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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解读(六)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高法解释(之五)》。

  「意思分解」?

  本条几乎为司法考试所必考,务求掌握。重点掌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何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参考《高法解释(之五)》。法律教育网 //www.chinalawedu.com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21~23;《高法解释(之三)》。

  「意思分解」?

  1?第20~23条系统规定了刑事赔偿程序,应根据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两种情况:?

  (1)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即公安、检察机关等)的,其程序为:

  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④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复,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⑤法院决定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决定。?

  (2)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其程序为:

  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④法院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比较可见,法院与非法院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的程序。共同之处在于:

  ①都要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②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权。?

  2?了解第23条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规则,必须掌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事实上,赔委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是一个非诉程序,所以当事人也不称原告、被告。?

  3?以上几个条文中关于期间的规定非常重要,务求掌握几个关键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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