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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当今时代网络技术日新异,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化管理都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但同时网络犯罪也愈加严重。本文分析了网络犯罪的特点,并对网络犯罪的责任追究和完善我国网络立法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网络犯罪;犯罪特点;立法完善
 
ABSTRACT
 
The technology of the network has already been linked with peoples


life together closely. 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national security, national education and modernized


management. But the crime of the network is further more serious too.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rime of the network has been analyzed


In this text and this text proposes perfecting the suggestion to the


legislation respec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crime of the network ;crime characteristic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早在1969年的美国国防部科学家为了相互通讯建立并发展了最初的互联网。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ARPA)资助该项目,使研究人员试验计算机相互通讯的方法。他们的发明,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ARPANET)即阿帕网,最早只连接了4台独立的计算机,主要由科学家使用。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其他国家开始加入阿帕网,不到10年时间,已经为全世界的研究人员、行政人员和学生所利用。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一般大众发现了这种新媒体的力量,互联网络迅猛发展,成为个人计算机用户电子通讯的大众化方式。接着,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互联网更为普及。万维网是多媒体的界面,允许同时传输文本、图片、声音和图像,就是网页,类似杂志的界面[1]。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

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兴起带来了电子通讯领域重大的变革。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压力。结果,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也早有探讨。但不论已有的理论成果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作为信息载体的系统。新兴的网络科学认为计算机网络是用电缆、光缆、无线电波或其他物理链路,将地理上分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起来的资源共享系统[2]。通过上述定义的比较,可以认为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系统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一定存在着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组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其高级形式。因此,计算机网络实际上是多个单机信息系统的联接。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网络形式:国际互联网、专业计算机信息网、企业计算机信息网。其中,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专业信息网络是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是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3]。从此概念出发,网络犯罪有着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行为方式;有着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以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二,以网络为攻击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后两种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而实施的犯罪。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与普通犯罪不同,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作案目标、方法和工具一般都与计算机技术有密切联系,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或称高智能型犯罪。它具有许多崭新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也就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国家机关部门像国防、金融、航运等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随着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如果这些重要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势必会给社会、国家带来极大的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分析人士认为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2 网络犯罪的目标较集中。从国际上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大多集中在国防、金融、电讯领域。就我国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甚。

3 网络犯罪大多经过缜密筹划。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行为人大多经过周密的策划,运用其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高智商犯罪行为,因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居多,并且犯罪意志坚决。有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心理。比如要侵入大型公司的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要使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做大量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大多要进行大量的入侵测试,最后才达到破解系统的犯罪目的。

4 网络犯罪有着极高的隐蔽性和很小风险小。计算机网络是通过相关协议而组建的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社区中用以确定使用者身份的要素很少,不可能知道他来自哪里、是男是女、姓甚名谁、年龄身高……而且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差十分遥远,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的难度很大。因而,要确定犯罪主体的就很困难。

5 犯罪主体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多是把网络犯罪看成类似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以取得满足感为目的。由于对“攻关游戏”的痴迷,迫使他们钻研网络技术,加上他们头脑灵活,常常做出一些令人惊讶的犯罪活动。比如,美国国防部曾被黑客侵入,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经过很长时间的追踪,终于在以色列将黑客抓住。这名18岁的以色列少年,和两个美国加州的嫌疑人,曾数次进入美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还为该系统弥补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4]。

6 对网络犯罪的监控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向着更高的层面延伸,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打击网络犯罪的步伐远跟不上网络犯罪的步伐。社会上有许多人认为一旦使用了高技术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计算机科学管理、达到高效率。而社会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高技术不熟悉,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惩治它们。

   (二)基于此,本人认为,在具体到网络犯罪法律内涵和特点时,必须全面详细的了解网络犯罪的动机和目的,进一步了解犯罪构成,进而为预防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惩治标准。

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及种类

(一)根据刑法学犯罪构成学说,对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概括为: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1 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计算机网络是靠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就拿因特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地域界限全都烟消云散,才使虚拟空间得以形成。我们可以把计算机网络看成现实中的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所以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 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非法复制,或者其他破坏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多以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词来表达。由于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无国界的虚拟世界,这就决定了网络犯罪还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网络犯罪的危害结果表现在严重扰乱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公共秩序,给国防建设、金融秩序、科学发展带来巨大威胁。

3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虽然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就是特殊主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并不是刑法学上所说的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不符合特殊主体的范畴。同时,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竞争,法人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也应当不再是不可能的。

