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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何时可以领取保管物?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

1、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本条第1款规定了寄存人的这一权利。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短暂停留。一般来说,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促使该保管行为尽快完结。

3、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有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如果寄存人提前或者逾期领取保管物给保管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寄存人要对保管人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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