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一)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凶宅”的法理分析
(一)什么是“凶宅”
究竟什么是“凶宅”,普通民众一般认为只要出过事,尤其是死过人的房屋就是“凶宅”,还有人认为“凶宅”就是主观的感觉,只要房屋内“出过事”或者由于特定环境的影响,认人感觉所处地段异常而不愿在此地段上居住的房屋都是“凶宅”。对于“凶宅”,日前并无公认的或权威的界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房屋是“凶宅”?“凶宅”可否因某些事情的发生而变成正常房屋呢?
“凶宅”的定义,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凶宅”的成立应当符合的要件是:第一,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非人们的主观想象。例如,因历史原因流传的所谓捕风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第二,房屋内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即俗称的“横死”。如此,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
所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房屋内数年前曾发生过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已经出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多年,用普通群众的话说就是“凶宅”的怨气已经被阳气冲散,“凶宅”成为了正常的房屋了,此时的房屋能否作为正常房屋出售?笔者认为,“凶宅”是因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这一事实不能像标签一样伴随房屋永久,“凶宅”可以因长期的居住和使用而“洗净”,这不仅符合了民间的习俗,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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