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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一)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接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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