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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格时时更新可否要求双赔?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今年2月,被告某商店在门口张贴公告称,以“最低售价”清仓甩卖所有商品,原告李某花660元买了一套西服。没想到,此后店里的商品价格越来越低。到5月份,李某那套西服的价格已经降到了360元。李某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多次要求某商店退货并赔偿损失未果后,诉至法院。

[分歧]

某商店的做法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吗?最低价格时时更新可否要求双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价格调整属市场正常行为,双方买卖自愿,某商店的做法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商店的行为明显具有欺骗性和故意性,且违反了自身承诺,已构成价格欺诈。应双倍赔偿消费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悉真情权”,利用欺诈性的价格广告,无疑使消费者知悉商品价格的真实情况的知情权遭到损害。从法律角度来看,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行为, 具有欺骗性、故意性、违约性等特征。价格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

被告某商店张贴公告以“最低售价”清仓甩卖所有商品的名义出售商品,而李某购买西服的价格却远不是该店“最低售价”, 某商店发布了虚假的价格条件,此种行为明显具有欺骗性和故意性,且违反了自身承诺,已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这一规定,李某可以以在某商店购买商品时受到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

作者: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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