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困——BBS侵权之诉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伴随BBS的兴起,新的法律现象也应运而生。侵权之诉成为与BBS有关的重要法律现象。这些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名誉权侵权纠纷,即用户在BBS上发表了贬低损害原告声誉的言论;2、著作权侵权纠纷,即用户未经许可在BBS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3、商标权侵权纠纷,即用户未经许可在BBS相关帖子中商业性地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因BBS用户大多匿名发表言论,身份难以确定, BBS服务提供者首当其冲地成为这些侵权之诉的被告。
◆网站经营者认定之难
案例一:2008年,某BBS婚恋版出现一篇帖子《请大家注意这个感情骗子》,该贴描述王先生以谈恋爱为借口多次骗取女性感情和钱财,并在文末注明了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王先生经单位同事告知,得知此消息,非常气愤,认为该贴子致使其社会声誉严重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遂将BBS经营者北京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发现,在涉案帖子发表之时被告BBS尚未获准运营,当时由第三方网站北京某网络公司予以经营,该公司以被告BBS名义在网上对该网站进行备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BBS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
评析: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内网站需根据其是否具有经营性质,先行在通信管理部门公共互联网进行备案,由地方通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布ICP许可证号或ICP备案证号后方可运营。但实践中,网站备案登记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备案过程完成于公共网站,且在网站运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次或多次变更,在未获相关电信部门审核批准情况下,对实际备案申请人的身份难以核实。尤其是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时只需在指定网站上填写一些简单表格,提供诸如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信息就可完成,更是难以确定备案申请人的真实身份。2010年7月9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放下管理层行政审批项目》中,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被列入取消之列。如果BBS备案取消,那将使本来已经扑朔迷离的经营者身份更加难以确定。
◆网站经营者的审查义务之度
案例二:原告何先生系某何家摄影楼户主,经营婚纱摄影扩印业务。2008年4月初,何先生在某婚礼社区上发现一则标题为“大家千万别去何家摄影楼啊,简直是垃圾”的帖子,其内容为“我上当了,拍出来的照片简直是一堆垃圾,姐妹们千万别去这个垃圾店啊。”何先生认为上述侵权帖子的发布、传播对龙摄影的名誉权、营业收入造成的侵权后果尤为恶劣。法院认为,“垃圾”的表述不能脱离全文孤立评价,通过阅读何先生提供的公证书,述帖子内容已超过网站所有者的审查判断能力。
评析:论坛作为BBS的一种形式,是供网民发表观点的空间,网站所有者对网民发布在其空间内的帖子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如果帖子内容明显存在反动、色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将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和段落,网站所有者应主动对帖子予以删除或不予登载,审查的主要对象是用语而非内容本身;同时,由于BBS版主都系普通网民担任,面对海量信息,对这些内容是否得当的判断,应当以社会普通公众的标准为标准,而非专业编辑的水平。如果通过一般性审查无法判断帖子是否存在侵权,则受害人应向网站所有者提出申请,由网站所有者对帖子内容予以删除。至此,BBS经营者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BBS实名制实施之争
案例三:2009年4月,原告李先生登陆某BBS,发现其中一个版面发表了一篇题为《流氓博士李XX》的帖子,文中公开公开指名道姓地使用“流氓博士”、“人渣”、“杂种”、“社会渣滓”、“犯贱”等字眼、署名为唐先生。李先生认为唐先生发表该文章对其肆意诽谤,严重侵犯了其的名誉权。故要求法院判决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被告唐先生虽应诉,但坚持此唐先生并非彼唐先生,其与原告并不相识,并无侵权行为。原告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事实,故被驳回起诉。
评析:在BBS侵权案件中,部分原告也将发帖者作为被告告上公堂。但BBS大多匿名注册,在确定发帖者身份上,原告举步维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何证明原告起诉“被告明确”,几乎成了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即使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法院能够顺利送达,但一旦被告提出相反意见,原告证明“此被告即彼被告”困难重重。2005年,各大高校BBS相继实施注册实名制,只有事先向服务商提供真实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等资料,方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一石激起千层浪。虽然如萧伯纳所说 “自由意味着责任”,但实名制下,如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促进信息流通?高校之外的BBS是否也应当借鉴实施实名制?答案不是简单地“yes”或者“no”。退一万步,即使实名制,非经法定程序,公民的基本信息不容外泄。
作者:吴园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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