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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辅导: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五)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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