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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股东能否再向公司主张股权?

发布日期:2011-04-27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股权转让一事达成的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即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权属的实际转移,要使股权发生变动的实际效力,还必须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登记的法定义务人是公司,而不是转让人及受让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属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转让人与受让人均有配合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内部登记,受让人要求公司(或公司主动)办理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这个登记是一种设权登记,通过这个登记程序,公司认可了股东受让人为股东,至此,受让人取得了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得到了履行。
外部登记,属于股东公示阶段,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登记的变更,将股东的变更向社会/第三方宣示。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两者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因为某种原因两者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权利人或责任人。在内部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权属纠纷时,应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确定实际权利人,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不论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在外部关系,公司债权人、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的第三人因某种原因须追究公司股东责任时,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人。
综上所述,转让人如果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内部登记及外部登记,则其股权已经实际转移给了受让人,则不能再向股东主张股权。如果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则转让人仍有权向公司主张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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