4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网络犯罪犯罪行为人侵入系统以前,必须运用键盘、鼠标等设备输入指令及攻击目标达到破坏系统的安全保护。进而成功入侵,完成犯罪。这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很明显具有犯罪的故意,通常这种故意是直接的。

(二)对网络犯罪种类进行概括可以把它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1 制作、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典型的案例就是2004年6月份爆发的危害世界范围的冲击波病毒,制作者为了显示自己,利用现在绝大多数网民使用的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漏洞,编写了一个破坏程序,并将它发布到因特网上,结果造成世界范围的计算机瘫痪。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制作、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病毒在整个互联网上的迅速传播,直接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对现代社会文明是一大冲击。

2 计算机网络盗窃。这一类型的网络犯罪目标多为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以及银行等金融系统、电信领域。当前,国际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5]。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帐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电信领域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据美国中央情报局披露,美国一些公司在1992年就因经济情报和商业秘密被窃取而导致的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之多。

3 网络诈骗。网上诈骗多数是通过篡改电脑程序然后伪造信用卡或者制作假票据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在美国,曾经发生过震惊世界的计算机欺诈案,美国前证券公司因业务不景气,便设计了一个“具有划时代特点”的程序,利用计算机仿造保险合同,通过造假帐来掩饰犯罪[6]。

4 网络色情传播。由于国际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开放网络,在这里没有洲界、国界,可说是 “网络无边,法律有限”。再者,各国、各州司法标准不一样,这就给那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一个极好的环境来传播色情信息。

5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赌博在网上进行成为可能,而且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所以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人民公安报》1998年3月初报道,美国纽约曼哈顿区检察院1998年2月底对在互联网上赌博的14名赌徒进行了起诉。负责该案的美国联邦检察官认为,美国有几十个公司利用因特网和电话进行体育赌博活动,每年赌资可能有10多亿美元。

6 利用网络洗黑钱。随着网上银行的消然兴起,一场发迹金融业的无声革命正在开始。网上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服务,它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顾客只要有一部与国际互联网络相连的电脑,即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该银行的各项业务。这些方便条件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巨大便利,利用网络银行清洗赃款比传统“洗钱”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那种认为新世纪互联网可能成为全球犯罪集团的得力“洗钱”工具的说法并非危言耸听。而是一个该引起有关机关足够重视的严重问题。

此外,网络犯罪还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网上恐吓、网上报复等多种形式,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四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范及对策

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1 健全立法机制,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立法力度。互联网络的兴起到现在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研究也不很长,再者网络犯罪是一门犯罪学与计算机网络学交叉学科,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要求对这两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不然是不可能制定出较完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因此,要加大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研究力度,立法时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制定出足以威慑、惩治网络犯罪优秀法律。现行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人认为,对于现行的两个罪名,应当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因为涉及的范围小,已经跟不上当今时代形势。而且量刑刑期不够,不能很好起到警示、威慑、打击作用。应当完善之处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类扩展为五类,即增加“重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类。其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

比较发达国家对于计算机网犯罪的立法,可以看到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够系统、集中,司法人员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了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快、更严打击网络犯罪。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

2 建立“强制报案制度 ”

由于大部分计算机犯罪发生于金融或者机要部门,出于浓厚的隐讳意识,因而受害人往往从商业信誉和名声考虑,或者是为了保密、害怕市场形象受损、害怕卷入长时间调查等原因,即使发现了计算机犯罪,也往往隐瞒下来控制外传,自行处理而不向有关执法机关报案。例如,美国纽约花旗银行是1997年唯一一家报告了受“黑客”攻击损失情况的公司,但是它立即就发现它的最大的20家客户成了其他竞争对手拉拢的目标,竞争对手宣称它们的银行比花旗银行更为“安全”[7]。此案件对于其他公司造成的现实影响是,绝大多数金融公司在发现计算机罪犯在网上入侵后,通常采用自吞苦果的作法,宁可自己受损失也不举报、不声张,因为现实的例子已经告诉他们那样作的后果只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客户会因此而感到该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从而丧失了消费者的信赖;同时多数公司心存侥幸,认为犯罪分子搞了一把之后就会转向别的公司或者机构,而不能总是在自己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做手脚。不得不承认的是,此种拒不报案的姑息养奸的做法已经使得计算机犯罪更为猖獗。应当注意的是,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已经觉察到了此一情况,因而企业所奉行的拒不报案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续性犯罪

