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成为产权人,不影响夫妻财产共有
发布日期:2011-05-14 作者:某某某律师
【案情简介】
1994年7月,龚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01年,双方购买了系争房屋。因龚女士为外来人员,为其办理蓝印户口之需,故系争房屋产权证坐在龚女士一人名下。2002年4月,龚女士取得系争房屋产权。
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和,龚女士欲将系争房屋出卖,张先生认为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为张先生与龚女士共同共有,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思考】
夫妻共同购买房屋,为解决其中一人的户口问题,遂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所需之人名下,此时房屋是个人所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可以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对系争房屋产权作出约定了吗?
【法庭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婚后购置的财产,在双方未对婚后财产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龚女士在上诉中的辩称,即根据有关蓝印户口政策,系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是当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二审法院认为龚女士无足够证据证明,张先生已放弃了对于系争房屋的权利主张。
【法理延伸】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则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作为公民重大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没有约定的,婚后购买的,尽管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为防止产权登记人非法变卖共有财产,应当尽快将系争房屋进行变更登记。但其实登记不登记另一个人的名字在卖房时的程序是基本一样的:因为卖房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果已婚,则必须有夫妻双方二人的共同签字,并且,房产交易中心需要双方提供户籍和身份的证明文件才允许交易,代签字和委托交易必须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才能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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