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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的重要实践。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努力寻找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觅求最佳的调解方案,尽快而稳妥地解决纷争。做到理与法结合,法与情相通,情与理相融,因案而异,灵活调解,真正“调”出和谐,彻底“解”去纷争。本人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民事诉讼调解的一些方法和技巧。
一、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阅读原告的诉状,了解他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其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判断是否相一致。二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要认真听取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的看法,认可程度、争议焦点以及相互间的差距。三是在知悉原告请求、被告答辩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平等地,分别与原、被告交流、聊天,了解原告最低要求及所附条件,被告的承受能力,从而对基本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调解。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不能调解外,还有一些案件,由于纠纷产生的深刻矛盾根源、当事人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分歧、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来获取时间利益以及当事人不达成调解比达成调解有更大的收益等诸多客观原因的存在,致使无法调解。如邻里之间因宅基地产生纠纷,虽经镇、村多次调解未果,双方积怨已深。诉讼后一方明明知道自己可能败诉可仍要坚持,法官为了化解双方的恩怨,邀请镇、村相关人员先后十余次前往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调解成功。此时调解只能是浪费时间。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可以追求调解,但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追求所有的案件都调解成功,没有必要把精力放在不停地调解中。法官要很好地掌控调解程序,就必须很好地去了解这些纠纷背后的客观原因,从而才能在调解过程中有的放矢。

二、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和诉求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调解的本质就是通过法官的说服引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转变态度,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过程。因此,法官除了要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热情以外,还要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在进行正式调解前,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同时,由于诉讼各方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所希求的结果各不相同。法官要准确了解诉讼各方的需求,把握矛盾的焦点所在,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赢得双方皆大欢喜的结局。在本人参与调解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太太退休后的收入比子女还多,但是仍起诉要求子女赡养,老太太的子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感到很委屈。后来本人通过了解得知,老太太的老伴在半年前的一次车祸中去世了,子女们在料理完老父的丧事后,就各自忙自己的工作了,平时很少有时间照顾老人,老太太一个人生活感到很孤单,老人起诉要解决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精神赡养问题。了解实情后,我们即找到老太太的子女,向他们说明情况,指出老人不仅仅需要物质上的关心,更需要精神上的呵护,教育他们要多关心孝敬老人;同时让老人也理解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子女承担很重的责任。在本人的耐心说服下,老人和子女达成谅解,案件圆满调解结束。

三、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

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法官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具有亲和力,能够理解其处境。有时还要采取躬身入局的方式,不仅讲法律,更要动之以情,要能够换位到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发现当事人的动机和意图,这种做法也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甚至会感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主动让步接受调解。法官作为调解的组织者还要营造一种和谐的调解气氛,具备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让当事人畅所欲言,把心里话说出来,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搞清楚。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四、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官在进行调解时要选择最佳时机,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坐失良机。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开庭前调解,可以避免双方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激化矛盾,效果会很好。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求法官始终保持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可以利用调查证据、鉴定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这时法官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增加。

五、巧妙利用其他社会力量

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由于身份的限制很多话是不能自己来说的,同时基于案件的一些情况,仅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法官要善于寻求法院外的各方力量,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合力,共同调解。如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常常能起到不错的效果。

六、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

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有的放矢地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方法。对离婚案件多采用“冷处理法”、“借用外力法”,对赡养案件多采用“亲情融化法”,对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案件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换位思考法”。在当事人情绪激愤的情况下,不要急于调解,应适当给予当事人缓和情绪的时间,在调解中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反思自身不足,大力营造平和诚信、互谅互让的调解氛围。如在审理的黄桂娥等三原告诉被告黔西南州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和其他赔偿费用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是否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诉讼费的承担上。调解中,分别做原、被告工作,合情合理地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进行思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原告考虑到被告单位司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单位的实际履行能力,被告理解了死者的去世对其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子女以及感情至深的配偶都是惨痛的打击,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各项赔偿达成了一致,使一起争议较大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在调解过程中,还可以采用“背靠背法”。由于当事人在面对对方时不愿说出自己的全面想法,法官也不可能在面对双方的时候将当事人面临的败诉风险分析的那么透彻。因此,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通过了解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后,可以背靠背做工作,与被告谈时,可以谈到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要被告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对一些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以见效甚至与法官产生对抗情绪的人,调解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而即使最终合法判决,当事人也不会满意,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两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换人调解不仅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必要的时候,院长、庭长等也可以亲自出面,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七、 注重效果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结案不是审判追求的最终目标,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才是法院审判追求的最佳社会效果。在调解案件时,就要考虑调解后的履行问题,抓好调解结案后的兑现工作,确保绝大多数调解案件案结事了。在诉讼调解阶段,要积极动员权利人一方提供义务人一方财产线索,及时做好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为促使案件调解结案和调解后自动履行奠定基础。在制作调解协议时,明示如不能按协议自动履行,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加大对不讲诚信一方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同时,可以尝试把一些案件说情人、义务人亲朋动员为调解担保人,帮助督促义务人按协议自动履行,为调解后自动履行加上“保险”。 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履行期限届满后要主动提醒当事人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总之,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肩负民商事案件审判责任的法官,要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要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探索各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的“判后调解”,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谐司法尽心尽责。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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