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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方法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前日正好拜读了贵网所刊高玲、王雪两位法官发表的《谈谈青年法官的调解路径》,受益匪浅,确对初任及工作时间不长的青年法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通过近年来工作的积累和对前辈法官调解经验的借鉴,总结了“依托调解八法,把握调解四关”,也希望在此与大家分享。
八种调解法即换位思考法、结果比较法、案例对照法、多方配合法、矛盾疏导法、冷静处理法、特定环境说服法、背靠背调解法等八种调解方法。

一是换位思考法。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倡互谅互让,互相谅解。

二是结果比较法。引导当事人将法庭审理可能作出判决的结果与调解的结果进行比较和权衡。

三是案例对照法。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找出相类似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对照判决结果考虑服从调解。

四是多方配合法。动员多方力量,加强与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是矛盾疏导法。查清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出冲突的焦点,分清责任,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疏导,制定和实施调解方案。

六是冷静处理法。对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情绪对立,当庭调解暂不可能,当庭宣判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采取暂时搁置的方法,待当事人冷静后,综合其他调解方法再适时进行调解。

七是特定环境说服法。深入乡村、社区、田间等对案件和当事人有特殊意义的场所,召集当事人、乡村干部、德高望重的人共同参加调解,当面说法析理,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八是背靠背调解法。为避免双方见面情绪激动,难以控制局面,不利于调解,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头进行说服教育,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依托调解八法把握调解四关,即:

一、依托及时疏导法、冷静处理法把握好庭前调解关。对一些案情明晰、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的婚姻家庭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抓紧利用送达、勘查现场等有利时机,深入家中及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矛盾疏导与化解;对于当事人矛盾较大、对立情绪严重、当时调解较为困难的案件,则在讲清道理后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时间,在开庭前再进行调解,使这些案件尽量在庭外就得到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依托明法析理法、背靠背调解法把握好庭审调解关。庭审中,充分利用庭审现场的严肃性及庭审进程的层层推进,在逐步查清案情及逐步显现出当事人诉讼态势、走向的同时,积极进行明法析理,使当事人对诉讼后果产生客观、清醒的认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对于思想仍有顾虑的当事人,则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一步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其打消不正常的情绪和不合理的预期。

三、依托特定环境调解法、多方配合法把握好庭后调解关。对于庭审时仍不能达成调解但又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则利用特定环境、特定人对当事人的影响,将调解工作做到社区、乡村、田间、当事人的家中等地,邀请乡村干部、周围群众、德高望重的人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达成调解。

四、依托案例对照法、结果比较法把握好判前调解关。在宣判前,通过相似典型案例的对照以及可能做出的判决结果与调解结果的对照,引导当事人进行比较与权衡,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不同的结案方式与结果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与影响,从而选择出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结案。

调解优先,判调结合”是我国纠纷解决的基本政策,政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优势,合理、正确的运用换位思考、结果比较、案例对照、多方配合、矛盾疏导、冷静处理、特定环境说服、背靠背调解等八种切实有效的调解方法,妥善把握庭前、庭审、庭后、判前四个审判关卡,引导当事人选取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缓解审判、执行、信访压力、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作者: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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