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仓储合同中如何认定仓单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实际上,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