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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三)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七、 重点法条

  第1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

  意思分解: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款)。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2款)。

  3.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19条)。

  [不要混淆]

  注意第17条第2款的受理日。

  八、 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了解可以停止执行的几种情形,并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不同。

  九、 重点法条

  第22条

  意思分解:复议审理以书面复议方式为原则,但不排除必要的调查取证。

  十、重点法条

  第24条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3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行规则同行政诉讼法相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十一、重点法条

  第28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4、55条。

  意思分解:依以上两个条文,行政复议决定可分为六种:

  1.维持决定(第28条第1款第(一)项);

  2.履行决定(第(二)项);

  3.变更决定(第(三)项);

  4.撤销决定(第(三)项);

  5.确认决定(第(三)项)。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作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新增加此种决定是国灰对于行政要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另外,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经行政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依第29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方式机关可一并决定赔偿(第1款);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定条件下复议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作出赔偿决定(第2款)。

  [不要混淆]

  注意第29条第1、2款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区别。

  一、 重点法条

  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以其特殊的规定,成为律考历久不衰的热点:

  1.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争议,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第1款)。

  2.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作出的确权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适用诉讼,即这里采行政复议终局原则(第2款)。

  二、 重点法条

  第39条

  相关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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