审核,对鉴定文书主要审核哪些内容都不明确。审核意见书面文书没有统一的格式。技术人员审核后,制作什么样的文书,审核意见书的规范术语,文书的审核签发,结论应该怎样写,都不统一,随意性较大。

四、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机构弱化,后备力量不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队伍受到很大冲击,极大部份司法技术鉴定专业人员都改行到办案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或到法警队、执行局、立案庭从事与司法技术鉴定无关的工作了,司法技术人员面临严重流失及断层问题。有的法院目前撤销了原来的独立编制司法技术机构,有的虽保留司法技术机构,但人员缺乏,甚至只是一个空架子,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业务由立案庭或办公室兼管,只是在涉及犯罪嫌疑人不能坚持庭审或遇有死刑执行案件时,才需要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的协助和配合。原先的司法技术人员也认为自己已从事其他工作,对司法技术的审核和咨询工作并不问津。以致现在司法技术队伍人力不足,技术专业单一,远远不能适应技术审核工作的需要,司法技术的发展后劲不足。

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应明确司法技术咨询、审核意见书 在审判过程中的效力,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司法技术咨询、审核是司法技术人员辅助法官对证据的进行判断。让当事人少走弯路,让审判人员明晰鉴定结论,做到审、判有据,它是服务审判、保障审判公正、高效的技术性辅助工作。因此,我们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这项工作。

加强司法技术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司法技术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司法技术队伍,不断提升司法技术工作的服务质量。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司法技术人员,及时解决司法技术人员的职业资质及技术职称问题,落实相应待遇,如法医特殊岗位津贴等。司法技术人员应有不低于审判业务庭的职级待遇,以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队伍。对有机构无专业技术人员的,应逐步予以充实,解决技术人员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

细化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流程。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针对司法技术的职能和法院技术鉴定的现状制定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规范性操作实施办法。从案件移送、受理、咨询、审核范围、文书格式、内容要求、结论述语、意见文书审核签发、文书的效力和作用定位、对审核技术人员工作纪律、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统一司法技术的咨询和审核工作,使其有章可循。

整合法院司法技术力量,注重培养和储备人民法院内部技术型人才。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契机,明确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技术法官定位,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吸引力和调动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举办相应的专业性培训班,提高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好技术人员对审判工作的辅助作用。具备审判职务的技术法官,应尽量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意见,以辅佐主审法官提高对鉴定证据的认证和鉴别能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和重新鉴定,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夏邑县法院 王伟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