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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复核期间,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是否该终止复核?

发布日期:2011-04-07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广西南宁王义律师在接受咨询时,当事人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其家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对于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复核,复核期间,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逮捕了肇事司机,然后受害人家属被告知复核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当终止。
我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交警部门应当继续进行复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复核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情形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一种;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只是在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在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之前,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继续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因此,在复核审查期间,即使人民检察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工作仍然应当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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