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把环境犯罪制止在危险状态刚刚露头之际,使环境得到及时的保护。环境犯罪的特点是,一旦发生,就将对环境产生现实的及潜在的危险。如果放任不管,结果必将造成环境的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平衡不能恢复或难以恢复。因此,刑法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可以使环境得到及时的保护。
第二,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作用。刑法的预测作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行为摸式的预测;二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如果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作用,使人们能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刑法上的后果,从而使得人们更为谨慎地对待自己的生态环境。
第三,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既可以弥补行为犯的不足,又可以防止结果犯的滞后,是较为积极、合理和有效的措施。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中只有少数是行为犯的规定,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当然,如果对环境犯罪的行为犯规定得过多,就有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宽。而仅对环境犯罪的结果犯加以处罚则刑罚范围失之过窄。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则可以弥补二者的不足,有效地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
第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在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提供了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中有关于危险犯的规定可资借鉴。例如其1970年《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惩治法》第二条规定:“……因其事业活动附带排出有害国民健康的物质(包括蓄积身体之后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给公众的生命或健康带来危险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我国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应如何界定的问题,笔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而使自然生态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者。这种行为虽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危险状态已造成,即构成环境犯罪既遂。作为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必须具有三个特征:(1)这种“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或推测的;(2)“危险”是针对人类环境而言的,是使生态环境处于危险状态;(3)“危险”的程度是较为严重的,即有可能造成范围广、程度深、难以恢复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甚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房栋 周德泉
相关法律问题
- 火车检查时携带危险品来的犯罪记录我该怎么办? 3个回答20
- 当遇到危险的时候,用甩棍打对方什么部位能有效的制约犯罪份子,而且 1个回答15
- 团伙犯罪,盗窃电缆,价值25000¥,未遂 3个回答5
- 无犯罪记录证明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相同吗? 1个回答25
- 有犯罪记录案底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起成功的开设赌场罪辩护案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