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犯罪在逐年增加,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有自身的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和学校原因。本人结合多年的刑事审判实践,就钦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其对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违法犯罪的现状
我国刑法上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1)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呈上升的趋势。就钦州市来说,自2002年以来,该市就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9件177人,其中抢劫26件51人,盗窃38件48人,寻衅滋事28件45人,故意伤害25件31人,强奸1件1人,故意杀人1件1人。(2)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未成年人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犯罪形式团伙化
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如:被告人余载朋强奸一案,余为在校学生,但平时无心向学,经常出入录像厅及网吧,后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孩,由于他平时经常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于某天晚上强行将从网上认识的女友带到某宾馆实施轮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3)
(三)犯罪手段残忍、成熟化
从犯罪年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严重。
(四)犯罪年龄的低龄化
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了,其身体素质增强了,智力也提高,有的是由于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予盾。由于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青少年犯罪增多,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
(五)犯罪身份
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影响
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的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当今社会还未肃清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流毒,在一些阴暗角落滋生蔓延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如2003年发生4月日刘茂发(16岁)、刘强发(16岁)、刘信江(14岁)、刘开松(15岁)故意伤害(致死)案,四被告人均是在校初中生,由于见到村人被他人欺负而持片刀及拿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
(二)家庭影响
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的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所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所产生的影响。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在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是家庭结构残缺,家庭关系恶化。如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如被告人王某在10岁时父母离异,其父母均再婚,将其留给外祖母照管,母亲将其送到私立学校上学,但一直不敢将其带回家中,父母也对其不管不问。王某在2002年国庆放假期间,因无处可去,便到同学家玩,后参与抢劫。(5)二是家庭经济条件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家庭气氛恶劣。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管教方式不适当。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六是子女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如:梁振隆、黄钟山抢劫案,案发时,黄钟山是钦州市某职校学生十五岁,由于黄的父母是经商人,为了照顾生意,每天早出晚归,甚至有时十天或半个月都不在家,对黄的学习及日常生活无法顾及,导致黄钟山无心向学,终日沉于网吧,有家不归,后来由于没有钱上网,便持来片刀实施多次抢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6)
(三)学校教育的影响
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是素质教育已实行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二是法制教育缺乏,很少对学生上法制课、出法制黑板报等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在具体教育中联系实际缺乏,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了未成年人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满堂灌,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还逃学;四是有些教师岐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五是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校周末补课的要交补课费,无法参与补课,自认为低人一等,产生悲观,形成畸形心理;六是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七是班主任缺乏对本班学生的了解和关心,对学生的情况缺乏全面掌握;八是教师的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有的采取变相体罚,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甚至流浪社会。在校生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极易走上邪路。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意志结构
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一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好坏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二是有的在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三是有的未成年人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四是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很多。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辨别是非能力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其中,家庭环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据有关部门一次对全国八省市二千余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调查还表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当中,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增多,而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又很难收到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完善立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虽然我国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7)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文明建设,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未成年人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三)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未成年人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四)加强社会监管
社会是保障,政府应给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青少年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未成年人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未成年人已犯罪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8)
(七)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
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健康成长。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总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五、小结
学校、家庭、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吧,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让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成为社会有用之才,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要参考资料
1、陈兴良编:《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2002年第23页
2、钦州市法院司法统计法综表1
3、马杰、罗锋编:东方法律网《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4、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刑事审判案例选
5、《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第50页
(1)陈兴良编:《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2002年第23页
(2)钦州市法院司法统计法综1表
(3)钦州市钦北区刑事审判案例2003年
(4)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刑事审判案例选2003年
(5)马杰、罗锋编:东方法律网《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6)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刑事审判案例选
(7)陈兴良编:《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2002年第23页
(8)《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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