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为“行政许可”设定“许可”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行政部门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超越法律授权的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行政部门无论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都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实施某种行为。但这里的问题在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行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该法还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在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辽宁省有关部门自身是否具备这些条件呢?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使得政府更多地充当市场秩序守望者的角色。而行政许可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有权机关在设定和实行行政许可的时候,应当以合理性、必要性为限。从这个角度而言,一是,婚庆、殡葬行业的特殊性,是否到了必须设定职业准入的角度呢?笔者认为,婚庆、殡葬行业往往带有浓郁的地域色彩,地域的差别往往会导致风俗习惯的差别;同时,这两个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口才和临机表现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之下,市场本身的“存优淘劣”的调节机制更能够发挥作用,根本就没有必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干预。二是,对于违法经营侵犯消费者的现象,有关部门是否很好地履行了自身“守望者”的角色,对之进行了预防和打击呢?违法经营侵犯消费者的现象任何服务行业都会存在,这种现象往往更多的原因系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现象打击不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方面。事实上,即便是设定了行政许可,获得许可的经营也绝不可能就必然地守法经营。从这个角度而言,辽宁省的相关部门对这两个行业设置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必要性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最后,一般地说,“法治”的真谛在于“治权”,即权力必须在合法的、合理的和必要的范围限行使;换言之,在法治社会之中,我们只能“许可”权力在合法、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行使。比如,我们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为了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仅仅“许可”行政权力在合法、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行使,从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权力的寻租,以避免出现滥收乱支、甚至于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从辽宁省相关部门在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却能够为两个行业设定了“行政许可”,足以说明我们尚缺乏为“行政许可”设定“许可”的有效机制,行政许可法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切实贯彻实施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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