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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精选(1)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所有的全国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的收费。某县政府交通局执行该省交通厅2009年1月15日发出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驾驶员刘某对县交通局征稽办公室的收费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刘某向县政府一并提出对省交通厅上述通知的审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省交通厅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

  B该省交通厅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有权设定对拒绝缴费行为的1000元以下罚款

  C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将上述《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移送该省交通厅审查

  D若县政府改变了县交通局收费的数量,刘某不服的,有权在该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

  A该省交通厅发布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而属于规定——规章以下或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一词虽然属于行政法学上的一个理论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行政立法是指具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在行政行为意义上理解这一概念,其主体和客体都具有行政的性质、行政的色彩。既非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性法律、地方性法规,也非指最高法院制定的行政审判的司法解释。这两种法律文件在客体的性质上都具有行政色彩,但主体均非行政主体所为。行政立法一词仅指行政主体同时又制定的是行政性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主体上即指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题干中某省人民政府具有规章制定权,但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的省交通厅就没有规章制定权了,制定的不是规章也就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了。故而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错误,既然是规定,够不上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本题中某省交通厅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即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C选项正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26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刘某对县交通局征稽办公室的收费行为不服,有权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一并提出收费依据的省政府交通厅《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征收费用的通知》。关于对规定一并审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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