基于以上情况,因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计算机网络犯罪受害人的“强制报案制度”[8],以帮助查处计算机犯罪和增加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在计算机犯罪危害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或许将是有意义的,将有助于惩治与防范此类犯罪。

3 对广大网民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促进网络环境安全。

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的上网族中,有的由于未能注意依法进行网上活动,从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为此,对广大网民特别是初上网者进行必要的避免网络利用不当而误闯法网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还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们出于炫耀心理上网作恶,甚至不明白自己这是在干违法的事,因此在强调计算机普及的同时,要加强对计算机学习、使用的法制教育,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普及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加大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技术的比重,并不断根据犯罪新趋势,在网民中有重点地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建立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

4 加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

正所谓“网络无边,法律有限”互联网络是个开放的领域,不存在任何物理上的界限,面对现在世界各国司法标准不一致,一部分国家对于网络犯罪还不够重视,导致了网络犯罪的破案率极低。加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际间合作就显得很必要,可以共同制定相关条约,成立一个世界性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官方组织,协调各国,建立密切联系协同打击网络犯罪,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对他们产生极大的威慑力量,从而提高网络犯罪的破案率,控制犯罪率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创造安定团结的网络环境。

5 成立专门的反计算机网络犯罪司法机关

客观地讲,计算机犯罪的司法滞后问题,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其他国家的司法先例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美国,联邦调查局成立了侦查计算机犯罪的行动小组,简称“C—37”,成为美国首批计算机警察。在韩国,国家警察局建立的黑客调查队(HIT),其任务是搜查国际互联网和本国计算机系统,以发现潜在的系统入侵者留下的行踪。另外像日本、德国、英国、法国也存在专门的计算机网络警察,可以说,目前世界上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设立计算机警察,因为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导致如果没有技术高超娴熟的计算机警察进行侦查,则根本不可能及时破案。

目前的计算机犯罪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吸收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将对解决司法滞后问题大有帮助。同时,及时有效对所有侦查人员进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培训,也将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约有20个省、市、自治区正在筹建网络警察队伍[9]。这种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打击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各国警察的相互配合是关键的。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尽快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同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6 改进网络技术、堵塞漏洞、研制新型网络产品,控制诱发犯罪。

互联网络自身有着先天缺陷,在其前身阿帕网开发时所运用的网络技术过于简单,并且对于安全防护根本未作考虑。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开放的无国界的虚拟社会。如此打击网络犯罪,管辖权就很是个问题。找到问题症结所在,我们就可以对症下药了。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讯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同时加设电磁屏蔽、加强机房管理等在信息的输入、处理、存贮、输出过程中完善加密技术,开发各种加密软件和更可靠的密钥;在通讯过程中加设口令、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等。另外像象在各种磁卡的制作中注意保证图案的唯一性和密码的不可更改性等等不给任何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7 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道德观,发展良好的网络教育文化。

在网络的发展中,常有令人不解的事情发生,比如,一些网络黑客被网络公司甚至某些政府聘为顾问,这种对黑客的宽容态度,模糊了人们的是非标准。所以,整个社会应该倡导一种积极向上的技术开发风气,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道德观。不断涌现的网络媒介冲击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影响着社会教育和文化观念。这就要求教育体制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增加新的教学内容,树立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五 结束语

网络的发展,既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也有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我们应以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能盲目惊喜于网络给我们社会带来的种种便利,过分夸张网络无所不能,认为发展了科学技术就能自动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而忽视它的不稳定性;也不能谈网色变,对网络全面否定,忽视网络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进而人为的限制网络的正常发展,这样更是得不偿失的。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应运用立法及其他多种手段,积极引导,最大限度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的发生,从而使网络更好的服务于人类社会,实现其最大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玉. 计算机网络简史[J]. 电脑报,2001,(49):10~11


[2]皮勇.略论网络计算机犯罪与对策[J] .法学评论, 1998,(87):84


[3]严耕. 网络伦理[M]. 北京: 北京出版社,1998 ,77


[4]胡永、范海燕.网络为王[M].海南:海南出版社,2000,47


[5]张明伟. “黑客”之祸[J].电脑报,1997,(32):14~15


[6]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103


[7]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M]. 海南:海南出版社,1997,278


[8]靳慧云.试析当前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及对策[J].公安大学学报,1997,(67):81


[9]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J].警学经纬,1997(3):20

作者:杨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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