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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诱发非法拘禁案件的社会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近年来,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非法拘禁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就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的发案情况统计:2006年发案是1件2人;2007年是4件9人;2008年是8件18人,明显有快速的提升。在当前特别强调人权与社会稳定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行为的多发与上升,不利于创建法治、和谐的社会,对此不能等闲视之,应重视寻求预防的措施和策略。
一、诱发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人权意识差。在发生的非法拘禁案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认为“有理”就可以“不饶人”,这点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讨债中表现最为突出。在多次索债未果时,不诉诸法律,而采取非法扣押、强占他人财物或以绑架、拘禁他人等非法手段,逼他人还钱,认为这样做不违法。

(二)非法债务的大量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从事赌博、嫖娼、走私、贩毒等违法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但不予保护,而且还要加以制裁。这样,大量存在的非法债务在诚信丧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通过非法的途径解决,滋生了非法拘禁行为。

(三)“担保公司”贪图高利,盲目提供没有保证的借款。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所谓“担保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他们一方面变相吸收存款,一方面为获取高额利息盲目提供借款,不顾风险,当借款无法收回时便采取非法拘禁方式。

(四)地下“讨债公司”的出现。社会上出现一些专门的讨债公司,形成一股地下讨债力量,与依法追债的人民法院相抗衡。这一组织的“打手”以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居多,他们平时没有固定职业,大多年轻无知,目无法纪,还有不少有犯罪前科。这些人精神空虚、有相当的暴力倾向,受人雇用讨债时目的明确、手段卑劣,同时收取昂贵的费用,这是产生非法拘禁最主要的黑社会力量。

(五)对司法救济不信任,急于求成 ,法院执行难确为非法拘禁行为的存在留下空间。有些当事人盲从武力解决纠纷,根本不相信司法救济途径。他们认为打官司、强制执行太费时间、精力和财力,不如直接将债务人绑来逼债来得快、准、狠。再有,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除了花费比较多时间和精力外,“执行难”问题依然是当事人惦量的主要问题。明明胜诉的案子,由于债务人隐匿资产等行为,导致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种现象使不少人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失去信心,甚至视打官司为畏途,同时也使得一些债务人藐视法律,助长了欠债不还的不正常现象的蔓延,使非法拘禁犯罪分子有用武之地。

二、预防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行为发生的关键。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者,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经营,依法解决经济纠纷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公民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克服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错误观念。同时,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增强人们的守法自觉性。

(二)加强打击各种赌博活动的力度。赌博会产生很多的非法债务,是滋生非法拘禁行为的主要渊源。赌红了眼的赌徒也最容易铤而走险,选择过激的行为。赌博行为的泛滥曾使不少人破产,不少家庭破碎。因此,应加强对赌博违法犯罪的查处,彻底端掉赌博窝点,严厉打击聚众赌博,网络赌博及出境跨国赌博。

(三)规范民间信贷行业。规范有序的民间信贷行业,对于方便群众、促进流通、促进经济的发展是有非常大的作用,但必须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目前,一些所谓的“担保公司”、“中介公司”实际已成为变相的银行,一旦出现诚信危机引发倒闭,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此,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和规范,严格控制对该类公司的审批。

(四)提高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依法快审快结。司法救济程序繁杂,效率不高,也是当事人不愿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而愿意采用武力方式解决合法债务纠纷的一个原因,办事效率的不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人民法院对有关债务纠纷案件要依法受理、公正裁判,快审快结,树立公正的执法理念。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审执结合,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继续努力简化司法程序,改善执法环境,使崇尚靠采用非法拘禁方式解决纠纷的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还依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成为首选于社会。

(五)及时排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非法拘禁犯罪一般是由钱财滋生而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钱,钱未到手之前,往往会不择手段。因此,有关调解机构应及时调解有关纠纷,把矛盾解决在激化犯罪之前,及时地劝解当事人要把事情付与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六)健全和规范市场经济交往方式。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昌议诚信经营、合约经商。让当事人树立依法做生意、做合法生意的意识,同时疏导他们树立证据观念,在经济交往中要“重书面,轻口头”,以防在经济纠纷中无据可依,以此促进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七)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筑抗拒非法拘禁行为的城墙。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无赌社区”、“无毒村组”等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提倡良好的社会风尚,引导群众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预防和减少赌博的发生。积极探索建立打击赌博行为的信息通报机制,为预防非法拘禁犯罪的发生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作者:梁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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