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立法行为(2)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名称

  (四)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一)创制性文件

  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政法英杰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9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